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滨政复〔2020〕49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钱毓军,局长。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监督一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