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价费〔2005〕146号
杭教计〔2005〕3 5号
杭财综〔2005〕488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教育局(社发局)、财政局:
为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函[2005]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改革和规范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为0—6岁幼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可收取保育费。保育费实行按等级收费,收费标准为:日托班特级幼儿园每人每月520元,甲级幼儿园每人每月400元,乙级幼儿园每人每月280元,丙级幼儿园每人每月200元,丁级幼儿园每人每月100元。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保育费标准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最高上浮40%;全托(寄宿)班保育费标准可在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上最高上浮50%。
杭州市区幼儿园等级评估办法由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另行修订公布。其中,特级幼儿园评定实行总量控制,数量控制在等级幼儿园总数的5%以内。
二、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1、代管费。代管费限额为每人每学期100元,代管费项目为必须由幼儿园代购的幼儿教材、配套用书、必要的学习用品和班级活动费,由幼儿园按学期预收,单独核算,期末列出清单向幼儿家长公布,多退少不补。
其他可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代办项目,由幼儿园代收代付,不得营利和强制代办。
2、困难班费。日托幼儿在超过规定的在园时间(7:30之前和17时以后)需早送或晚接,可收取困难班费。困难班费标准为早送每人每月10元、晚接每人每月10元。
3、幼儿膳食费。幼儿膳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布账目。
三、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即民办幼儿园),其保育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和适当考虑发展等因素确定。保育费、代管费、困难班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并公示,其中特级、甲级幼儿园收费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乙级及以下等级幼儿园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有关收费管理规定
1、幼儿园应按隶属关系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幼儿园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浙江省幼儿园收费专用收据》。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
2、幼儿园保育费、困难班费、膳食费按月收取,幼儿家长要求按学期交费的,也可按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期满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前办理休园手续的,减半收取保育费;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园或退园的,当月保育费不再退还,次月起已预收的保育费应予以退还。其他费用按实结算。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保育费按日计算。
3、实行收费备案管理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收费标准制定后一年内不得变动。
4、各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做好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工作。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格代管费开支范围,代办项目必须坚持自愿、不营利原则;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7:30至17时)内,不得以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禁止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五、保育费补贴办法
保育费标准调整后,其保育费补贴一律实行统一标准。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不论入哪一级幼儿园,均可凭幼儿园的收费单据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月补贴85元。第一胎为多胞胎子女的,可比照报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二胎子女及没有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子女,不论入哪一级幼儿园,凭收费票据,每月补贴60元。
保育费补贴,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来源的,则在另一方单位报销;若一方在市区以外非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市区一方报销。
此项费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目”,其他福利费“节”或“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
六、认真落实对困难家庭子女入园优惠帮扶政策。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对杭州市区困难群众实施援助的意见》(市委办发[2004]99号)精神,对困难群众子女保育费实行减免,具体减免办法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助券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教计[2004]38号、杭财教[2004]7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5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原在园幼儿保育费仍按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到离园为止。
八、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杭价费〔2005〕146号
杭教计〔2005〕3 5号
杭财综〔2005〕488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教育局(社发局)、财政局:
为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函[2005]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改革和规范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为0—6岁幼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可收取保育费。保育费实行按等级收费,收费标准为:日托班特级幼儿园每人每月520元,甲级幼儿园每人每月400元,乙级幼儿园每人每月280元,丙级幼儿园每人每月200元,丁级幼儿园每人每月100元。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保育费标准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最高上浮40%;全托(寄宿)班保育费标准可在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上最高上浮50%。
杭州市区幼儿园等级评估办法由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另行修订公布。其中,特级幼儿园评定实行总量控制,数量控制在等级幼儿园总数的5%以内。
二、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1、代管费。代管费限额为每人每学期100元,代管费项目为必须由幼儿园代购的幼儿教材、配套用书、必要的学习用品和班级活动费,由幼儿园按学期预收,单独核算,期末列出清单向幼儿家长公布,多退少不补。
其他可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代办项目,由幼儿园代收代付,不得营利和强制代办。
2、困难班费。日托幼儿在超过规定的在园时间(7:30之前和17时以后)需早送或晚接,可收取困难班费。困难班费标准为早送每人每月10元、晚接每人每月10元。
3、幼儿膳食费。幼儿膳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布账目。
三、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即民办幼儿园),其保育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和适当考虑发展等因素确定。保育费、代管费、困难班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并公示,其中特级、甲级幼儿园收费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乙级及以下等级幼儿园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有关收费管理规定
1、幼儿园应按隶属关系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幼儿园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浙江省幼儿园收费专用收据》。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
2、幼儿园保育费、困难班费、膳食费按月收取,幼儿家长要求按学期交费的,也可按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期满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前办理休园手续的,减半收取保育费;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园或退园的,当月保育费不再退还,次月起已预收的保育费应予以退还。其他费用按实结算。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保育费按日计算。
3、实行收费备案管理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收费标准制定后一年内不得变动。
4、各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做好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工作。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格代管费开支范围,代办项目必须坚持自愿、不营利原则;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7:30至17时)内,不得以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禁止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五、保育费补贴办法
保育费标准调整后,其保育费补贴一律实行统一标准。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不论入哪一级幼儿园,均可凭幼儿园的收费单据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月补贴85元。第一胎为多胞胎子女的,可比照报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二胎子女及没有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子女,不论入哪一级幼儿园,凭收费票据,每月补贴60元。
保育费补贴,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来源的,则在另一方单位报销;若一方在市区以外非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市区一方报销。
此项费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目”,其他福利费“节”或“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
六、认真落实对困难家庭子女入园优惠帮扶政策。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对杭州市区困难群众实施援助的意见》(市委办发[2004]99号)精神,对困难群众子女保育费实行减免,具体减免办法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助券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教计[2004]38号、杭财教[2004]7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5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原在园幼儿保育费仍按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到离园为止。
八、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