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文路358号彩宏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树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朱某某对被申请人杭州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