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钱毓军,局长。
申请人王某于2020年11月4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0年11月7日收悉。
申请人认为,其于2020年8月9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了某(杭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业务编号1330108002020080979196128),被申请人未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就被申请人的同一行政行为,已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案号为杭滨政复〔2020〕58号,该案正在审理阶段。故申请人的本次复议申请属于就同一复议事项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构成重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