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滨政复〔202081

 

申请人翁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西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官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翔,职务主任。

申请人翁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西兴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案前调解未果,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