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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创业人才激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 2019-07-02 09:01 点击率:

一、目标 

为吸引和激励人才在我区创新创业,支持企业引进和留住人才,根据《关于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打造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7〕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区党委〔2017〕1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激励对象 

本意见所称激励对象,是指财政收入级次在高新区(滨江),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5050计划”重点企业;

2.  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企业;

3.  世界500强企业、全球100强服务外包企业在区内直接投资的企业;

4.  实际到位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产业类或区域性集团总部企业;

5.经区管委会、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企业。

三、资助政策 

依照企业、人才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适度资助”的原则,根据企业人才对区贡献给予资助。

1.  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入库金额(下称两税入库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给予人才对区贡献30%的资助。

2.  两税入库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人才对区贡献未超上年部分,给予30%的资助;人才对区贡献比上年增量部分再给予分档资助:对两税入库金额在1—5亿元的企业,给予人才对区贡献增量部分50%的资助;对两税入库金额在5—10亿元的企业,给予人才对区贡献增量部分60%的资助;对两税入库金额在10—20亿元的企业,给予人才对区贡献增量部分70%的资助;对两税入库金额在2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人才对区贡献增量部分80%的资助。

对重点项目(人才),经管委会(政府)研究确认可予以重点支持。

四、资助方式 

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创新创业人才激励对象的具体标准,并同时设立创新创业人才激励专项资金、制定资金使用方案。专项资金应用于企业对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改善创新创业人才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包括:住房补助、交通补助、教育补助等)。

五、附则 

1.  人才激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安排专项预算,保障对创新创业人才的支持落实到位。

2.  区审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企业应按本意见做好资助资金分配,切实改善人才生活工作条件。

3.  本意见自发布后30日施行,2017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企业,适用本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意见由区人才办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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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创业
关于创新创业人才激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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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 

为吸引和激励人才在我区创新创业,支持企业引进和留住人才,根据《关于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打造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7〕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区党委〔2017〕1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激励对象 

本意见所称激励对象,是指财政收入级次在高新区(滨江),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5050计划”重点企业;

2.  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企业;

3.  世界500强企业、全球100强服务外包企业在区内直接投资的企业;

4.  实际到位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产业类或区域性集团总部企业;

5.经区管委会、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企业。

三、资助政策 

依照企业、人才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适度资助”的原则,根据企业人才对区贡献给予资助。

1.  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入库金额(下称两税入库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给予人才对区贡献30%的资助。

2.  两税入库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人才对区贡献未超上年部分,给予30%的资助;人才对区贡献比上年增量部分再给予分档资助:对两税入库金额在1—5亿元的企业,给予人才对区贡献增量部分50%的资助;对两税入库金额在5—10亿元的企业,给予人才对区贡献增量部分60%的资助;对两税入库金额在10—20亿元的企业,给予人才对区贡献增量部分70%的资助;对两税入库金额在2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人才对区贡献增量部分80%的资助。

对重点项目(人才),经管委会(政府)研究确认可予以重点支持。

四、资助方式 

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创新创业人才激励对象的具体标准,并同时设立创新创业人才激励专项资金、制定资金使用方案。专项资金应用于企业对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改善创新创业人才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包括:住房补助、交通补助、教育补助等)。

五、附则 

1.  人才激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安排专项预算,保障对创新创业人才的支持落实到位。

2.  区审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企业应按本意见做好资助资金分配,切实改善人才生活工作条件。

3.  本意见自发布后30日施行,2017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企业,适用本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意见由区人才办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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