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政策快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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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印发《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关于做好防御强寒潮工作的紧急通知 政策快讯 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征集中国-乌克兰政府间科技交流项目的通知 关于组织报送企业上云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关于填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绿色生物制造”重点专项2020年度项目申报书(含预算申报书)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首批省级标准国际化示范单位、试点单位和培育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 关于对2019年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责任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通知 关于2021年度杭州市“115”引进国(境)外智力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关于新一轮“5050计划”入选项目落地企业申报2020年度研发经费补助的通知 关于新一轮“5050计划”入选项目落地企业申报2020年度办公场所租金补贴及贷款贴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申报2020年度标准研制奖励的通知 关于申报2020年度第三批滨江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瞪羚企业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1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的通知 政策资讯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 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有关要求,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五、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六、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七、本公告规定的优惠,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八、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九、本公告所称原有政策,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十、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2〕27号第二条中“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1日 关于印发《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规划纲要》,推动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制定本规划。 开放创新引领区。对接国际通行规则,优化开放合作服务环境,联合打造一批高水平开放创新平台,实施一批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提升集聚和使用全球创新资源的能力,成为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的前沿和窗口。 (四)发展目标。 2025年,形成现代化、国际化的科技创新共同体。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规划、政策的协同机制初步形成,制约创新要素自由流动的行政壁垒基本破除。涌现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型企业家和创业投资企业家,培育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创新型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超过3%,长三角地区合作发表的国际科技论文篇数达到2.5万篇,万人有效发明专利达到35件,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达到3万件,长三角地区跨省域国内发明专利合作申请量达到3500件,跨省域专利转移数量超过1.5万件。 2035年,全面建成全球领先的科技创新共同体。一体化的区域创新体系基本建成,集聚一批世界一流高校、科研机构和创新型企业。各类创新要素高效便捷流通,科技资源实现高水平开放共享,科技实力、经济实力大幅跃升,成为全球科技创新高地的引领者、国际创新网络的重要枢纽、世界科技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支柱。 共建一批长三角高水平创新基地。加强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布局建设。鼓励沪苏浙皖三省一市(以下简称“三省一市”)在科技前沿、共性关键技术和公共安全等领域集中优势科技资源,创新体制机制,共建一批长三角实验室,支持网络通信与安全紫金山实验室、材料科学姑苏实验室加快发展。加快建设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围绕提升重点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水平,打通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的关键环节,构建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多元主体的协同创新共同体,提升能够引领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创新策源能力。对标国际标准和通行规则,强化数据治理和标准建设,积极推动长三角科学数据中心建设。 共同实施重大科技项目。鼓励三省一市立足优势学科和研究力量,瞄准世界科技前沿,聚焦国家重大需求,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域,主动发起和联合承担若干个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围绕三省一市高质量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重大需求,创新组织管理机制,联合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加强三省一市科技计划的协调联动,建立统一的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促进科技报告和科技成果的信息共享。建立与科技创新区域协同攻关相适应的制度措施,完善各类创新主体充分参与、有效协同的机制,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 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长三角地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强强联合,面向产业创新需求,开展重大科技攻关。聚焦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人工智能、先进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生物育种等重点领域,联合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关键标准,解决产业核心难题。共同打造集成电路共性技术研发、工业控制系统安全、多中心协同的生物医学智能信息技术等公共平台。在智能计算、高端芯片、智能感知、脑机融合等重点领域加快布局,筹建类脑智能、智能计算、数字孪生、全维可定义网络等重大基础平台。 联合实施科技成果惠民工程。聚焦公共安全、食品安全、民生保障、生态环境、智慧城市、智慧医疗等社会发展领域,优化区域科研力量布局,完善民生领域科研体系。加大民生领域科技投入,加强检测试剂、疫苗和生物药物、新型化学药物制剂研制,共同加强传染病防治药物、罕见病药物和高性能医疗设备研发,提高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领域研发水平和技术储备能力。建立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加快共性适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强化区域优势产业创新协作。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高端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等重点领域,建立跨区域、多模式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建立一批长三角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聚焦量子信息、类脑芯片、物联网、第三代半导体、新一代人工智能、细胞与免疫治疗等领域,努力实现技术群体性突破,支撑相关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建设一批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示范基地,打造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长三角国际标准化协作平台,增强企业为主体的国际标准竞争力。 支撑循环型产业发展。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为依托,加强环境生态系统综合治理的科技创新供给,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污水近零排放、固废资源化利用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科技创新,开展整体技术方案与政策集成示范。积极推进绿色技术银行发展,推动在长三角地区布局建设绿色技术银行分行,打造跨区域的绿色技术协作平台和质量追溯体系。突破水—土—气协同治理和源头控制、清洁生产、末端治理与生态环境修复的成套核心技术群,协同构建循环型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加强三省一市科技创新规划的对接。建立长三角科技创新规划会商机制,共同对区域性科技创新目标、重点任务、资源布局、国际合作等进行协商和统筹。针对重点领域和重大科技问题,联合编制科技创新专项规划,逐步形成长三角地区科技协同创新规划体系。 鼓励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系统推进长三角区域全面创新改革,在推动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创新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方面先行探索经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跨区域认定制度,鼓励长三角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跨区域合作和有序流动。鼓励三省一市共同设立长三角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实现企业异地购买科技服务。建立科技创新人员柔性流动制度,深化区域科技交流与创新。 共同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作风建设。探索建立长三角地区科技伦理协作委员会和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协作与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区域内科研诚信案件联合调查,集中开展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培训,积极营造长三角地区良好的科研生态和舆论氛围。 (二)促进创新主体高效协同。 强化各类创新主体的协同和联动。支持长三角地区建设一批世界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学科。依托“双一流”建设高校在集成电路等领域布局建设一批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为高校和企业协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提供支撑。充分发挥长三角高校协同创新联盟作用,整合高校优势科技资源,在重大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等方面形成联合攻关机制。建立长三角一流高校与科研机构的智库联盟,逐步形成引领型智库网络。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牵头设立跨区域的新型研发机构。 围绕产业创新链强化协同创新。围绕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制造、物联网、互联网等高端高新产业,建立完善区域产业创新链。以重大科技创新基地为载体,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依托,以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强化产学研用各类创新主体的跨区域跨领域协作攻关,构建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创新全流程的产业创新链。发挥长三角资本市场优势,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和高端产业孵化扩增的金融体系,支持一批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 依托上海科技创新资源数据中心等机构,建设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完善利益分享机制,促进区域资源优势互补和高效利用。整合三省一市高校、科研机构、各类创新基地和专业化服务机构的科技创新资源,引入国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优质资源,形成科技资源数据池。不断完善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功能,完善财政奖补机制,支持成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机构联盟,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与合理流动。 加大各省市人才支持政策的协调力度,建立一体化人才保障服务标准,实行人才评价标准互认制度,促进科技人才在各省市之间健康有序流动。允许地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定。推动三省一市科技专家库共享共用,完善人才交流、合作和共享机制。构筑长三角地区科普工作协同发展体系,完善科普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共同承办国家重大科普活动,进一步推进三省一市科普项目、展览、影视作品等优质科普资源交流共享。 五、共同推进开放创新 (一)共建多层次国际科技合作渠道。 鼓励各类区域创新主体积极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领域,积极开展多层次国际科技活动。支持长三角地区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园区和企业在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等机制下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提升合作层次与水平。鼓励具备优势技术的高校、科研机构在海外开展联合办学、开设分支机构、实施国际援助项目等,开展技术示范与推广、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联合研发等方面的合作。共同举办国际化、品牌性的展览展示与论坛活动。发挥三省一市华侨华商资本、人脉等资源优势,扩大民间交往、深化民心沟通。鼓励有关商会、产业联盟、企业等推进与国外有关组织和机构的科技创新交流合作。 (二)协同实施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 围绕生命健康、资源环境、物质科学、信息科学等领域,集中优势资源,适时牵头和参与发起全脑神经联结图谱等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国际大科学工程。鼓励在生物医药、能源、先进材料、信息技术、空间天文与海洋等领域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吸引全球科学家力量,开展联合研究,突破重大科学难题。建立国际大科学计划组织运行、实施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新模式、新机制,通过有偿使用、知识产权共享等方式,吸引国际组织、国内外政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社会团体等参与支持大科学计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二)建立完善专家咨询机制。建立长三角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制度,开展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重大战略问题研究和决策咨询,为科技创新支撑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咨询建议。 科技部 关于印发《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科研成果工程化应用,提升全社会本质安全水平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按照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我们制定了《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科研成果工程化应用,提升全社会本质安全水平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序开展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应急装备是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提供的专用产品。应用试点示范范围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四大类突发事件涉及的行业或领域,具体包括自然灾害防治、重点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城市公共安全等。 第三条 围绕保障安全及四大类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需求,探索“产品+服务+保险”“产品+服务+融资租赁”等应用新模式,努力构建生产企业、用户、金融保险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多方共赢的新型市场生态体系,加快先进、适用、可靠的安全应急装备工程化应用。 第四条 示范工程申报和遴选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问题导向、重点突破,示范带动、有序推进,科学评价、注重成效的原则。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统筹示范工程管理工作,根据示范工程涉及行业领域,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实施要素指南(年度)》(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实施要素指南(年度)》),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动态管理等工作,指导示范工程有序开展。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组织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年度示范工程实施方向、要素条件与评价体系等建议,参与项目评审,对实施中的其他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等。 第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科技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和国家级行业协会负责组织项目征集、推荐上报、跟踪评价、示范推广等工作。 第八条 示范工程项目申报主体应由产品生产方联合用户单位或金融保险机构等组成联合体,单一企业申报原则上不予受理。参与申报的单位应为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技术先进性、应用实效性、模式创新性、示范带动性等特点。积极支持“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技术装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灾害防治9项重点工程等国家专项支持形成科研成果的研发单位牵头申报。 第十条 申报主体登陆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的在线申报系统,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符合当年发布的《示范工程实施要素指南(年度)》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与初步审核工作,联合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报送推荐项目。推荐意见及项目相关材料通过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的在线申报系统提交,纸质版分别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 中央企业、国家级行业协会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推荐项目。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认定过程包括项目遴选、跟踪评价和评估认定三个阶段: (一)项目遴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委托专家委员会对推荐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遴选出若干项目作为示范工程候选项目,纳入跟踪评价范围。 (二)跟踪评价。项目推荐单位对示范工程候选项目开展为期6个月的动态跟踪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结合评价报告择优选择一定比例的项目作为试点应用项目。 (三)评价认定。试点应用1年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试点应用效果进行评价。对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对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具有重大应用成效的试点应用项目,认定为示范工程项目。落选项目可于次年进行复评。两次未通过的,取消试点应用项目资格。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项目的评审、认定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官方网站同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长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三部门或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示范工程项目名单。示范工程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对示范工程建设和推广予以支持:列入示范工程、试点应用项目名单的产品,将通过纳入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等方式予以推广;其中,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安全应急技术装备,优先推荐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鼓励地方政府通过专项资金等政策支持示范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开展区域性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形成多级示范联动。 第十六条 对上报资料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其失信行为记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报资格,或撤销其项目命名。 第十七条 候选项目、试点应用项目、示范工程项目在跟踪评价、试点应用、示范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撤销其命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5日 关于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健全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投入的机制,支持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省科技厅、省基金委制定了《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工作指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 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健全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投入的机制,支持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规范和加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以下简称企业联合基金)管理,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企业联合基金旨在发挥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和辐射作用,引导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促进企业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合作,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推动基础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大幅提高浙江省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基础研究能力。 第三条 企业联合基金是指由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与企业资助方共同提供资金,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基金。省基金委与企业资助方签署加入企业联合基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商定支持方向、资助对象、经费投入、运行机制、合作期限等内容。 第四条 企业资助方应重视基础研究工作,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备对企业联合基金的出资能力,一般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五条 企业联合基金聚焦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科技创新高地,围绕深入实施“尖峰计划”,吸引和集聚省内外优势科研力量,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等重点领域的基础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问题研究。 第六条 企业联合基金是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运行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实行“揭榜挂帅制”“赛马制”“项目池制”,面向全省,公平竞争。 第二章 职责设置 第七条 省科技厅指导协调省基金委做好企业联合基金的运行和管理,对协议签署、项目资金安排、项目评审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审定。省基金委负责企业联合基金资助计划、项目设置和评审、立项、监督等组织实施工作,由下设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基金委与企业资助方共同设立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商议研究企业联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资助计划、资助项目和经费建议安排等重要事项。联席会议成员由省基金委与企业资助方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基金办,成员由省基金办和企业资助方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协议拟定、资助计划编制和协调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省基金委与企业资助方一般按照1:3的比例出资,在不高于1:3比例的情况下可由省基金委与企业资助方协商。对出资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资助方可给予基金冠名权,原则上冠名方式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其中“***”为企业资助方名称。 第十一条 企业联合基金重点支持浙江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鼓励与省外优势单位合作开展研究,优先支持长三角协作研究。 第十二条 企业联合基金经费由省基金委统一管理,企业资助方应按照协议及时将资金拨至省基金办账户。 第十三条 企业联合基金项目资助额20万元(含)以上的一般采用分期拨款方式,20万元以下的一般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 企业联合基金当年度各类别项目经费分配可根据申报情况适当调剂。 第十四条 企业联合基金主要用于企业联合基金项目资助费用,相关的组织实施经费由省基金委和企业资助方根据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省基金办每年向联席会议报告联合基金的经费拨付使用情况,强化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联合基金的资金管理参照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并按照协议有关约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企业资助方根据协议规定的重点资助范围并结合产业和自身发展需求,提出企业联合基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协议及企业资助方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在广泛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省基金办按程序报批发布。 第十八条 省基金办根据协议及年度申报指南有关规定,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并按规定程序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严格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流程。其中在立项评审时,由省基金办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办公会,根据通讯评审结果和年度资助方向,结合协议和产业发展需求,研究提出资助项目和经费建议,按程序报批立项。 第十九条 省基金办按有关规定负责立项项目的合同签订、绩效评价、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并积极组织企业资助方参与,确保项目实施工作符合协议要求。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企业联合基金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围绕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优化验收评价标准和指标,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 第二十一条 企业联合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有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专利及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获得“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资助或作有关说明。英文标注内容:“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the Joint Funds of the 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under Grant No. XXXXXXXX”;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二十二条企业联合基金资助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可以经企业出资方和项目实施方事前合同约定或事后书面协议变更确定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一般情况下可以约定由项目实施方与企业资助方共有。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转移、转让,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企业资助方可优先转化应用项目研究成果,协议或项目申报指南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省基金委和企业资助方应积极促进资助项目数据共享和研究成果在浙江省的推广与应用。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三条 省基金办应当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对联合基金的申报指南、拟立项项目、结题验收情况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二十四条 企业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执行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关回避与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联合基金的监督评估与诚信管理参照浙江省科技计划监督评估与诚信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联合基金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切实提升联合基金的资助绩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省科技厅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2020年1月23日起实施,试行三年。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20年12月24日 关于做好防御强寒潮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各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 据气象部门预报,近期,我省受强寒潮天气影响,将出现剧烈降温、大风、雨雪和冰冻天气,影响范围大、持续时间长,大部分地区出现入冬以来最寒冷天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做好防御强寒潮工作的紧急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并结合工作职责重点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对工业企业在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期间的安全生产指导和运行监测;二是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和应急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三是加强信息报送,如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信息,要及时上报,坚决杜绝漏报、瞒报、迟报。 联系人:刘智超,联系电话(传真):87058212,钉钉15757150158。 为有效做好防御强寒潮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重视极端天气防范应对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全力消除低温雨雪冰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不利影响。要层层落实防寒措施,分解落实到企业、学校、医院、村(居),抓细、抓实、抓好各项防范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极端天气造成的损失。要统筹防寒工作与疫情防控,落实疫情防控应急措施,确保疫情防控有序有效。 二、加强预警宣传,认真做好灾害风险会商研判 气象部门要加强低温寒潮、雨雪冰冻、大风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特别针对重点地区、元旦假期重点时段,加密预警预报频次,为主动防御提供气象保障服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和灾害灾情信息共享,认真组织会商,及时评估灾害风险,动态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精准制定防范应对措施,确保针对性、有效性。新闻媒体要加强低温雨雪冰冻预警信息播报,广泛宣传防灾避险科普知识,引导社会公众提升安全防范意识。 三、加强安全管控,全力防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各地各部门要紧盯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严防极端天气下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种养大户及时加固大棚,加强田间管理,做好农作物保温降湿工作;做好养殖业防寒防冻工作,在外作业的渔船要回港避寒。经信、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企业运行监测,落实防寒措施,抓好安全生产。建设部门要加强在建工地、简易厂房、危旧住房等建筑物以及车站医院等公共建筑和大跨度轻质结构房屋的安全检查,指导施工企业落实户外作业人员防寒措施,防止因危房危棚坍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点的监控,做好防范地质灾害的应急准备。文化旅游、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检查旅游景点的设施设备,落实防寒应急预案,保障游客安全。教育部门要部署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 公安、交通部门要全力保障道路交通运行秩序,制定交通疏导预案,备足铲冰除雪设备,及时养护桥隧、长下坡等易冰冻易打滑路段,保持良好路况,严防重大交通事故发生。民航、铁路运输部门要充分考虑客流骤增的情况,加强运力调配和线路巡护,及时除雪除冰,确保人员和物资运输安全有序。要做好因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的航空、铁路和公路等客运延误应对准备,妥善安置机场、火车站和汽车站等交通枢纽滞留旅客,安全疏散滞留人员,同时提供必要基本生活保障。 电力、天然气等部门要细化完善迎峰度冬能源保障应急预案,妥善安排元旦、春节期间的生产,保持稳定供应,坚守民生底线。供水、通信等市政公共设施部门要加强相关公共基础设施设备的检测维护工作,做好优化调度,及时排除各类隐患,确保正常运行。一旦发生灾情、险情,要抓紧组织抢修,防止发生大面积、长时间的停供和中断。村(社区)要指导居民做好室外露天水管等设施的防冻保护。 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粮食物资等部门要保障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群众生产生活秩序正常和社会稳定。 民政、应急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低收入人群、孤寡老人、偏远山区群众等重点人群的防寒防冻,为他们配备必要的防寒保暖物资,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对居无定所、流浪乞讨人员做好救助工作。 四、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应对处置突发事件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应急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要认真做好预案、队伍、物资、装备等各项应急救援准备,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有效开展应急处置,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8日 政策快讯 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全国科技工作会议要求,切实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着力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加速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现就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便利化服务水平,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1.各地科技部门要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企业服务便利化和“全网上、一站式”改革,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2.各地科技部门应广泛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前往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 3.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在线开展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集中抽查等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请各地科技部门于10月31日前完成拟入库企业公示文件发布工作。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1.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工作体系,统筹考虑服务企业数量、区域布局需要和综合服务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立、合并、调整评价工作机构,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组织机构信息表》,加强评价服务工作队伍的日常管理培训,推动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2.各地科技部门要认真履行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质量主体责任,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举报,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3.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由评价工作机构提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或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直接撤销登记编号,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 三、做好企业跟踪服务,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1.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积极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于每季度最后一月(3/6/9/12月)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www.innofund.gov.cn)填写调查数据,及时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与火炬中心联合开展定点监测调查,探索建立调查企业样本库,共同开展监测分析。 2.各地科技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在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同时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跟踪服务工作,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诉求,加大政策供给保障和落实力度,采取务实有效措施推动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为培育壮大新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3.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推广工作,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和企业培训服务,在符合本地防疫要求前提下,依托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区进行重点政策解读。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年终总结工作,于11月19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企业典型案例。 本项目国家申报截止日期为11月19日 联系方式:省科技厅:0571-85058942 关于征集中国-乌克兰政府间科技交流项目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筹备中乌政府间合作委员会科技合作分委会第四次会议,中乌双方商定启动2021-2022年度双边政府间科技交流项目征集工作。 四、资助方式 对于批准立项的交流项目,两国科技主管部门将共同资助合作双方在项目执行期内进行互访交流。中方项目资助标准约8万元,具体额度将在立项后通知。项目经费支出科目主要包括出访国际旅费、接待外方来华食宿费以及项目执行实际所需的其他费用。中国科技部将在项目执行单位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一次性拨付经费。 本项目国家申报截止日期为2月28日 联系方式: 关于组织报送企业上云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5号)和《推动企业上云实施指南(2018-2020年)》(工信部信软〔2018〕135号),深入推进企业上云工作,引导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现组织报送企业上云工作情况和企业高效上云典型案例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企业上云工作情况 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总结本地推动云计算发展和企业上云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工作建议(格式详见附件1)。 二、征集企业上云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征集主要面向重点行业领域用户企业,征集利用云上的软件应用和数据服务,实现成本降低、效率提升、业务拓展、流程再造、管理优化、服务创新、资源整合、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场景下深度高效应用的典型案例。 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集团)面向本地区、本集团内用户企业开展案例征集(具体要求见附件2),并负责做好审核把关和宣传推广工作。用户企业作为申报主体,需填写企业上云典型案例申报书(格式见附件3)。申报材料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表述准确、逻辑性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案例不超过5个,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可推荐案例不超过2个。 三、报送要求 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集团)于2021年1月25日前,将云计算和企业上云工作情况、企业上云典型案例申报书和企业上云典型案例报送汇总表(附件4)等相关材料纸质版一并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并将电子版(word或wps格式)发送至联系人邮箱liyan@miit.gov.cn 。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将组织专家按程序对所征集案例进行评审,并加强典型案例宣传推广。 本项目国家申报截止日期为1月25日 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王泽胜010-68208201 李琰010-68208246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00846 关于填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绿色生物制造”重点专项2020年度项目申报书(含预算申报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由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承担管理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绿色生物制造”重点专项2020年度项目将进入正式申报书(含预算申报书)填报阶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正式申报书填报要求 项目正式申报书是对预申报书的细化,在基本信息及核心内容方面应与之保持一致,具体要求如下。 1.不允许修改的内容 (1)项目负责人、课题(任务)负责人。 (2)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已有参与单位、推荐单位。 (3)所属专项、申报的指南方向。 (4)项目下设任务(课题)数。 2.不允许降低或大幅调整的内容 (1)考核指标不能降低,但需进一步细化。 (2)主要研究内容不能减少和大幅调整,但需进一步细化。如需增加研究内容,应提交说明作为附件。 (3)承诺的配套条件不能降低。 (4)项目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3.完善研究人员及参与单位 项目牵头单位应在已有项目(课题/任务)负责人基础上,补充其他研究人员。按照指南要求,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请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进行核查。项目牵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参与单位,但参与单位总数不得突破指南规定的上限,且需要补充新的联合申报协议。 4.须遵循的生物安全及伦理相关法规 相关单位应建立资质合格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科研人员应自觉接受伦理审查和监管。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执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规定。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研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涉及生物技术的研究应遵守《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涉及病原微生物的研究须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应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 5.需提交的附件材料 (1)按照指南要求提供联合申报协议(需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考核指标、经费分配等,且需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签字)和数据递交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2)企业资质证明。企业作为参加单位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 (3)明确有配套经费的项目,应出具自筹经费来源证明,并明确配套金额。 (4)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应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应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有效聘用证明。 二、项目预算编报有关要求 1.预算编制总体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的具体要求编报预算。预算编制要求真实、全面和客观。各课题预算应根据任务目标的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 2.预算编报组织工作 项目和课题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分别是项目申报单位和课题牵头单位。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各课题牵头单位以课题为单元编制预算,课题牵头单位根据任务分解情况,组织各参与单位共同编制本课题预算。各课题预算汇总形成项目预算。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审核、汇总、提交项目预算申报材料,课题牵头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对本课题预算的真实性负责。 3.预算编制注意事项 直接经费各科目预算均无比例限制,各项目(课题)应实事求是进行测算;对于个性化且经费需求大的支出,需进行重点说明;对于课题有多家参与单位,以课题整体为单元编制预算,无需编制各参与单位的具体科目预算;间接经费以课题为单位,按规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整体汇总。 4.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有关要求 按照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经费管理有关试点方案的通知》(国科资函〔2019〕35号)要求,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单位可实行简化预算编制。一是《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办政〔2019〕4号)确定的63家试点单位。二是其作为课题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具体简化预算编制要求详见预算填报系统提示。 三、网上填报程序及要求 1.网上填报 本次申报试行无纸化申请,请各申报单位严格遵循国家、地方各项疫情防控要求,创新工作方法,充分运用视频会议、线上办公平台等信息化手段组建研发团队,减少人员聚集,通过国科管系统,下载项目申报书格式,按要求填报正式项目申报书(含预算申报书),选择“项目申报”中的“新项目申请”进行网上填报。生物中心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确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提供的,请上传依托单位出具的说明材料扫描件,生物中心将根据情况通知补交。 项目申报单位审核汇总各课题预算,确认无误后,通过国科管系统提交。项目登录密码由项目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分配。项目单位科研部门以单位管理员用户登录,为本单位项目分配密码。未在国科管系统中注册备案的单位请及时拨打技术咨询电话联系。 技术咨询电话:010-58882999(中继线) 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istic.ac.cn 预算编制咨询电话:010-68266623、6209 2.组织推荐 正式申报书填报不需原推荐单位推荐提交。 3.网络填报的受理时间 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月21日17:00。 本项目国家申报截止日期为1月21日 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董华 010-88225166 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画院: 根据《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艺发〔2015〕13号)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将于2021年继续组织实施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现将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如下: 一、申报项目要求 请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结合各自收藏工作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捐赠性收藏项目与常规收藏项目。参与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符合《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实施办法(暂行)》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 (二)项目计划于2021年内实施并完成; (三)项目纳入本单位年度收藏经费使用计划,有配套经费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二、申报程序 (一)填写申报材料。各实施单位须按照附件所列目录整理汇总相应材料,填写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报送申报材料。各实施单位按程序逐级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省、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各省、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核通过的材料统一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可直接向艺术司申报。 三、申报方式和要求 (一)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 (二)申报方式: 1.申报材料纸本文件请用A4纸打印装订,一式两份。 2.所有项目申报材料均须提供电子版本,请刻录成光盘或存入U盘,随同纸本文件一同寄送,并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邮件标题请注明申报单位名称。 3.无故逾期未申报项目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2021年度申报资格。 本项目国家申报截止时间是2月8日 联系方式: 联系人:艺术司美术处,刘闻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100020 联系电话:010-59881764 电子邮箱:whbyss926@163.com 关于开展首批省级标准国际化示范单位、试点单位和培育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积极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标准创新活力,有效提升我省国际标准话语权,根据《浙江省实施标准国际化专项行动计划(2020年-2022年)》的要求,决定开展首批浙江省标准国际化示范单位、试点单位和培育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包括所属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各类组织。 二、申报类型及条件 (一)浙江省标准国际化示范单位 1.遵守标准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标准化相关政策措施,有良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 2.已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3.已有效推动“浙江制造”标准等团体标准“走出去”; 4.能积极传授标准国际化的经验和方法。 (二)浙江省标准国际化试点单位 1.遵守标准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标准化相关政策措施,有良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 2.具有开展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研制工作的技术团队; 3.拟提出国际标准提案; 4.拟牵头组织开展相关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工作。 (三)浙江省标准国际化培育基地: 1.遵守标准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标准化相关政策措施,有良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 2.有效开展国际标准化活动; 3.大力开展标准国际化人才培养; 4.积极争取多领域国际标准话语权。 四、申报程序 (一)填写申请表。申报组织填写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材料。省级单位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市场监管局;其他单位的申请材料先报送所在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 (三)推荐把关。各市市场监管局对本辖区内申报组织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并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 (四)评审确定。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确定为首批省级标准国际化示范单位、试点单位和培育基地。 五、申报要求 1.申报组织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 2.各市市场监管局应对申请材料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各市推荐名额原则上每类不超过3个; 3.申报材料请于2021年1月20日前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书面材料邮寄、电子材料通过钉钉报送)。逾期报送或报送材料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本项目省申报截止时间是1月20日 联系方式: 省局联系人:陈双斌; 联系电话:0571-89761423、13656670505; 邮寄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北门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 邮编:310005。 关于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符合《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报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2019年公示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可自愿申报继续公示。 申报企业2019年和2020年每个年度的收入性和支出性合同总数,应达到一定的数量,其中农业类和建筑业类企业不少于200份,制造业类企业不少于500份,服务业类和商品流通类企业不少于300份,其他综合类企业不少于200份;小微企业合同份数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少于同类别企业的50%。 申报2021年度AA、A级“守重”企业的,每个年度收入性和支出性合同总数也应达到一定数量(省局另行明确)。 二、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报 自愿申报的企业,登录“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报系统”(网址:http://szxt.zjamr.zj.gov.cn/)进行申报(系统2021年3月1日开放)。 (二)县局核实 县级市场监管局对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的材料,要进行网上和实地核实,开展征信查询。对于推荐申报AAA级公示企业的,在系统申报时必须上传市场监管干部到企业进行实地了解核实的表格(见附件2),否则系统将不予通过。 各地对推荐的企业,要通过登录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zhandianditu/)、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http://www.zjzwfw.gov.cn/zjzw/punish/frontpunish/showadmins.do?webId=83)等信息网站进行征信查询,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充分了解企业处罚信息。对于存在《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企业,其行政处罚情况如果没有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参照《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财金〔2018〕671号)]或者原处罚机关说明该违法行为不属于“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一律不得推荐。 凡是越级申报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在推荐上报时必须让企业提供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关于“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地位靠前或影响力较大的重点骨干企业”的说明(说明上必须写明出具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对于省政府重点扶持行业的小微企业,由县(市、区)局书面说明理由。 要严格把握两个年度内连续亏损申报企业的推荐。由于扩大投资等客观原因造成亏损的,企业必须提交相关证明,县(市、区)局核实。 (三)市局复核 市局对县级局推荐的企业,要进行网上资料复核、征信查询、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通知要求向省局推荐。 请各市局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下列材料上报省局: 1.市局推荐的新申报和继续申报企业名单的文件; 2.《新申报、继续申报2021年度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推荐汇总表》(见附件1); 3.企业越级申报相关证明材料及市局认为应该上报省局的有关情况说明。 (四)省局公示 省局对市局推荐的企业进行复核,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实地审核,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向社会择优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网站: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平台http://szxt.zjamr.zj.gov.cn/publishlvl/),并印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 三、工作要求 (一)积极开展学习宣传。各地要认真学习新《办法》和申报系统中的“用户使用手册”及“申报指南”模块内容,熟悉申报流程和软件操作办法,特别是今年软件修改完善的部分。同时利用各种渠道向全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会公众宣传《办法》规定和“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工作,扩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的社会影响力。 (二)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主动对企业开展申报培训,指导企业正确使用申报系统,帮助企业准确理解申报项目。工作人员不得直接代企业填报和调整相关申报数据。对符合继续公示条件的企业,要逐家主动联系,确保所有企业知晓,防止出现漏报现象。 (三)坚持综合衡量原则。系统测评分数是择优选拔企业进行公示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各地向省局推荐时要注意区分不同类型企业的测评分数,综合衡量企业的系统测评、征信结果、实地核实等情况,防止简单地按照所有企业分数高低排名推荐。新申报企业测评分数低于600分的,系统自动不予通过。各地推荐的企业,其合同管理必须信息化。 本项目省申报截止时间是5月31日 联系方式:0571-88383388 关于对2019年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责任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根据《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要求,我厅将对2019年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责任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9年认定的30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见附件1),责任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考核方式 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科技大脑填报数据,省科技厅通过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结果。 三、考核准备 (一)填报责任期建设运行情况:在浙江科技大脑(http://www.zjsti.gov.cn/stbrain/)填报完善数据信息和上传佐证材料。数据统计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 12月31日。 (二)报送考核材料:按考核材料(附件2)目录要求完成相应内容,其中工作总结报告请按《工作总结报告编写提纲》要求撰写。 (三)完成专项审计:由依托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对责任期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责任书明确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模板见附件3)。依托单位为企业性质的,在省科技厅确定的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依托单位为事业性质的,中介机构需在省财政厅“2019-2020年度省级网上服务市场小额中介服务(定点采购)机构名单”内。 四、时间要求 (一)2021年3月29日前完成浙江科技大脑数据信息填报和佐证材料、工作总结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材料上传工作。请各单位合理安排好时间,提前完成专项审计和审计报告。 (二)2021年3月31日前经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签字、依托单位审核盖章的考核材料一式一份(佐证材料通过科技大脑上传,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基础处。 本项目省申报截止日期为3月29日 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基础处 李 易 0571-87054042 黎海斌 0571-87055848 省项目管理中心 张乐萍 0571-85058958 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 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人才办、政府科技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府办公厅关于服务“六大行动”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城市的意见》(市委办发〔2019〕41号)精神,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提升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杭委人办〔2019〕5号)要求,将组织开展 2020年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类型和申报条件 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分为领军型创新团队、领军型创业团队和领军型青年创新创业团队三类。申报条件为: (一)领军型创新团队申报条件 1.领军型创新团队应由本市企事业单位近3年(2017年9月1日-2020年8月31日)从国内外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组成,团队应包括1名负责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负责人应达到杭州市C类(含)以上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或相当层次,核心成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领军型创新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与依托单位签订连续服务5年以上工作协议,每年6个月以上实际在岗工作。鼓励创新团队成建制引进人才团队。 3.领军型创新团队负责人引进前应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或相当的职务,或是在跨国公司、知名企业中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领导职务。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在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转化业绩。 4.团队研发项目处于该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前沿,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与研发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具有国际一流、国内领先水平,带领和推动本市相关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创新和突破。科技成果产业化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5.团队依托单位经营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健全,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4.5%,配套支持措施完善,为团队从事项目配足科研资金,落实项目产业化所需各类要素。 6.高校、科研院所引进领军型创新团队的,应当为其提供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团队建设、研究生培养等方面对团队给予重点支持,并承诺建设期内投入配套经费不低于市级财政资助经费。 (二)领军型创业团队申报条件 1.创业团队应包括1名负责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负责人应达到杭州市C类(含)以上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或相当层次,核心成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团队创办企业已在杭州市工商注册登记和办理社会保险,成立时间1年以上、5年以下(2015年9月1日-2020年8月31日)内创办。企业实际到位资本中,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总货币出资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企业现资本公积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 3.团队负责人引进前应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的职务,或是在跨国公司、知名企业中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领导职务。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在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或转化业绩。 4.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际一流、国内领先水平,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企业运行正常、成长性好,具有从事产业化项目所需资金,具备持续创新创业能力。 5.团队成员应潜心创业,将主要精力放在创办企业上。 (三)领军型青年创新创业团队申报条件 领军型青年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一般应达到杭州市D类(含)以上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或相当层次,且团队负责人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1980年9月1日以后出生)。领军型青年创新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与依托单位签订连续服务3年以上工作协议;领军型青年创业团队,企业实际到位资本中,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总货币出资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或企业现资本公积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除此之外,其他申报条件与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相同。 对特别优秀的急需紧缺团队,在申报条件上可适当放宽,申报时由区县(市)党委人才办或科技部门推荐。 市科技局将按照《关于全面提升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牵头组织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并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论证评审意见,确定15个左右(其中青年创新创业团队2个左右)团队推荐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申报程序 领军型(青年)创新团队和创业团队均依托杭州市注册的企业进行申报。领军型(青年)创新团队由引进企业进行申报,领军型(青年)创业团队由团队创办企业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1.网上申报。本次申报工作统一通过杭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 d.zjsti.gov.cn/ccphangzhou/)进行网络填报,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请点击“法人登录”,系统会自动跳转到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使用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登录系统完善基本信息后,系统会自动跳转至杭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就可以开始项目申报工作。 2.在线审核。企业所在区、县(市)及钱塘新区等人才平台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会同所在地组织部门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在线提交市科技局。市属企业引进培育的团队,由所在单位审核后直接报市科技局。 3.材料递交。通过审核的申报团队在线打印申报书。申报书及附件资料一式1份,经单位签章和所在地科技部门签章后报送市科技信息研究院项目管理服务部 。 三、申报受理 1.申报受理时间:各企业申报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各区、县(市)及钱塘新区等人才平台审核推荐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29日。逾期不再受理 。 2.申报受理部门:杭州市科技信息研究院项目管理服务部(杭州市黄姑山路40号506室)。 四、其他事项 1.申报企业不得同时申报领军型(青年)创新团队和领军型(青年)创业团队。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实际控制人相同的企业视为同一家依托企业,同一法人创办的企业视为同一申报主体。申报团队入选后,未完成结题验收前,不可再申报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其他类别项目。团队申报人及其用人单位应认真阅读申报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填写申报类别,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经评审入选后,不得随意减少或更换团队成员,不得任意调整研究内容和项目目标。 2.区、县(市)及钱塘新区等人才平台组织和科技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3.已获资助的省、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不得再次申报。 本项目市申报截止日期为1月22日 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 :胡姗姗 87917821 项目受理:沈吉英 楼菁华 87025452 关于2021年度杭州市“115”引进国(境)外智力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一、申报对象 在市本级及所属区(含国家级开发区、杭州钱塘新区产业集聚区,下同)、县(市)依法设立的单位,根据杭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高端外国专家和国(境)外智力项目,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报本计划资助,经评审并立项的可享受相关资金和政策扶持。 二、申报条件 (一)单位引进的高端外国专家,须在该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或担任某项工程、技术、项目和学科的负责人(带头人),且原则上聘用时间不少于1年、1个年度内在杭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从事研发、设计类等可不在杭完成工作任务的专家除外),年薪在6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境)外知名企业或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人才; 4.高层次国(境)外专家工作团队中的主要成员; 5.其他急需或紧缺的高层次外国专家。 (二)单位实施的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应为引进国(境)外(包括港、澳、台)技术、管理专家来杭帮助解决生产、科研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技术或管理难题的项目,分别为重点项目和优秀项目予以资助。 三、资助方式 (一)对引进的高端外国专家实行年薪资助。资助金额按各单位与外国专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的年薪高低分为60(含)-80万元、80(含)万元以上2个区间,分别按年薪的50%、60%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对引进的国(境)外智力项目实行项目资金资助。按重点项目和优秀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和不超过20万元资助。 (三)以上资助,市属单位资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区、县(市)属单位资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 (四)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及同一项目中的同一专家当年度不同时享受年薪资助和项目资助。 (五)市本级财政所需资金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已获其他市级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七)对聘请的各类外国专家提供居留和出入境、医疗保障、子女就学、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便捷服务,逐步形成引进、培养、使用、激励、保障国外智力的全方位、多层次扶持政策体系。 四、申报程序 1.网上申报。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引智单位请于2021年1月18日-3月31日登录杭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 d.zjsti.gov.cn/ccphangzhou/)进行网上申报。本次申报工作统一通过杭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 d.zjsti.gov.cn/ccphangzhou/)进行网络填报,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请点击“法人登录”,系统会自动跳转到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使用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登录系统完善基本信息后,系统会自动跳转至杭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完成后可进行项目申报。 2.在线审核。请各区、县(市)科技局按隶属关系进行网上初审,市外专局进行网上复审;市直单位由市外专局审核。通过网上审核的项目,申报单位将纸质材料(含系统生成的表格和上传附件)报送至各区、县(市)科技局或市直主管部门,经区、县(市)科技局会同属地财政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确认汇总后,报市外专局。 五、上报材料和时间要求 (一)上报材料 1.各申报单位按申报系统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2.申报引进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的,附件内容应包括:外国专家护照复印件、申报单位和外国专家签署的聘用合同原件、证明外国专家符合申报条件的海外任职证明或知识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请同时附上该专家主要承担项目的项目简介(介绍该项目在行业和专业领域所具有的先进性、前瞻性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所能产生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前景等情况),或列入国家、省或市级行业或部门发展规划的有关批件复印件等,以便在高端外国专家年薪评审未通过的情况下,继续参与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评审。 3.申报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的,附件内容应包括:国(境)外专家护照(身份证件)复印件,项目简介(介绍该项目在行业和专业领域所具有的先进性、前瞻性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所能产生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前景等情况),或列入国家、省或市级行业或部门发展规划的有关批件复印件等。 4.其他与申报相关的材料可同时作为附件上传。 5.附件材料要求为一个PDF文件,并编写目录和页码。 (二)时间要求 1.2021年4月9日前,各区、县(市)科技局或市外专局完成网上初审。 2.2021年4月16日前,市外专局完成网上复审。 3.2021年4月23日前,经区、县(市)科技局会同属地财政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确认汇总后,将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报市外专局。 六、其他事项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来杭工作的2021年度市“115”引智计划入选外国人才,递交执行材料时提供企业支付年薪、实际贡献等相应材料,经区、县(市)科技局或市直主管部门认定后可视作在杭工作时间。 本项目杭州市申报截止时间是4月9日 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姗姗 联系电话:87917821 关于新一轮“5050计划”入选项目落地企业申报2020年度研发经费补助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实施新一轮“5050计划”打造全国人才生态最优区的实施意见》(区办〔2015〕29号)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 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杭州高新区(滨江)新一轮“5050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区办〔2016〕7号),现就新一轮“5050”计划入选项目落地企业申报2020年度研发经费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新一轮“5050计划”入选项目落地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且发展良好,公司财务、知识产权清晰规范,《人才(团队)合作备忘录》履约正常,完成企业类别认定且已获得创业启动资助。 二、补助和核拨标准 经审核认定,A类企业按实际支出额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B类企业按实际支出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C类企业按实际支出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D类企业按实际支出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 按照企业自筹资金实际研发投入和企业年度认定等级相应标准分年度给予核拨研发经费补助,研发费用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口径,拨付总额不超过核定的研发经费补助额度,补助年限自企业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研发经费补贴和创业启动资助不重复资助。 三、申报材料 1、杭州高新区(滨江)新一轮“5050”计划入选项目落地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 2、企业最新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出具的章程复印件; 3、《企业发展报告》(登录“5050计划”网站填写、更新后打印); 4、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四、申报要求 1、登录“5050计划”网站(www.5050plan.com),在资金申请栏填报并上传相关资料电子版,网上审核通过后再提交纸质材料、审核原件。网上审核及纸质材料受理从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2月10日,纸质材料受理地址:滨江区江南大道100号滨江区政府6楼1632室;联系电话:87703201、81187795。 2、人才办将会同财政局、审计局实地核查企业经营情况、财务原始凭证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核拨研发经费补助。资金申请不可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概不受理,并列入信用黑名单。 五、注意事项 审计报告由专业审计机构出具,至少需披露以下信息: 1、企业基本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 2、公司人员情况(当月社保缴纳人数) 3、公司股权结构 4、公司经营业绩 5、已获各级财政资助情况 6、“5050计划”项目研发投入(项目投入中关联交易情况)。 本项目滨江区申报截止时间是2月10日 联系方式:87703201、81187795 关于新一轮“5050计划”入选项目落地企业申报2020年度办公场所租金补贴及贷款贴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就新一轮“5050计划”入选项目落地企业申报2020年度办公场所租金补贴及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有效政策期内的新一轮“5050计划”入选项目,在高新区(滨江)完成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手续并正常运营的企业,可申请办公场所租金补贴及贷款贴息,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 (一)办公场所租金补贴 1、企业发展报告(登录“5050计划”网站填报,无需提交纸质版); 2、杭州高新区(滨江)新一轮“5050计划”入选项目企业房租补贴申请表(附件2,如有多处场地,可每处场地填写一张表); 3、企业最新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出具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租房合同、房租发票复印件(需注明时段),加盖公章、房租缴纳银行回单(需注明时间段); 5、2020年1月、6月、11月份企业社保结算表人数,社保部门盖章; 6、2020年1月、6月、11月份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人数,加盖公章。 (二)企业贷款贴息 1、企业发展报告(登录“5050计划”网站填报,无需提交纸质版); 2、杭州高新区(滨江)新一轮“5050计划”入选创业项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3,如有多笔贷款,可每笔贷款填写一张表); 3、企业最新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出具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贷款合同及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银行放款回单(审核原件)。 三、申报要求 1、登录“5050计划”网站(www.5050plan.com),在资金申请栏填报并上传相关资料电子版,网上审核通过后再提交纸质材料、审核原件; 3、办公场所租金及贷款利息应属实际发生费用,截至2020年12月31日; 2、人才办将对申报企业随机走访,资金申请不可重复申报、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概不受理,并列入信用黑名单。 四、纸质材料受理 1、受理地址:滨江区江南大道100号滨江区政府6楼1632室; 2、截止时间:网上审核及纸质材料受理从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2月10日(网上审核通过后即可提交纸质材料)。 本项目滨江区申报截止时间为2月10日 联系方式:87703201 81187795 关于申报2020年度标准研制奖励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6号)文件精神和年度工作安排,现就申报2020年度标准研制奖励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区域内登记注册,2020年12月31日前发布标准的企业。 二、申报范围 2020年度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三、申报材料 1、《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标准研制奖励申请表》; 2、正式发布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和“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标准文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请随带标准文本原件,核对后返还)(如标准文本页数多,请提供标准的封面、目次、前言、首页等复印件) 3、提供参与相关标准制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国际标准必须提供,其他类别标准可不提供);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程序 请各相关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不需要装订),于2021年2月10日前报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 五、其他情况 如有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或者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牵头完成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请与我们联系。 本项目滨江区申报截止时间为2月10日 联系方式: 联系人:方超亚 联系电话:81187949 地址:滨江区江陵路609号102室 关于申报2020年度第三批滨江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资金的通知 区内各相关企业: 为积极防范贸易风险,进一步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切实解决企业因疫情导致的实际困难,根据《杭州市支持外贸发展资金项目补助实施办法》(杭商务[2019]24号)、《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20]4号)、《关于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滨防指挥部[2020]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及政策规定,现将2020年度第三批滨江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奖励对象 注册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高新区)滨江, 2020年度投保信用保险的企业,已经申报过2020年度前两批保费的不重复提交。 二、补助项目范围及标准 (一)补助范围 1、2020年度出口信用保险(非小微)保费 2、2020年度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简易模式产品保费 (二)奖励金额标准 按照新一轮产业国际化政策给予补助,可与省市级政策叠加,同一项目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 三、申报补助资金 1、滨江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申请表(附件); 2、工商营业执照、自营进出口权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合同(协议);(若跨年度,请交所有合同) 4、保费支付凭证和相应发票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四、其他要求(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请于2021年1月22日(周五)前,按上述所需材料顺序,标注页码,编印目录,装订成册,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一式二份报区商务局外经外贸部(区政府1726)。 本项目滨江区申报截止时间为1月22日 联系方式: 联系人:滨江区商务局 沈佳欣 赵立静 电话:81187711,87702436 邮寄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100号区行政中心1726 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瞪羚企业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双引擎”,持续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做强做大瞪羚企业,根据《关于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0〕1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度瞪羚企业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含新迁入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法人企业。 二、认定条件 1、2018年以前成立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2020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2018年-2020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5%,且2020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 (2)2020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10亿元以下的,2018年-2020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2020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 (3)2020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10亿元以下的上市后备企业、细分行业领先企业,且2020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 2、2018年以后成立的新企业,2020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 三、支持政策 企业认定为2020年度瞪羚企业后,按《关于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0〕11号)享受2020年扶持政策。 四、申报方式 企业登录杭州高新区(滨江)瞪羚企业申报管理工作平台进行线上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2018年-2020年营业收入、利润和研发投入,以年度审计报告核定数为准。 2、上传2018-2020年年度专项审计报告(PDF扫描件)。 3、上传企业简介(word版本),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技术和产品、行业竞争力、发展规划等。 4、打印认定申请表,法人签字(签章)、加盖公章后上传。 具体注册、申报流程见附件。 五、申报时间和联系方式 线上申报时间:2021年1月12日—2021年4月9日。 业务咨询QQ群:307062165 联系人:吴佳伟 87703472 六、注意事项 1、申报截止时企业未完成2020年度专项审计的,可凭2020年12月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预申报,待完成年度审计报告后补报。 2、企业应如实、完整填写信息,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如虚假填报骗取政策支持,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3、在本政策实行期间,因注册地变更等导致企业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时,企业需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本项目滨江区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09日 联系方式:吴佳伟 87703472 关于做好2021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推进“新制造业计划”建设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9〕22号)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工作安排如下: 一、项目要求 在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计划组织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为工业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备案项目需在开工后配合区经信局、统计局做好投资统计入库,并按月报送投资进度报表。 二、备案方式 企业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备案,备案流程见附件。 三、政策支持 1、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完工项目,按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有关要求申报验收,验收通过后兑现补助资金。项目投资额从备案通过日期开始计算,至项目完工结束。 2、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按杭州市工厂物联网、数字化攻关项目有关要求申报入库,验收通过后兑现补助资金。 四、其他 请各企业及时做好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工作,不明事项可咨询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 本项目滨江区申报按月报送 联系方式:王纪赟 877034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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