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7日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杭政〔2015〕67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安排重大财政资金;
(三)制定涉及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四)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
(七)决定重大的国有投资和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八)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决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决策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决策法定程序。
第六条 决策信息的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决策作出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七条 决策事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提出:
(一)区长、副区长依照各自职责提出决策事项;
(二)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依其职责向区政府提出决策事项;
(三)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经区长或副区长批示同意后交由区政府所属部门、有关单位进行研究。经研究认为需要决策的,应当按程序向区政府提出决策事项。
通过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提出决策事项的,须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并报区长同意。
第八条 决策方案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制订并提请审议。决策承办单位依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区长、副区长提出的决策事项,按照政府部门法定职责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因职能交叉难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的,由区长、副区长指定;
(二)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提出的决策事项,提出单位或者有关政府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经研究列入决策事项的,由区长、副区长指定决策承办单位。
第二节 起草和论证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方案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起草决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方案。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决策跟踪评估计划等内容,并附决策方案制订说明。
起草决策方案,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信息。对较为复杂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方案,涉及相关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的,应当进行充分协商或者事先征求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方案,应当注重听取有关政协组织、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
第十一条 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主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座谈会等方式组织公众参与,听取基层、相关利益主体代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杭州高新区(滨江)”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公告栏等便于决策影响范围内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决策方案或者内容,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内容除外。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公告后公众对决策事项有重大分歧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听证。
听证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告下列内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条件。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等情形,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员。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签字。听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作出书面报告,作为决策的参考意见。
第十三条 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就有关专业性问题以及决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问题进行重点论证。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从有关专家资源库中选取,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对决策相关问题富有经验或者研究的其他人员。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论证工作,并出具由其署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 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决策风险评估并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应当包括决策实施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第十五条 根据决策具体情况,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一并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据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完善决策方案,并在决策方案制订说明中对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对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节 报送和审查
第十七条 决策方案经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送区政府。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区政府审议决策方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制订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论证相关材料,包括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进行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报告;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相关要求,对报送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对决策方案材料齐全的,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区政府法制办自收到决策方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反馈,情况特别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区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或者完善程序;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方案,可组织区政府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相关单位参与论证。有关补充材料、完善程序、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间内。
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区政府的职责权限;
(二)决策方案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方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其他合法性问题。
第二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应当就决策方案是否提交审议送请区长提出意见。经批准提交审议的,按规定安排会议议程;暂不提交审议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意见对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
第四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决策方案应当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议决定程序由区长启动,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汇报决策方案的内容;
(二)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相关区领导发表意见;
(四)根据审议情况,区长对决策方案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审议情况、意见及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决策依法应当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或者提请其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决策应当报党委决定或者上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决策方案暂缓审议或者修改后再次提请审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超过期限未再次审议的,退出决策程序。
第三章 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决策承办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掌握决策承办和执行中的情况、进度和问题,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区监委按照法定职责对决策承办和执行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区审计局按照法定职责对决策涉及的有关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明确决策执行单位的具体工作要求,分解决策执行任务和执行责任,加强对决策执行的指导和监督。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执行任务、执行责任的要求,制定执行方案,明确执行机构,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督促决策执行单位建立决策后评估机制,明确评估方法和标准,落实决策后评估工作。决策后评估情况作为对决策执行单位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决策实施满一年,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决策评估报告包括:
(一)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意见评价;
(四)相关执法体制、机制适应情况;
(五)后续措施建议。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决策评估。
第二十八条 决策方案在执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区政府提出决策调整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决策方案需要调整的,可以向决策执行单位提出建议。
区政府根据决策方案执行中的实际情况以及决策评估报告,可以对原有决策方案作出暂缓执行、停止执行或重大修正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按照规定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有关决策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监督。
区政府主动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对决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区政府、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及监察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对决策承办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决策责任
第三十条 建立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决策程序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与决策的专家、专业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的一般行政决策,可参照本规则执行。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则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