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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实施意见
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 2019-07-02 09:17 点击率:

一、总体目标 

经过3年的努力,力争全区上市公司2019年达到50家、2025年达到100家,打造资本市场的“滨江板块”,力争成为全省第一个上市公司突破百家的县(市)、区。同时,把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有机结合,促进产业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快“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打造产业转型升级的创新示范区。

二、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1.  推进优质企业境内外上市。对A股拟上市企业分阶段、按进度给予400万元奖励:被区政府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完成股改奖励100万元;通过浙江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并获中国证监会受理的企业奖励150万元;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鼓励企业境外上市,其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我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  鼓励优质企业通过并购借壳上市。企业将并购的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入我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3.  鼓励企业挂牌融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由挂牌企业转为上市的,按上市企业奖励标准补差奖励。

4.  支持企业资产重组和转增股本。经区管委会、政府认定,纳入上市后备梯队的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明确资产权属而进行的资产重组,按不超过企业资产重组额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以不超过其资产重组对区贡献为限;按规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股本,按不超过转增股本额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以不超过其转增股本对区贡献为限。上述奖励兑现至相应的申请企业。

三、加大上市服务力度 

1.  加强上市后备企业梯队建设。建立上市后备企业两个梯队,即IPO梯队和Pre-IPO梯队,IPO梯队指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报浙江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Pre-IPO梯队指发展势头良好且有上市意愿,符合上一年度净利润达1000万元的企业或上一年度净利润达500万且有转板意向的新三板瞪羚企业。每年培育孵化IPO梯队企业动态保持15家以上,Pre-IPO梯队企业动态保持60家以上,确保形成充足的后备资源库,列入后备资源库的企业经主任区长办公会议核准,可享受区“瞪羚企业”政策。

2.  加快建设上市培训基地。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上市企业专项培训经费,加快筹建杭州高新区(滨江)上市企业培训基地。加强与各交易所、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的合作,积极推动两交易所上市培训基地开展常态化培训。组织已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的高管以及区相关职能部门业务骨干,进行系统化的培训,及时掌握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和政策动向,提升对资本市场的认知,提高干部队伍的专业素质。培训由区发改局牵头,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可采取服务外包的形式开展。

3.  提升企业改制上市效率。由区发改局牵头,建立上市工作协调组,成员包括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要梳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落实“最多跑一次”的改革要求,开辟绿色通道,一窗受理、全程服务,采取“一事一议”等直通式、定制式办法,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以及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四、支持上市公司再发展 

1.  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区内科技型企业重大资产重组达到10亿元人民币,可给予重组标的30%以内2年贷款贴息,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未达到重大并购重组标准但经区政府报备和认定,且被并购企业迁入我区的,也可参照我区现有招商引资政策和科技型企业政策予以支持。特别重大的并购重组可重点给予支持。

设立并购基金,用于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并购基金的设立、运作按照《关于建立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的实施办法》操作。

2.  鼓励上市融资资金投资我区。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我区的,以企业上一年度对区贡献为固定基数,给予企业三年内每年对区实际贡献新增部分30%的资助,用于企业引进人才、技术创新和扩大投资。

3.  支持上市公司来区设立总部。积极引进上市公司在我区设立结算总部、区域总部和集团行政总部,增强滨江上市公司集聚效应。对符合我区集约用地供地条件的,原则上可按商业办公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予以安排供地。对新投资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研发奖励和人才激励支持。

五、附则 

1.  相关支持政策由企业向区发改局申请,经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管委会、政府批准后执行,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本意见中各项资金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企业对区贡献为限。

2.  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合规。若受到相关部门刑事,或重大行政处罚的,则在处罚期间不再享受上述政策。

3.  本意见自发布后30日施行,2017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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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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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 

经过3年的努力,力争全区上市公司2019年达到50家、2025年达到100家,打造资本市场的“滨江板块”,力争成为全省第一个上市公司突破百家的县(市)、区。同时,把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有机结合,促进产业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快“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打造产业转型升级的创新示范区。

二、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1.  推进优质企业境内外上市。对A股拟上市企业分阶段、按进度给予400万元奖励:被区政府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完成股改奖励100万元;通过浙江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并获中国证监会受理的企业奖励150万元;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鼓励企业境外上市,其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我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  鼓励优质企业通过并购借壳上市。企业将并购的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入我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3.  鼓励企业挂牌融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由挂牌企业转为上市的,按上市企业奖励标准补差奖励。

4.  支持企业资产重组和转增股本。经区管委会、政府认定,纳入上市后备梯队的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明确资产权属而进行的资产重组,按不超过企业资产重组额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以不超过其资产重组对区贡献为限;按规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股本,按不超过转增股本额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以不超过其转增股本对区贡献为限。上述奖励兑现至相应的申请企业。

三、加大上市服务力度 

1.  加强上市后备企业梯队建设。建立上市后备企业两个梯队,即IPO梯队和Pre-IPO梯队,IPO梯队指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报浙江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Pre-IPO梯队指发展势头良好且有上市意愿,符合上一年度净利润达1000万元的企业或上一年度净利润达500万且有转板意向的新三板瞪羚企业。每年培育孵化IPO梯队企业动态保持15家以上,Pre-IPO梯队企业动态保持60家以上,确保形成充足的后备资源库,列入后备资源库的企业经主任区长办公会议核准,可享受区“瞪羚企业”政策。

2.  加快建设上市培训基地。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上市企业专项培训经费,加快筹建杭州高新区(滨江)上市企业培训基地。加强与各交易所、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的合作,积极推动两交易所上市培训基地开展常态化培训。组织已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的高管以及区相关职能部门业务骨干,进行系统化的培训,及时掌握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和政策动向,提升对资本市场的认知,提高干部队伍的专业素质。培训由区发改局牵头,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可采取服务外包的形式开展。

3.  提升企业改制上市效率。由区发改局牵头,建立上市工作协调组,成员包括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要梳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落实“最多跑一次”的改革要求,开辟绿色通道,一窗受理、全程服务,采取“一事一议”等直通式、定制式办法,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以及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四、支持上市公司再发展 

1.  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区内科技型企业重大资产重组达到10亿元人民币,可给予重组标的30%以内2年贷款贴息,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未达到重大并购重组标准但经区政府报备和认定,且被并购企业迁入我区的,也可参照我区现有招商引资政策和科技型企业政策予以支持。特别重大的并购重组可重点给予支持。

设立并购基金,用于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并购基金的设立、运作按照《关于建立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的实施办法》操作。

2.  鼓励上市融资资金投资我区。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我区的,以企业上一年度对区贡献为固定基数,给予企业三年内每年对区实际贡献新增部分30%的资助,用于企业引进人才、技术创新和扩大投资。

3.  支持上市公司来区设立总部。积极引进上市公司在我区设立结算总部、区域总部和集团行政总部,增强滨江上市公司集聚效应。对符合我区集约用地供地条件的,原则上可按商业办公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予以安排供地。对新投资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研发奖励和人才激励支持。

五、附则 

1.  相关支持政策由企业向区发改局申请,经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管委会、政府批准后执行,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本意见中各项资金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企业对区贡献为限。

2.  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合规。若受到相关部门刑事,或重大行政处罚的,则在处罚期间不再享受上述政策。

3.  本意见自发布后30日施行,2017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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