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滨江区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5日
杭州市滨江区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滨江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嘉兴等地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8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4〕75号)精神,结合滨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在滨江区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定积分指标体系,将流动人口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分值,政府根据积分分值确定流动人口本人或其未成年子女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 公共服务项目由滨江区政府向社会公布。先行试行流动人口积分申请子女入学,逐步推行积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他公共服务项目视情逐步增加。未参加积分管理或未符合公共服务设定标准,不予享受该公共服务待遇。
第五条 积分管理坚持总量调控、统筹兼顾、自愿申请、动态调整、统一排名的原则。
第六条 积分项目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组成,涵盖居住年限、年龄、学历水平、技能水平、社会保险等内容。积分分数以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有效证件、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按照《杭州市滨江区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详见附件)规定的相应分值进行累加。
第七条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流动人口办”)负责积分管理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申诉处理等工作。汇总、审核区有关部门提出的基本公共服务指标,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指导各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开展积分管理工作。
各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积分管理的申请受理、材料初审、材料传递等工作。
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滨江区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5日
杭州市滨江区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滨江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嘉兴等地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8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4〕75号)精神,结合滨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在滨江区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定积分指标体系,将流动人口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分值,政府根据积分分值确定流动人口本人或其未成年子女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 公共服务项目由滨江区政府向社会公布。先行试行流动人口积分申请子女入学,逐步推行积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他公共服务项目视情逐步增加。未参加积分管理或未符合公共服务设定标准,不予享受该公共服务待遇。
第五条 积分管理坚持总量调控、统筹兼顾、自愿申请、动态调整、统一排名的原则。
第六条 积分项目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组成,涵盖居住年限、年龄、学历水平、技能水平、社会保险等内容。积分分数以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有效证件、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按照《杭州市滨江区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详见附件)规定的相应分值进行累加。
第七条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流动人口办”)负责积分管理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申诉处理等工作。汇总、审核区有关部门提出的基本公共服务指标,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指导各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开展积分管理工作。
各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积分管理的申请受理、材料初审、材料传递等工作。
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