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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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标准示范园区和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深入实施专利、品牌、标准战略,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打造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 1. 推进专利战略 鼓励专利申请。区内企事业单位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件的,给予每件资助2000元,每家单位最高资助不超过30万元。区内企事业单位及其法人代表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取得检索报告的,或者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 》提交国际申请并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每件资助1万元。 鼓励专利授权。区内企事业单位、区内个人新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0万元,新获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同一专利只资助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授权,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区内企事业单位新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每件资助1000元。获资助的单位应当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鼓励有效专利维持。区内企事业单位拥有4年及以上有效发明专利50件及以上的,按其缴纳的专利年费2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50万元。 2. 推进品牌战略 被国家工商总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评为“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杭州市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商标国际注册,企业商标在马德里国际注册成功的,每件商标给予1万元资助。 新获得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名牌产品、杭州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奖励。 3. 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省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加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创建工作,对于创建工作优秀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对于创建达标的企业给予2万元资助。 二、激励知识产权运用 4. 鼓励专利创新 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只给予第一申报单位。获奖励的专利权人应当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一定奖励。 鼓励企业参加“市长杯”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赛。获得“市长杯”产品奖金奖、银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承办分赛场、设立“创新设计营”且相关参赛作品申请专利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资助。 5. 鼓励标准创新 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奖励。企业主要参与国家标准(前三位)、行业标准(前二位)制定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主导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参与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或者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牵头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 6. 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给予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率的50%贴息资助,每家企业年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设立规模为1000万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处置资金池,主要用于区内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风险补偿,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7. 鼓励知识产权储备运营 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行业专利数据库建设,开展国内外专利运营、专利预警分析,以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活动,经备案审核,单项活动经费给予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8. 鼓励知识产权维权 对在涉外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和解的企事业单位,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9. 鼓励设立知识产权联盟 新成立的知识产权联盟正式运作后,经审核同意,给予开办经费补贴30万元。 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 10. 培育引进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 总部设在区内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1. 培育引进知识产权人才 对区内企业单位新获得或者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区内企业单位新获得或者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百名高层次人才、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12.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服务 对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合法资质且依法经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根据其对区贡献给予三年实际使用面积80%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500平方米(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 五、附则 1. 享受本意见政策的对象须为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的符合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导向的独立法人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以及财政级次在区内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或者为滨江辖区内、专利统计在高新区(滨江)的国家、省、市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和个人。享受专利资助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和个人须为第一权利人。 2. 本意见自发布后30日施行,2017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区科技局会同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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