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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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强省战略,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鼓励技术创新,培育强化创新主体,根据《关于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打造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 1. 落实科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的75%,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 新认定市级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企业(雏鹰企业、青蓝企业),给予5万元创业资助。对新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3. 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二、鼓励科技孵化体系建设 4.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5. 对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自用场地、会议室等公共配套场地按不超过孵化器、众创空间总面积的30%给予三年房租补贴。 6. 鼓励街道企业利用自有厂房,或与上市公司、创投机构或专业团队合作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经认定,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三年内租赁收入对区贡献100%的奖励。 7. 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创客企业给予三年60%的房租补贴;获创投机构投资的在孵、创客企业给予三年100%的房租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 三、鼓励科技企业创新发展 8. 支持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区财政给予配套资助。 9. 鼓励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行业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给予50万元配套奖励,获优秀奖给予30万配套奖励;获浙江省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10. 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国家技术发明奖励、国家科技进步奖,对第一责任单位予以全额奖励,第二至第五责任单位减半奖励,第六及以后不予奖励。对省、市科技进步奖只给予第一责任单位奖励。 四、鼓励创新载体建设 11. 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12. 鼓励创建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新认定为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给予50万元奖励。 13. 支持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批准新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的,分别给予设站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配套及奖励。 14. 新认定为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满一年经市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配套资助。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再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为市级A类、B类专家工作站,满一年经市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配套资助。 15. 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五、鼓励军民融合发展 16. 鼓励企业申报军工资质。对获得一级、二级、三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一类、二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17. 获得国家、省级军民融合示范基地(企业、项目)称号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六、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后30日施行,2017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区科技局会同发改局、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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