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司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钱毓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司某某对被申请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