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政策快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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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 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印发《2021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级工业园区、乡镇工业园和村级工业集聚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实施化工园区改造提升推动园区规范发展的通知 政策快讯 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数学和应用研究”等“十四五”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信息光子技术”等“十四五”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型显示与战略性电子材料”等“十四五”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推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五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申报2021年度线上中日青少年科技交流计划基层对口项目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三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遴选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浙江青年工匠遴选工作的通知 关于2021年度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征集2021年度科技评估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及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征集2021年度国、省重大科技专项资助市级配套项目的通知 关于开展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征集2021年度高新区(滨江)工厂物联网试点项目的通知 关于开展杭州高新区(滨江)直播产业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 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始终朝着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不懈努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伟大历史性成就,特别是决战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困扰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绝对贫困问题得到历史性解决,为新发展阶段推动共同富裕奠定了坚实基础。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共同富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是全体人民通过辛勤劳动和相互帮助,普遍达到生活富裕富足、精神自信自强、环境宜居宜业、社会和谐和睦、公共服务普及普惠,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和幸福美好生活。随着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向着这个目标更加积极有为地进行努力,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共同富裕看得见、摸得着、真实可感。 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各地区推动共同富裕的基础和条件不尽相同。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选取部分地区先行先试、作出示范。浙江省在探索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具备开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基础和优势,也存在一些短板弱项,具有广阔的优化空间和发展潜力。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有利于通过实践进一步丰富共同富裕的思想内涵,有利于探索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为全国推动共同富裕提供省域范例,有利于打造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现就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浙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扣推动共同富裕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问题为主攻方向,更加注重向农村、基层、相对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支持浙江创造性贯彻“八八战略”,在高质量发展中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着力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先行示范,构建推动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着力激发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认同感,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浙江示范。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把党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转化为推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广泛凝聚各方共识的强大动力和坚强保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推动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瞄准人民群众所忧所急所盼,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 ——坚持共建共享。弘扬勤劳致富精神,鼓励劳动者通过诚实劳动、辛勤劳动、创新创业实现增收致富,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全要素生产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体现效率、促进公平,坚决防止两极分化,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 ——坚持改革创新。坚定不移推进改革,推动有利于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不断取得新突破,着力破除制约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体制机制障碍,强化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积极性的重大改革开放举措。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率先在推动共同富裕方面实现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 ——坚持系统观念。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考虑需要和可能,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循序渐进,脚踏实地、久久为功,不吊高胃口、不搞“过头事”,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注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使示范区建设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与现代化建设进程相协调,不断形成推动共同富裕的阶段性标志性成果。 (三)战略定位 ——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先行区。率先探索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促进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更加协调,构建产业升级与消费升级协调共进、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优化互促的良性循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品质化多样化的生活需求,富民惠民安民走在全国前列。 ——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领区。坚持城乡融合、陆海统筹、山海互济,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健全城乡一体、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率先探索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路径。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试验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完善要素参与分配政策制度,在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同时,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率先在优化收入分配格局上取得积极进展。 ——文明和谐美丽家园展示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打造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中华优秀文化、体现时代精神、具有江南特色的文化强省,实现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高、团结互助友爱蔚然成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成为人民精神生活丰富、社会文明进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幸福美好家园。 (四)发展目标 到2025年,浙江省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取得明显实质性进展。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高,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经济体水平,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持续缩小,低收入群体增收能力和社会福利水平明显提升,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结构基本形成,全省居民生活品质迈上新台阶;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美丽浙江建设取得新成效,治理能力明显提升,人民生活更加美好;推动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框架基本建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到2035年,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取得更大成就,基本实现共同富裕。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收入争取达到发达经济体水平,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程度更高,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更加优化,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达到更高水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全面提升,共同富裕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二、提高发展质量效益,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 (五)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以创新型省份建设为抓手,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战略支撑,加快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开展科技创新的浙江路径。实施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率先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强劲内生动力。支持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创新策源地,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科创高地。高水平建设杭州、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化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强化“云上浙江”和数字强省基础支撑,探索消除数字鸿沟的有效路径,保障不同群体更好共享数字红利。畅通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通道,鼓励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和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共性技术平台。加大对科技成果应用和产业化的政策支持力度,打造辐射全国、链接全球的技术交易平台。 (六)塑造产业竞争新优势。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夯实共同富裕的产业基础。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推动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做优做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若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打响“浙江制造”品牌。促进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做精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都市农业,发展智慧农业。加快服务业数字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畅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 (七)提升经济循环效率。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在率先实现共同富裕进程中畅通经济良性循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优质产品和服务消费供给,加快线上线下消费双向深度融合。支持适销对路的优质外贸产品拓宽内销渠道。加快构建现代流通体系,推动海港、陆港、空港、信息港“四港”联动。统筹推进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联动发展,开展首创性和差别化改革探索。畅通城乡区域经济循环,破除制约城乡区域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城乡一体化、区域协调发展。支持浙江发挥好各地区比较优势,加强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更加主动对接上海、江苏、安徽,更好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加快建设“一带一路”重要枢纽,大力发展数字贸易、服务贸易,发展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 (八)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培育更加活跃更有创造力的市场主体,壮大共同富裕根基。高水平推动浙江杭州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有序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充分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壁垒,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律环境和政策体系,建立企业减负长效机制。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督促平台企业承担质量和安全保障等责任,推动平台经济为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服务。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力度,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三、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收入 (九)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促进充分就业。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统筹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鼓励返乡入乡创业。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帮扶困难人员就业。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率先消除户籍、地域、身份、性别等影响就业的制度障碍,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劳动者通过辛勤劳动提高生活品质。 (十)不断提高人民收入水平。优化政府、企业、居民之间分配格局,支持企业通过提质增效拓展从业人员增收空间,合理提高劳动报酬及其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完善创新要素参与分配机制,支持浙江加快探索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价值的实现形式。拓宽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探索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增加中低收入群体要素收入。丰富居民可投资金融产品,完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鼓励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巩固提升农村集体经济,探索股权流转、抵押和跨社参股等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实现新形式。立足当地特色资源推动乡村产业发展壮大,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支持浙江率先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十一)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实施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行动计划,激发技能人才、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高素质农民等重点群体活力。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力度,健全面向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加快构建产教训融合、政企社协同、育选用贯通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完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政策,拓宽技术工人上升通道。对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群体,坚持开发式帮扶,提高内生发展能力,着力发展产业使其积极参与就业。拓展基层发展空间,保障不同群体发展机会公平,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规范招考选拔聘用制度,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十二)完善再分配制度。支持浙江在调节收入分配上主动作为,加大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合理调节过高收入。依法严厉惩治贪污腐败,继续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建立健全改善城乡低收入群体等困难人员生活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 (十三)建立健全回报社会的激励机制。鼓励引导高收入群体和企业家向上向善、关爱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完善有利于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探索各类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信力和透明度。落实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慈善褒奖制度。 四、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实现公共服务优质共享 (十四)率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更加普惠均等可及,稳步提高保障标准和服务水平。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建成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探索建立覆盖全省中小学的新时代城乡教育共同体,共享“互联网+教育”优质内容,探索终身学习型社会的浙江示范,提高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和综合能力素质。深入实施健康浙江行动,加快建设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深化县域医共体和城市医联体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十五)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高质量创建乡村振兴示范省,推动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全面对接,深入探索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距、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实现城乡交通、供水、电网、通信、燃气等基础设施同规同网。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长效机制,探索建立人地钱挂钩、以人定地、钱随人走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逐步实现随迁子女入学待遇同城化。促进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协调发展。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推进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等县域统筹,赋予县级更多资源整合使用的自主权。以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牵引新时代乡村建设。 (十六)持续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确保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针对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对房价比较高、流动人口多的城市,土地供应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建设,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机制,塑造江南韵、古镇味、现代风的新江南水乡风貌,提升城乡宜居水平。 (十七)织密扎牢社会保障网。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建立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社保事项便捷“一网通办”。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规范执行全国统一的社保费率标准。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健全统一的城乡低收入群体精准识别机制,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按困难类型分类分档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切实兜住因病、因灾致贫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 (十八)完善先富带后富的帮扶机制。加快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大向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强化陆海统筹,升级山海协作工程,挖掘海域和山区两翼的潜力优势,支持一批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增强内生发展能力和实力,带动山区群众增收致富。全域参与海洋经济发展,建设海洋强省。探索建立先富帮后富、推动共同富裕的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估体系。深入实施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持续推进智力支援、产业支援、民生改善、文化教育支援,加强对省外欠发达地区帮扶,大力推进产业合作、消费帮扶和劳务协作,探索共建园区、飞地经济等利益共享模式。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帮扶的长效机制。 五、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 (十九)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走深走心走实,实现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厚植勤劳致富、共同富裕的文化氛围。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支持培育“最美浙江人”等品牌。扎实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深入实施文明创建工程,打造精神文明高地。完善覆盖全省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水平,深入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优化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弘扬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建设,营造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和睦友好的社会风尚。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健全志愿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关爱行动。 (二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挖掘浙江文化优势,深入推进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振兴非遗记忆。传承红色基因,大力弘扬革命文化,提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水平。实施重大文化设施建设工程,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影视文化创新中心和数字文化产业集群,提供更多优秀文艺作品、优秀文化产品和优质旅游产品,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 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打造美丽宜居的生活环境 (二十一)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支持浙江开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绘好新时代“富春山居图”。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优化省域空间布局,落实生态保护、基本农田、城镇开发等空间管控边界。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规范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对违法占用耕地“零容忍”,坚决有效遏制增量,依法有序整治存量,强化耕地数量保护和质量提升。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明晰高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广新安江等跨流域共治共保共享经验。继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推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推进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推进海岛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加强海岛生态环境保护。 (二十二)全面推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拓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通道,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完善具有浙江特点的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应用体系。高标准制定实施浙江省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市场化交易,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全面促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构建家电、汽车等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深化“无废城市”建设。大力推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广泛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舒心安心放心的社会环境 (二十三)以数字化改革提升治理效能。强化数字赋能,聚焦党政机关整体智治、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数字法治等领域,探索智慧治理新平台、新机制、新模式。推进“互联网+放管服”,全面推行“掌上办事”、“掌上办公”。深化“一件事”集成改革。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智治融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推进“最多跑一地”改革,完善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工作机制。 (二十四)全面建设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大普法力度,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促进公平正义,建设法治社会。构建全覆盖的政府监管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高水平建设平安中国示范区,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健全覆盖各领域各方面的风险监测防控平台,健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体制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八、保障措施 (二十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推动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全过程、各领域、各环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持之以恒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深化清廉浙江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以正确用人导向引领干部干事创业,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做好容错纠错工作,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 (二十六)强化政策保障和改革授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对浙江省的指导督促,根据本意见有针对性制定出台专项政策,优先将本领域改革试点、探索示范任务赋予浙江,并加强对改革试验、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根据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需要,在科技创新、数字化改革、分配制度改革、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公共服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方面给予改革授权。涉及重要政策、重要规划、重大项目的,要依法依规办理并按程序报批。有关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统一授权后实施。 (二十七)建立评价体系和示范推广机制。加快构建推动共同富裕的综合评价体系,建立评估机制,坚持定量与定性、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相结合,全面反映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工作成效,更好反映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认同感。建立健全示范推广机制,及时总结示范区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归纳提炼体制机制创新成果,成熟一批、推广一批,发挥好对全国其他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八)完善实施机制。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实施机制。依托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加强对浙江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统筹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设立工作专班负责协调推进本意见提出的任务措施。浙江省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增强敢闯敢试、改革破难的担当精神,始终保持奋进姿态,立足省情和发展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动员各方力量,不断开辟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新境界。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印发《2021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科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21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深入实施人才强省、创新强省首位战略,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以数字化改革为总抓手,谋深做实牵一发动全身的人才科创体制重大改革,加快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提升科技创新体系化能力和治理效能,努力为建设三大科创高地、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为国家科技自立自强贡献更多浙江力量。力争全年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增长12%以上、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达2.9%,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速高于规上工业增加值1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增速高于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确保“十四五”科技创新开好局、起好步。 一、大力推进数字化改革,建立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 1.构建科技创新数字化改革体系架构。以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体系和服务水平智能化为总目标,构建以“科技大脑+未来实验室”为核心、以“资源一体化配置”为主线、以标志性成果为导向,以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切入口,以“科创研值”为支撑的“1+5+N”系统化科技创新整体智治体系,推动科技治理流程再造、制度重塑。(省科技厅) 2.打造科技创新“揭榜挂帅”等重点场景。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未来导向,全面梳理科技创新核心业务,谋划设计多跨协同的“揭榜挂帅”应用场景,改革科技创新项目征集、立项、管理和评价机制,实施尖峰、尖兵、领雁、领航计划项目400项以上。(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配合单位,下同)建立全业务一指办、全流程一网办、全要素一体化的创新服务体系,有序推进“浙里扣”“浙科贷”等应用场景建设。(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税务局、浙江银保监局) 3.提升建设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 3.0 应用。完善“招拍挂股改投”联动的技术交易模式,构建辐射全国、链接全球的技术交易平台体系。(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强化技术交易、知识产权服务等应用联动,实现科技成果“应挂尽挂”、 供需对接“精准推送”、中介服务“一网汇聚”、技术交易“规范便捷”、国际国内“双向互联”,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现技术交易总额超1000亿元。(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4.推动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创新科技管理与服务模式,构建绩效导向的科技资源配置机制。强化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在科研项目重大方向选择和考核评价上体现战略意图,整合现有科技计划体系,让科技资源跟着平台载体走、向顶尖人才集聚,推动项目、基地、人才、资金、数据一体化配置。扩大高校院所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5.探索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的浙江路径。发挥数字化改革引领撬动作用,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充分发挥政府作为重大科技创新组织者的作用,强化政府组织推动、产业链协同、龙头企业牵引和市场化运行,率先探索形成领导有力、协调高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的浙江路径。(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系统构建战略科技力量,提升科技创新体系化能力 6.完善创新策源地建设体制机制。围绕创新策源地建设目标,出台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打造创新策源地的实施意见,编制大走廊“十四五”规划并推进落实。以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为主平台,制定综合性科学中心建设方案,争取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布局。(杭州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支持浙江大学、西湖大学等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制定实施基础研究十年行动方案,以应用研究倒逼基础研究,以基础研究引领应用研究,基础研究经费占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的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7.构建新型实验室体系。推动之江实验室与中科院合作共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创新平台,启动建设国家实验室智能计算研究院,谋划军民融合创新平台,支持打造成为国家实验室的核心支撑。支持西湖实验室完善机制、提升水平,融入国家实验室布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杭州市政府)完善省实验室运行机制,实行个性化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压实地方主体责任,组建甬江、瓯江等省实验室,谋划建设农业、海洋等领域省实验室,新增省实验室2家以上,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20家左右。(省科技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各有关市政府)加快推进满足大动物实验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8.构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制定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和工作指引,修订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构建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组成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立“科研与市场”协同衔接的运行机制,新增省技术创新中心5家,新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30家,争创智能工厂操作系统、数据智能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加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建设,新增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3家,争创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创新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国防科工办) 9.推进大科学装置建设。加快建设超重力离心模拟和试验装置。支持之江实验室、甬江实验室、浙江大学等新型研发机构和研究型大学谋划建设新一代工业互联网系统信息安全、多维超级感知、超高灵敏量子极弱磁场和惯性测量、社会治理大数据与模拟推演实验、极端环境服役材料多因素强耦合综合研究装置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装置)。(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三、健全创新主体培育体系,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10.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深入实施新一轮科技企业“双倍增”计划,建立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培育体系,制定建设单项冠军之省方案,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8000家、创新型领军企业10家,新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单项冠军”。(省科技厅、省经信厅,各市政府)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全链条创新体系,新增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超10 家和50 家。(省科技厅,各市政府) 11.支持企业牵头建设创新联合体。研究制定建设创新联合体的工作举措,选择安防、汽车等战略领域,支持领军企业联合行业上下游、产学研力量,组建10个左右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联合体,共同承担重大科技项目,构建“头部企业+中小微企业+服务环境”协同创新生态圈。(省科技厅、省经信厅)深化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加强绩效评价和建设期满考核,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打造一批标杆型综合体。(省科技厅) 12.提升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能力。落实高校、科研院所主体责任,深化落实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科研管理、薪酬分配、兼职管理等科研相关自主权。(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完善科教协同、产教融合机制,实施省一流学科建设工程和学科“登峰计划”,构建目标导向、层次清晰、聚焦重点、动态调整的学科建设体系,推动高校人才培育、学科建设、科研水平系统提升。(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13.培育发展高端新型研发机构。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实行章程管理、理事会(合作委员会)决策制、院长负责制,落实省部级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科技计划申报、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进口科教用品免税等各项政策。(省科技厅、杭州海关)支持中科院宁波材料所、中科院基础医学与肿瘤研究所、钱塘科技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国际科创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挥作用,积极引进共建高端新型研发机构。全年新增30家左右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推进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14.深化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支持浙大、浙工大、杭电、省农科院、中国水稻所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中高校院所等单位负责人管理决策的容错机制,支持高校院所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的负面清单。(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15.完善民生领域成果转化机制。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完善农业科技项目发现和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科技特派员制度全域拓展,省市县派遣科技特派员1万人次以上。(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推动3个国家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成为集医、教、研、产于一体的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基地,新建10家左右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谋划“四个一批”高峰医学重点学科计划,高质量推进中国(浙江)卫生健康科技研发与转化平台”。(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 16.健全新产品推广应用制度。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动态调整并发布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落实认定奖励、保险补偿、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推广应用政策,推进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应用,争取创新成果产业化试点。新增推广应用首台(套)产品200项以上,其中国际首台(套)产品2项。(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7.健全科技创新金融服务体系。整合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并推动市场化运作,支持更多企业登陆科创板等资本市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浙江证监局)支持金融机构探索打造实体化服务科技和创新型创业人才的专营机构,推进科技贷、无还本续贷等业务模式扩面,扩大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规模,探索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试点。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息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创企业的定向支持。支持杭州、嘉兴争创国家级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市政府) 五、完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机制,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18.完善创新人才引育体系。新引进培育20个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150名海外工程师。(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启动实施“三大人才高峰支持行动”,探索建立顶尖人才“白名单”制度,研究制订认定标准和规则,给予省级项目、平台、人才等持续稳定支持,首批遴选60名顶尖人才,其中青年顶尖人才20名。(省科技厅)实施青年英才集聚系列行动,在各类人才计划、重大科技项目中设立青年专项,探索建立青年科学家稳定支持机制,提高在站博士后经费标准和出站留浙补贴标准。(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 19.改革人才评价激励机制。深化“三评”改革,开展“四唯”清理行动,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体系。(省科技厅)完善职称评定、成果评奖、人才评价考核等制度,深化推广科研人员职称自主评聘试点经验,在省级人才计划中探索用人单位自主评价、薪酬贡献评价等市场导向的人才认定机制。(省委人才办、省人力社保厅)推进科研人才减负行动,重点解决报表多、报销繁、检查多等突出问题。推行基于信任的首席专家负责制、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0.推进人才服务迭代升级。深化人才创新创业全周期“一件事”改革,推广“人才码”,推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综合体建设,集成人才引进、服务、赋能等功能。(省委人才办)打造高层次人才来浙创新创业“绿色通道”,完善住房、医疗、家属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政策体系。(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推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许可纳入“一件事”办理,推行“告知+承诺”方式,在全省有条件地区建立涉外人才政务管理新体系。(省科技厅、省公安厅) 六、强化科技开放合作,构建优势互补的区域创新布局 21.优化区域创新空间布局。省市协同推进杭州、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完善联动发展机制,在高层次人才年薪补贴、出入境便利政策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做出示范。(省科技厅,杭州、宁波、温州市政府)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加快编制实施宁波甬江、G60(浙江段)、温州环大罗山、浙中科创走廊规划,促进错位布局、联动发展。(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市政府)制定出台《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高新区“月监测、季分析、年评价”。(省科技厅,各有关市政府)协同推进湖州国家可持续发展创新议程示范区建设。(省科技厅、湖州市政府) 22.深化长三角科创共同体协同机制。全面参与国家部委牵头的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工作专班,推进长三角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共建长三角国家综合技术创新中心,大力支持嘉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嘉兴市政府)推进《浙江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规定》立法,建立健全长三角地区科技立法协同、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科技资源和专家库共享、“创新券”通用通兑、国际科技开放协同创新、科技伦理规范、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合作机制。(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23.构建多层次开放创新网络。探索疫情防控常态化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的有效机制,与1-2个国家(地区)新签署双边科技合作协议,继续组织全球科技精准合作“云对接”系列活动。发挥联合国全球地理信息知识与创新中心等国际机构作用,在科技合作、人才交流等方面开展多方位合作。(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完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联合实验室、海外孵化中心、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及国外企业在浙研发机构等国际科技合作创新载体体系建设,推进国际产业合作园建设,在国际创新资源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创新载体等50家以上。(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24.健全市县创新驱动发展机制。制定深化完善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开展“科技创新鼎”评选的意见,完善省市县三级科技创新指数发布机制,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季度测算工作,评选首批“科技创新鼎”。(省科技厅、省委人才办、省统计局)制定省级创新型城市(县)建设工作方案,开展省创新型城市(县)建设评估和新一轮创建,着力优化全域创新体系,打造创新型城市群。持续总结推广新昌等地全面创新改革经验,支持安吉开展科技赋能绿色家居产业试点。(省科技厅、各市政府) 七、完善科技创新组织和保障体系,打造最优创新创业生态 25.完善科技组织领导和决策咨询机制。高质量编制实施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省科技厅)推进省科技领导小组升格为科技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并实体化运作,形成科技部门牵头抓总、省市县集成联动、多部门高效协同的科创工作机制。(省科技厅、省科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坚持“全球视野、需求导向、服务决策”的原则,加快组建省科技咨询委员会,常态化开展科技发展改革重大问题战略研究。(省科技厅) 26.加大科技创新政策支持力度。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年均增长15%以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形成政策叠加效应。(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加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科技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指导地方统筹新增计划、批而未供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等保障重点科技项目用地。(省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各市政府) 27.构建现代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集成改革,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推进国家分级分类监管试点,探索实施联合惩戒。布局建设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推进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平台建设。(省市场监管局、省版权局、省公安厅)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与行政裁决的衔接机制,强化海外维权保护。探索将知识产权纳入国有企业考核体系。面向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重点产业实施知识产权预警、专利导航工程。(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 28.强化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全省科研诚信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科技部门统筹部署、各部门督促指导、科研机构主抓落实的作风学风建设推进机制。构建科技“大监督”格局,建立科技监督联络员制度,探索部门联动随机抽查监督评估机制,研究制定科研诚信评价指标体系,规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对违规行为“零容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大力弘扬科学家和企业家精神,营造崇尚创新、潜心科研的社会氛围。推动科技资源科普化,推进《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立法。(省科技厅、省科协)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1年5月18日 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级工业园区、乡镇工业园和村级工业集聚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5月14日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部署会议精神和《“平安护航建党百年”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浙安委〔2021〕8号)有关要求,我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平安护航建党百年”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浙经信传〔2021〕2号),请各地根据要求并结合省级工业园区、乡镇工业园和村级工业集聚点(以下简称“两园一点”)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两园一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两园一点”是全省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特别是乡镇工业园、村级工业集聚点安全基础薄弱、安全隐患较多,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各地经信部门要充分吸取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12.3”污水罐体坍塌等重大事故教训,高度重视“两园一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从根本上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问题整改,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动态调整完善“两园一点”及企业工作清单 结合全省开发区(园区)整合提升工作及2020年以来“两园一点”有机更新情况,各地经信部门要联合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对“两园一点”及企业工作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实时更新,明确“两园一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象;按照《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牵头推进各类“两园一点”整治、退出和有机更新。 三、持续完善“两园一点”安全整治工作机制 各地经信部门要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深化“两园一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做好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按照动态调整的“两园一点”清单落实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完善应急联动、安全检查、安全生产例会、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生产轮训等工作机制,将“两园一点”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明确属地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四、持续推进“两园一点”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各地经信部门要认真落实《“平安护航建党百年”工矿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会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市场监管和消防救援等监管部门按职能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按照《浙江省工矿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一厂多租”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要求,重点牵头组织开展对“两园一点”内无证无照、无合法场所、无安全保障、无环保措施等“四无”企业的检查和处置,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等“三张清单”并实行销号管理,督促“两园一点”管理主体和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持续推动“两园一点”及企业开展风险隐患排查自查。2021年,完成省级工业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和“两园一点”安全培训全覆盖。 五、着力提升“两园一点”数字化安全监管水平 各地经信部门要积极落实全省数字化改革有关工作要求和省委办、省府办关于坚决打赢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攻坚战的工作部署,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快推进“两园一点”安全监管数字化建设,定期对“两园一点”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省级工业园区要以对园区安全作出准确、高效的智能响应为目标,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等技术,在2021年底前建成园区安全智控平台;乡镇工业园、村级工业集聚点要积极纳入属地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体系,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安全风险监控预警,大力提升数字化安全监管水平。 2021年,各市经信部门要严格执行“两园一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度。 联系人:方伟、沈吉祥,联系电话:0571-87056825、87056925,浙政钉:15167351766。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5月31日 关于实施化工园区改造提升推动园区规范发展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化工园区(含化工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提升改造和规范管理,进一步促进我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根据《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浙江省长江经济带化工产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工作方案》和《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52家认定园区实际,现将加快推进我省化工园区规范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提升改造。各地要督促园区及时制定提升改造方案,并按照《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进全省化工园区(集聚区)数字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1〕57号)要求,统筹推进园区智慧化数字化平台建设,实现数字化平台对接化工产业大脑,以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提升化工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智能制造水平,实现园区高质量发展。加强化工企业清洁生产,从源头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引导企业提升智能化水平,加快发展生产体系密闭化、物料输送管道化、危险工艺自动化、企业管理信息化等生产模式。各园区要按照“一园一策”的要求,做好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园区主导产业,科学设置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产业发展布局,推动产业关联度高、安全环保达标的化工企业集聚入园,对标国内外先进水平,打造一批深耕细分领域、掌握核心技术和国内外竞争话语权的示范标杆企业。要逐条对照《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和32项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要求,找出问题和差距,确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并逐项落实整改部门,同时及时修改完善园区的化工发展规划。各园区应在2021年7月底前制定提升改造方案并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后分步实施。 二、严格项目准入。各地要严格按照化工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制定化工项目入园标准,建立入园项目准入评审制度,遵循产业链上下游协同、耦合发展的原则,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引进符合本地特色的优质企业和优质项目,使用高效节能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动工艺革新、技术升级,推进副产物区内资源化综合利用,实现园区内产业的集约集聚、循环高效、能源梯级利用最大化。原则上限制园区内无上下游产业关联度、两头(原料、产品销售)在外的基础化工原料建设项目;要限制主要通过公路运输且运输量大的以爆炸性化学品、剧(高)毒化学品或液化烃类易燃爆化学品为主要原料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同时抓住当前国土空间规划和“十四五”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机遇期,因地制宜制定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停、转型、搬迁、升级”产业政策,限期推进现有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迁建入园。有化学合成反应的新建化工项目需进入化工园区;园区外化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不得增加安全风险和主要污染物排放。 三、加强安全整治提升。各地要督促园区按照《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要求,持续推进园区安全整治提升,严格落实安全准入要求,不断提升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严格落实县域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定位,督促限制发展的县域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浙江省安委会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限制发展的县域在经认定的化工园区新建、扩建危化品生产项目,其建设项目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化工工艺或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项目所在园区安全风险等级必须达到C类(一般风险)或D类(低风险)。严把项目安全审查关,园区新建、扩建危化品生产项目涉及上述5类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必须开展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开展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落实安全管控措施。 四、加强环境管理。各地要督促园区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园区规划环评,严格把好入园项目环境准入关,持续提升园区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化工企业污染排放许可机制,落实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实现化工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全覆盖。开展化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绘制环境风险地图,加强化工园区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数据互通,鼓励对化工园区、化工企业雨水排放口安装水流、水质在线监控;引导化工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制定开停工、检维修、设备清洗等非正常工况的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园区空气质量监测站,涉VOCs排放的应增设特征污染因子监测,探索建立园区臭气异味溯源监测体系。鼓励建设满足化工废水处置要求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园区配套危废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行;深化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和“回头看”检查,提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质效,建立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长效运维管理机制,积极构建园区内水污染物多级环境防控体系,结合园区企业特征污染物、水质指纹库,实施污染溯源管理。加强地下水污染排查、管控和治理,建立并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测制度,坚决遏制污染加重或扩散趋势。 五、完善配套设施。各地要督促化工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对没有条件实行物理隔离的,要建设电子围栏并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包括园区内的双电源供电、道路、公用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污水处理、消防、医院、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初期雨水收集、雨污分流、明管明沟等改造,原则上所有园区要建设园区级初期雨水池、应急池和应急闸门,补建配套设施的,要提供具体建设计划和时间表。加快推进化工园区专用配套停车场地建设,到2021年底前,实现与停车需求基本匹配。 六、规范扩园工作。经认定后的园区四至范围,不得随意修改、突破,对因发展需要确需扩大和调整范围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符,同时符合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要求,满足安全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园区安全风险等级必须达到C类或D类,扩区的面积在500亩以上并原则上与现认定园区地理位置接攘,经园区设立审批部门批准后,根据《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重新申报认定。我省八大水系苕溪、钱塘江、曹娥江、甬江、灵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中上游地区,以及排水进入太湖的区域,原则上不再扩大化工园区范围,已设立的化工园区,主要用于辖区内现有化工企业的集聚提升和搬迁改造,技改迁建化工项目和确有必要建设的新建化工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调剂平衡来源需在所在县域化工行业内解决。 七、加强常态化监管。各地要高度重视化工园区提升改造规范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常态化管理,抓好各项措施落地,防止安全和生态环境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对园区整治提升和规范管理工作的交叉走访、监督落实,定期对园区整治提升工作开展综合评估,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园区,综合运用通报、谈话等措施,督促落实到位。 省经信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5月24日 政策快讯 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数学和应用研究”等“十四五”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坚持“四个面向”总要求,积极探索“揭榜挂帅”等科技管理改革举措,全面提升科研投入绩效。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组织管理相关要求,现将“数学和应用研究”等“十四五”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设1名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 2. 项目组织实施应整合优势创新团队,聚焦指南任务,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 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过程分为预申报、正式申报两个环节,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填写预申报书。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项目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从指南发布日到预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预申报书应包括相关协议和承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预申报书须经相关单位推荐。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科管系统统一报送。 专业机构受理预申报书并组织首轮评审。为确保合理的竞争度,对于非定向申报的单个指南方向,若申报团队数量不多于拟支持的项目数量,该指南方向不启动后续项目评审立项程序,择期重新研究发布指南。专业机构组织形式审查,并根据申报情况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的评审结果,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填写正式申报书。对于通过首轮评审和直接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申请,通过国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正式申报书受理时间为30天。 专业机构受理正式申报书并组织答辩评审。专业机构对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立项。对于支持1~2项的指南方向,原则上只支持1项,如答辩评审结果前两位的申报项目评价相近,且技术路线明显不同,可同时立项支持,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过程管理开展关键节点考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后续支持方式。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5. 港澳科研单位牵头申报的项目,分别由香港创新科技署、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按要求组织推荐。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推荐单位名单在国科管系统上公开发布。 三、申报资格要求 1. 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商确定的港澳科研单位(名单见附件1)。内地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港澳申报人员应爱国爱港、爱国爱澳。 3.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 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1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 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预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项目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各申报指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科管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四、项目管理改革举措 1. 关于“揭榜挂帅”项目。为切实提升科研投入绩效、强化重大创新成果的“实战性”,“十四五”重点研发计划聚焦国家战略亟需、应用导向鲜明、最终用户明确的攻关任务,设立“揭榜挂帅”项目。突出最终用户作用,实施签订“军令状”“里程碑”考核等管理方式。对揭榜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对揭榜团队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鼓励有信心、有能力组织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的优势团队积极申报。明确榜单任务资助额度,简化预算编制,经费管理探索实行“负面清单”。 2. 关于青年科学家项目。为给青年科研人员创造更多机会组织实施国家目标导向的重大研发任务,重点研发计划在更大范围内设立青年科学家项目。根据领域和专项特点,采取专设青年科学家项目或项目下专设青年科学家课题等多种方式。青年科学家项目不下设课题,原则上不再组织预算评估,鼓励青年科学家大胆探索更具创新性和颠覆性的新方法、新路径,更好地服务于专项总体目标的实现。 3. 关于部省联动。部分专项任务将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区域产业发展重大需求,采取部省联动方式实施,由部门和地方共同凝炼需求、联合投入、协同管理,地方出台专门政策承接项目成果,在项目组织实施中一体化推动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和落地转化。 五、具体申报方式 1. 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科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专业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确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提供的,请上传依托单位出具的说明材料扫描件,专业机构将根据情况通知补交。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1年6月1日8:00至7月7日16:00。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的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国科管系统提交,具体时间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2. 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21年7月15日16:00前通过国科管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3. 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 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 4. 业务咨询电话: (1)“数学和应用研究”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60 (2)“干细胞研究与器官修复”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88225199,010-88225123 (3)“纳米前沿”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84 (4)“生物大分子与微生物组”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344 (5)“物态调控”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60 (6)“催化科学”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776 (7)“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823 (8)“大科学装置前沿研究”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776 本项目国家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7日 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信息光子技术”等“十四五”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坚持“四个面向”总要求,积极探索“揭榜挂帅”等科技管理改革举措,全面提升科研投入绩效。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组织管理相关要求,现将“信息光子技术”等“十四五”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设1名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 2. 项目组织实施应整合优势创新团队,聚焦指南任务,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 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过程分为预申报、正式申报两个环节,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填写预申报书。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项目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从指南发布日到预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预申报书应包括相关协议和承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预申报书须经相关单位推荐。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科管系统统一报送。 专业机构受理预申报书并组织首轮评审。为确保合理的竞争度,对于非定向申报的单个指南方向,若申报团队数量不多于拟支持的项目数量,该指南方向不启动后续项目评审立项程序,择期重新研究发布指南。专业机构组织形式审查,并根据申报情况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的评审结果,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填写正式申报书。对于通过首轮评审和直接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申请,通过国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正式申报书受理时间为30天。 专业机构受理正式申报书并组织答辩评审。专业机构对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立项。对于支持1~2项的指南方向,原则上只支持1项,如答辩评审结果前两位的申报项目评价相近,且技术路线明显不同,可同时立项支持,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过程管理开展关键节点考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后续支持方式。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推荐单位名单在国科管系统上公开发布。 三、申报资格要求 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 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1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 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预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项目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各申报指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科管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四、项目管理改革举措 1. 关于“揭榜挂帅”项目。为切实提升科研投入绩效、强化重大创新成果的“实战性”,“十四五”重点研发计划聚焦国家战略亟需、应用导向鲜明、最终用户明确的攻关任务,设立“揭榜挂帅”项目。突出最终用户作用,实施签订“军令状”“里程碑”考核等管理方式。对揭榜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对揭榜团队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鼓励有信心、有能力组织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的优势团队积极申报。明确榜单任务资助额度,简化预算编制,经费管理探索实行“负面清单”。 2. 关于青年科学家项目。为给青年科研人员创造更多机会组织实施国家目标导向的重大研发任务,重点研发计划在更大范围内设立青年科学家项目。根据领域和专项特点,采取专设青年科学家项目或项目下专设青年科学家课题等多种方式。青年科学家项目不下设课题,原则上不再组织预算评估,鼓励青年科学家大胆探索更具创新性和颠覆性的新方法、新路径,更好地服务于专项总体目标的实现。 3. 关于部省联动。部分专项任务将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区域产业发展重大需求,采取部省联动方式实施,由部门和地方共同凝炼需求、联合投入、协同管理,地方出台专门政策承接项目成果,在项目组织实施中一体化推动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和落地转化。 4. 关于技术就绪度(TRL)管理。针对技术体系清晰、定量考核指标明确的相关任务方向,“十四五”重点研发计划探索实行技术就绪度管理。申报指南中将明确技术就绪度要求,并在后续的评审立项、考核评估中纳入技术就绪度指标,科学设定里程碑考核节点,严格把控项目实施进展和风险,确保成果高质量产出。 五、具体申报方式 1. 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科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专业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确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提供的,请上传依托单位出具的说明材料扫描件,专业机构可根据情况通知补交。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1年6月1日8:00至7月7日16:00。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的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国科管系统提交,具体时间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2. 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21年7月15日16:00前通过国科管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3. 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 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 4. 业务咨询电话: (1)“信息光子技术”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10 (2)“高性能计算”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10 (3)“多模态网络与通信”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57 (4)“区块链”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207775、68207726 (5)“氢能技术”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08 (6)“储能与智能电网技术”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207731、68207732 (7)“交通基础设施”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67 (8)“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92 本项目国家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7日 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型显示与战略性电子材料”等“十四五”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坚持“四个面向”总要求,积极探索“揭榜挂帅”等科技管理改革举措,全面提升科研投入绩效。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组织管理相关要求,现将“新型显示与战略性电子材料”等“十四五”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设1名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 2. 项目组织实施应整合优势创新团队,聚焦指南任务,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 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过程分为预申报、正式申报两个环节,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填写预申报书。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项目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从指南发布日到预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预申报书应包括相关协议和承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预申报书须经相关单位推荐。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科管系统统一报送。 专业机构受理预申报书并组织首轮评审。为确保合理的竞争度,对于非定向申报的单个指南方向,若申报团队数量不多于拟支持的项目数量,该指南方向不启动后续项目评审立项程序,择期重新研究发布指南。专业机构组织形式审查,并根据申报情况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的评审结果,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填写正式申报书。对于通过首轮评审和直接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申请,通过国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正式申报书受理时间为30天。 专业机构受理正式申报书并组织答辩评审。专业机构对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立项。对于支持1~2项的指南方向,原则上只支持1项,如答辩评审结果前两位的申报项目评价相近,且技术路线明显不同,可同时立项支持,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过程管理开展关键节点考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后续支持方式。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推荐单位名单在国科管系统上公开发布。 三、申报资格要求 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 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1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 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预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项目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各申报指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科管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四、项目管理改革举措 1. 关于“揭榜挂帅”项目。为切实提升科研投入绩效、强化重大创新成果的“实战性”,“十四五”重点研发计划聚焦国家战略亟需、应用导向鲜明、最终用户明确的攻关任务,设立“揭榜挂帅”项目。突出最终用户作用,实施签订“军令状”“里程碑”考核等管理方式。对揭榜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对揭榜团队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鼓励有信心、有能力组织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的优势团队积极申报。明确榜单任务资助额度,简化预算编制,经费管理探索实行“负面清单”。 2. 关于青年科学家项目。为给青年科研人员创造更多机会组织实施国家目标导向的重大研发任务,重点研发计划在更大范围内设立青年科学家项目。根据领域和专项特点,采取专设青年科学家项目或项目下专设青年科学家课题等多种方式。青年科学家项目不下设课题,原则上不再组织预算评估,鼓励青年科学家大胆探索更具创新性和颠覆性的新方法、新路径,更好地服务于专项总体目标的实现。 3. 关于部省联动。部分专项任务将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区域产业发展重大需求,采取部省联动方式实施,由部门和地方共同凝炼需求、联合投入、协同管理,地方出台专门政策承接项目成果,在项目组织实施中一体化推动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和落地转化。 4. 关于技术就绪度(TRL)管理。针对技术体系清晰、定量考核指标明确的相关任务方向,“十四五”重点研发计划探索实行技术就绪度管理。申报指南中将明确技术就绪度要求,并在后续的评审立项、考核评估中纳入技术就绪度指标,科学设定里程碑考核节点,严格把控项目实施进展和风险,确保成果高质量产出。 五、具体申报方式 1. 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科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专业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确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提供的,请上传依托单位出具的说明材料扫描件,专业机构可根据情况通知补交。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1年6月3日8:00至7月8日16:00。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的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国科管系统提交,具体时间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2. 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21年7月15日16:00前通过国科管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3. 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 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 4. 业务咨询电话: (1)“新型显示与战略性电子材料”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778 (2)“稀土新材料”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208208、68207716 (3)“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778 (4)“高端功能与智能材料”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75 (5)“网络空间安全治理”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207726、68207775 (6)“智能传感器”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23 (7)“高性能制造技术与重大装备”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02 (8)“工业软件”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87 (9)“地球观测与导航”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88377340 (10)“文化科技与现代服务业”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88377340 本项目国家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8日 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节能技术装备产品,推动工业和通信业节能和能效提升,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国家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推荐的节能技术装备产品应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绿色发展需求,具备能效水平先进、信息化水平高、节能经济性好、社会效益显著及推广应用潜力大等特点。具体包括三类: (一)工业节能技术装备 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属、机械、轻工、纺织、食品、电子、医疗等行业广泛推广应用的节能技术,重点包括流程工业节能改造、重点用能设备系统节能、能源信息化管控(如利用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能源类数据采集、管理与智能化应用等)、工业企业和园区绿色低碳微电网、可再生能源利用、储能、氢能制备及利用、中低品位余能利用、原燃料替代、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技术以及其他以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为特征的先进技术工艺等。 节能装备重点包括高效电动机、工业锅炉、变压器、风机、压缩机、泵、内燃机等。 (二)“能效之星”产品 “能效之星”产品是指在节能产品的基础上,与同类产品相比能效领先的量产产品,主要分为终端消费类产品和工业装备类产品。包括电动洗衣机、热水器、空气调节设备、电冰箱、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灶、吸油烟机、洗碗机、家用燃气灶具、电风扇、换气扇、空气净化器、显示器、智能坐便器,以及电动机、工业锅炉、变压器、风机、压缩机、泵、内燃机等。 (三)通信业节能技术产品 5G网络节能技术产品包括主设备类、配套设备设施类、整体解决方案类以及其他类型,如用于提升5G网络各类设备能效及系统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优先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或自然冷源等能源,提高网络设备设施资源高效回收处理和控制使用限用物质的技术产品。 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先进适用技术产品包括可提升数据中心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服务器利用率,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分布式供能和微电网建设,促进废旧设备回收处理,控制使用限用物质的技术和产品。同时,我部将对《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先进适用技术产品目录(2020)》中已有技术产品进行复审和更新,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绿色数据中心建设需求的技术产品,将继续纳入本年度目录。 其他适用于5G网络和数据中心外的通信业节能技术产品,可参照相关要求申报。 二、申报程序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相关单位进行申报,分类填报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申报书,对申报材料审核后择优推荐,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汇总表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电子版材料同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上传报送,现场答辩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参照前述程序,分别组织本行业、本集团申报工作。 本项目国家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关于开展2021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全面推行绿色制造,助力工业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请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的推荐程序,参照前五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要求,组织本地区企业(含央企,下同)、园区等开展申报工作,遴选确定本地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推荐名单。请于2021年7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电子版材料同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报送。 各地区要严格把控推荐质量,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绿色制造名单: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 二、工作要求 (一)绿色工厂 请各地区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及《通知》中绿色工厂评价要求,对照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目标计划,推进绿色工厂创建。各地区推荐绿色工厂应与已有绿色工厂绿色制造水平指标进行对标,能耗水平等主要指标应优于本地区同行业已有绿色工厂,有关情况应在推荐材料中予以充分说明。每个地区推荐的绿色工厂不超过20个。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铜冶炼、乙烯、原油加工、合成氨、甲醇、电石、烧碱、焦化、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所推荐企业的能耗水平原则上应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请各地区积极引导前五批绿色工厂名单内企业开展绿色制造水平指标自我声明(更新)。对名单内绿色工厂自我声明率达到85%以上的,推荐数量可放宽至30家。 (二)绿色设计产品 本批绿色设计产品申报范围和相应标准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在“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中查看,申请产品仅限清单中载明标准的产品。根据标准具体要求,编写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 (三)绿色工业园区 绿色工业园区建设重点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请选取一批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水平高的工业园区进行申报(参照《通知》中绿色园区评价有关要求),鼓励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单位开展绿色工业园区建设工作。每个地区推荐的绿色工业园区不超过3个。 (四)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申报范围涵盖汽车、航空航天、船舶、电子电器、通信、电力装备、大型成套装备机械、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建材、电子商务、快递包装等行业中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的核心企业(参照《通知》中绿色供应链评价有关要求)。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低碳、生命周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四)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五)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为提高评价质量,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制造体系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 四、其他 (一)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的评价机构基本条件逐项进行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应参与自评价报告编写。请有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加强监督。 (二)各地区应加强对已公告绿色制造名单的监管,按照“每三年一复核”的原则,将2018年我部发布的第三批绿色制造名单内有关单位的复核情况,特别是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名单和原因,随推荐名单一并报送至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在各地区监管的基础上,我部将组织对制造名单内有关单位、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绿色制造名单。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评价机构,后续3年内不再采信该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四)各地区要做好典型经验的总结和推荐工作。我部将组织对绿色特征明显、成效突出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鼓励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发布绿色发展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宣传绿色制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并作出绿色发展承诺,履行社会责任,接受公共监督。 本项目国家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30日 关于开展第五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国科发社〔2017〕204号)的总体部署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完善主要疾病领域/临床专科布局,拟开展第五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和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疾病领域/临床专科和数量 新建糖尿病与代谢性疾病(内分泌疾病)、感染性疾病(艾滋病)、感染性疾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感染性疾病(细菌和真菌类疾病)、感染性疾病(新发突发传染病)、肾病与泌尿系统疾病(泌尿系统)、出生缺陷与罕见病(出生缺陷)、出生缺陷与罕见病(罕见病)、骨科与运动康复(康复)、职业病(职业性尘肺)、地方病(地中海贫血)、中医(重大疫病)、中医(免疫)、中医(代谢性疾病)、影像医学、病理诊断、麻醉医学、急危重症(重症医学)、急危重症(急诊)、放射与治疗(放射治疗)、医学营养等21个重点病种/技术领域(具体设置和数量详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申报领域具有国内领先的临床诊疗技术水平; 3.临床医学研究能力突出,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申报前五年内在申报领域主持或参与了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课题; 4.经过药物或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 5.申报单位和地方主管部门能够对拟申报的中心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6.已建有代谢性疾病、感染性疾病、慢性肾病、骨科与运动康复、中医、放射与治疗等疾病领域/临床专科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医疗机构不得再次申报相同疾病领域/临床专科的中心建设,避免重复建设; 7.感染性疾病(新发突发传染病)限定由具有传染病独立科室或传染病专科医院牵头,联合省级及以上疾控中心申报; 8.近三年无重大违规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 三、相关说明 1.按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的规划布局,疾病领域/临床专科以重点病种/技术领域划分,每个医疗机构在一个疾病领域/临床专科中只能申报一个重点病种/技术领域;同一个大学隶属的多个医疗机构在同一疾病领域/临床专科只能有一个机构申报;根据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区域布局安排,每一个重点病种/技术领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只建一家中心。 2.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或省级科技和卫生主管部门联合推荐,向科技部报送。 3.申报单位须提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及其附件等纸质材料一式10份,并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的光盘1份(格式详见附件2、3和4)。 4.申报材料的收集工作委托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简称“生物中心”)负责。请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于2021年7月20日17:00时前报送至生物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5.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评审包括形式审查、材料评审和综合评审三个程序,其中材料评审的结果不纳入综合评审。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 卢姗 联系电话:010-88225198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4号楼(100039) 联 系 人: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 陈欣 联系电话:010-58881434 本项目国家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20日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和有关科研机构: 为持续推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快能源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切实保障关键技术装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根据《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和《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国能发科技〔2019〕89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要求,现就2021年度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属于能源领域的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为国内率先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批量取得市场业绩的能源领域关键技术装备,包括前三台(套)或前三批(次)。 二、申报程序 (一)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由研制单位或研制单位联合用户企业提出申报,鼓励研制单位联合用户企业共同申报,并按要求报送《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请报告》(申报材料要求详见《评价办法》)。 (二)各地方发改委(能源局)、有关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地区、本企业的申报工作,经审核同意并汇总后统一上报我局。 (三)我局将按照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将在我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列入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并在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 (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其示范项目享受《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和《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中明确的优惠政策。 三、有关要求 请各地方发改委(能源局)、有关中央企业于2021年6月30日下班前将审查同意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格式详见《评价办法》)和申报材料电子版(光盘刻录)报送国家能源局科技司。 联系人及电话:张俊春 59303730 18518281236 张丽丽 68505659 18500556995 电子邮箱:nea_kj@163.com 本项目国家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关于申报2021年度线上中日青少年科技交流计划基层对口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外事或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中日青少年科技交流计划(日方简称‘樱花科技计划’)”自2014年启动以来,已派遣中国青年科技人员及高中生共计10000余人赴日本开展科技交流活动。作为中日科技创新合作重要内容之一,该计划有效推动了中日科技人文交流与合作,增进了两国科技界之间的沟通与理解。近两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未能进行正常的人员互访往来。为继续务实、高效地开展人文交流,经我司与日本科技振兴机构(JST)协商,拟启动2021年度线上中日青少年科技交流计划基层对口项目交流活动(简称“线上交流”),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概要 樱花科技计划是由日方全额资助,由JST樱花科技项目推进本部具体实施,邀请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青少年赴日本短期访问,并与日本科技人员等开展交流的一项科技人文交流机制。每年邀请我45岁以下科研人员和管理干部以及15岁以上中学生、大学生、研究生等2000多名访日。从2014年开始,邀请规模逐年递增。 线上交流的申请与此前线下互访基本相同,每次交流单方10人左右,交流时间2-3天。中方申请单位为大学、研究所、高中学校以及非营利的有关事业单位等。 经与JST商定,线上交流不影响今后通过该渠道申请赴日访问,线上交流将作为后续申请线下交流项目的评估因素之一。日方合作单位组织线上交流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日本JST樱花科技项目推进本部提供。 二、申报方式 1. 申报流程 本线上交流项目须由拟开展交流的中日双方基层单位就交流活动的项目内容、时间、人数等先行沟通,达成一致后,各自向中日两国主管部门申报。中方主管部门为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具体由中国科技交流中心(中日技术合作事务中心)受理。中方申请单位须首先填写附件1所示的申请表,通过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同意加盖公章后,将扫描版提交至中日技术合作平台网,具体方法请登录申报系统查阅相关说明。如未上传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通过的中方交流单位申请表,将不被立项支持。 日方主管部门为日本JST樱花科技项目推进本部。 2. 注意事项 申报前请先咨询日方对口单位,如中方单位为两家或以上联合申报的,由牵头单位进行申报,并需在申请表内详述其他参与单位名称及各单位拟定参加人数等。 项目组织推荐部门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外事或科技主管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申请表全年有效。如当批次未获立项,可与日方继续磋商本年度后续批次交流事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中方申报单位需在系统平台再次申报,并上传申请表扫描件,无需寄送纸质版。 三、申报时间 2021年度中方项目申报分为三批次,具体为 2021年6月10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8月31日;9月1日至11月5日(期间,系统因服务器升级需求,可能暂停开放)。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批次时间内登录中日技术合作平台网申报系统提交材料。 四、项目执行 所申报项目经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与日本JST共同审核后,由中日双方管理部门分别向己方申报单位通报各批次项目立项结果,中方申报单位请关注中日技术合作平台网通知通告栏。项目立项后,线上交流活动务必满足当地政府的疫情防控要求,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同时,请注意保护知识产权并遵守有关外事纪律等。 项目执行完毕后2个月内将总结报告上传至中日技术合作平台网,否则将被取消后续交流项目申请资格。 五、项目联系人 联系人:魏朋 电话:010-68598027、68513380 传真:010-68515808 邮箱:weip@cstec.org.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 中日技术合作事务中心203室 邮编:100045 本项目国家申报截止时间为11月05日 关于开展第三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其他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落实《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服字〔2019〕46号)的工作部署,健全完善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增强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全链条的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切实提升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1〕2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开展第三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统筹考虑建设需求和地区分布、高校类型和学科特色,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遴选第三批20家左右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切实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二、申报主体 高校是申报建设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主体,包括教育部直属高校、地方高校以及其他部门所属高校。 三、申报条件 (一)所在高校已建有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2021年6月8日前建设,以高校发文时间为准); (二)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具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已纳入或拟申报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建设的高校不重复申报; (五)相关申报材料要本着真实、有效的原则,由各申报高校自行完成。 四、遴选程序 (一)提交材料。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受委托承办遴选工作。教育部直属高校、其他部门所属高校直接向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提交《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地方高校经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推荐,向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提交申请书及附件。每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则上推荐不多于1家地方高校。 (二)材料核实和初步筛选。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有关司局对材料进行核实,根据申报条件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候选单位。 (三)专家评审。候选单位现场汇报答辩,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名单确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对通过专家复核的高校名单进行公示、发布。 六、工作要求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本次遴选工作,指导有关高校按照《办法》精神和本通知的要求积极申报。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纸件一式两份及电子件)报送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七、联系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 联系人:侯金霞 冯宪萍 电 话:010—62083852 62083705 邮 箱:houjinxia@cnipa.gov.cn 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惠斌 刘法磊 电 话:010—66092082 66096733 邮 箱:gxc7937@moe.edu.cn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联系人:杜娟娟 林 烨 电 话:010—62514651 62514696 邮 箱:cgzhuanli@cutech.edu.cn 本项目国家申报截止时间为06月30日 关于开展2021年浙江青年工匠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委,省直机关团工委、省属企业团工委、省金融团工委,相关中央在浙单位团委: 为贯彻落实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会和全省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推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引导激励广大青年走技能成才之路,根据《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 共青团浙江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15号)要求,现就开展2021年浙江青年工匠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数量 新时代浙江工匠是省委、省政府面向高技能人才设立的培养支持项目,分为浙江大工匠、浙江杰出工匠、浙江工匠、浙江青年工匠4个层次的项目。浙江青年工匠2021年计划在全省遴选2000名左右。 二、遴选原则 (一)遴选工作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高端引领、竞争择优,德技双馨、业内公认的基本原则。 (二)聚焦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战略定位,浙江青年工匠人选重点从我省经济发展主导产业、重点产业和具有较高技术技能水平的一线产业工人中遴选产生。 (三)入选人员中,企业技能人才原则上不少于80%,30周岁及以下高技能人才原则上不少于50%,应有一定比例的女性高技能人才。 三、遴选条件 浙江青年工匠人选应符合《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一)人选应当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且在浙全职工作1年以上。 (二)人选原则上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掌握熟练技能,富有发展潜力,或在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地市级技术能手称号; 2. 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中作出贡献,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效益。 (三)参加省级及以上青年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选手,或是获得省级及以上“青年岗位能手”称号的人员,予以优先推荐。 (四)推荐人选要重点面向制造业企业遴选,特别是省政府公布的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企业〔省未来工厂、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省制造业亩均效益领跑企业、省制造业首台(套)企业〕。 (五)已入选省级各类人才培养项目的人员,不予推荐。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中不再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管理人员,原则上不予推荐。 (六)推荐人选年龄和在职工作计算时间点为2021年5月31日。 四、推荐程序 浙江青年工匠推荐工作采用差额方式,自下而上、层层选拔、择优推荐。 (一)申报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所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层单位,为浙江青年工匠人选的申报单位。 (二)推荐单位。按属地管理和行业归口推荐的原则,各设区市人力社保局、团委,省直机关团工委、省属企业团工委、省金融团工委以及相关中央所属在浙单位团委,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浙江青年工匠人选的推荐单位。 (三)申报程序。各申报单位将审批同意的申报材料,按隶属关系报送对应的推荐单位。对县(市、区)人员,由县(市、区)团委汇总申报材料,会同同级人力社保局审定后,报各设区市团委,并由各设区市人力社保局、团委共同出具推荐函。对省部属单位人员,可由省部属单位团委汇总申报材料,会同同级人力资源部门审定后,按团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团省委基层工作部、省直机关团工委、省属企业团工委和省金融团工委;也可通过所在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团委推荐,但不得多头申报。 (四)推荐程序。各推荐单位根据遴选条件,按照推荐指导数(见附件1),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定人选后向省人力社保厅、团省委正式推荐,并由省级层面统一进行差额遴选。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团委共同负责浙江青年工匠遴选、培育和管理等工作。人力社保部门牵头抓总,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政策制订、指导督查等工作。团委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宣传发动、遴选评审、考核评估,跟踪做好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等工作。各推荐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原则,负责培养工作的绩效评价,落实入选人员的培养支持资金。各申报单位负责落实培养计划,做好入选人员的日常跟踪、培养、考核工作。 (二)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共青团组织以及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按照《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管理办法》,建立高技能人才常态化跟踪、联系和服务机制,进一步落实支持和保障措施,为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支持。要加强对浙江青年工匠入选人员的管理考核,一年培养期满后对入选人员的培育履职情况适时开展考核评估。 (三)浙江青年工匠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申报。推荐人选的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与社保缴纳单位一致。 (四)各推荐单位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纸质材料一册(见附件6)和pdf版电子扫描件、公示证明材料,同时提供申报表、业绩材料、推荐函及汇总表WORD文档(电子扫描件及文档要求一人一档,文档统一命名“姓名-申报单位”)。纸质材料报送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安吉路21号共青团浙江省委基层工作部,邮编:310006,电子材料报送工作邮箱:zjtswjcgzb@163.com。 联系人:省人力社保厅职业能力建设处:陈中杰,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3147;团省委基层工作部:黄晓航,王劲飞,联系电话:0571-85174200。 本项目省申报截止时间是6月30日 关于2021年度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和年度工作安排要求,现将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工作站应有明确的管理制度,能为外国专家团队提供较好的工作、科研、生活及成果转化等服务保障。并分别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站主体为企业 应具备一定规模,一般应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或省级以上各类研发机构,在当地及本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引进外国专家的研究方向符合我省产业导向,当年度设站主体聘请的高层次外国专家3人以上,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4个月,对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咨询3次以上,指导培训产业人才40人次以上。 (二)设站主体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依托学科专业领域应为我省或国家一流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当年度设站主体聘请的高层次外国专家4人以上,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5个月,对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指导6次以上,指导培养专业人才100人次以上。 (三)设站主体为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 引进的外国专家从事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项目与当地主导产业和区域经济结构相适应,能引领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当年度设站主体聘请的高层次外国专家10人以上,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组织人才技术推介对接20人次或指导培训产业人才60人次以上。 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来浙开展工作的专家,已采用远程视频、网络办公等方式,组织开展科研、技术指导及培训等工作,合理核算专家工作量,可视作在浙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留存视频、录像等资料,以备经费支出审计、检查等使用。 以上条件均为设站主体在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要满足的引进外国专家情况。 二、申报流程 凡符合设站条件的单位向隶属地科技局提出申请,经设区市科技局初审后,将推荐意见汇总后报省科技厅;省属设站主体报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部属设站主体直接报省科技厅。 三、申报材料 (一)《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申报表》; (二)外国专家本人所持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出入境签章记录页复印件; (三)开展技术指导、指导培训产业人才或人才技术推介对接活动等照片资料; (四)外国专家发挥作用所取得的成果证明材料,如论文、专利、突破的关键技术证书等; (五)设站主体与外国专家签订的工作合同;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报要求 (一)请各地将以上纸质、电子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报送省科技厅,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逾期将不再接收申报材料。 (二)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材料弄虚作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三)材料报送地址:省科技交流与人才服务中心(杭州市文二路212号高新大厦4楼),联系电话:0571-87995980。 业务咨询:0571-87051080,87051070。 本项目省申报截止时间是7月15日 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高校院所,各有关单位: 国际科技合作载体是我省深入实施全球科技精准合作行动,参与国际创新协同治理的重要平台。为做好2021年度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类别与定位 进一步构建功能定位明晰、错位互补发展的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按照功能定位与主要任务不同,共分为四类开展申报: (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参与全球创新治理的综合性引领示范基地,主要任务是探索合作模式,拓展合作资源。 (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是助推国内外创新资源对接的公共性开放服务平台,主要任务是开展海外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技术转移、创新团队及企业孵化对接。 (三)企业海外研发机构:是提升龙头企业全球创新资源配置能力的海外实体,主要任务是加快重点产业链研发全球化布局。 (四)“一带一路”联合共建实验室(研究中心):是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前沿关键技术联合研发的双向科研平台,主要任务是推进中外双方共同关注优先领域的高水平科学研究,加强优势产业和民生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全球示范推广。 二、重点领域 (一)坚持需求导向:重点面向集成电路、网络通信、人工智能、数字安防、精准医学、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新材料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全球创新链合作布局建设。 (二)坚持服务大局:重点面向现代农业、能源、防灾减灾、海洋、人口健康等中外共同关注的民生领域布局建设。 (三)坚持互利共赢:重点面向气候变化应对、碳达峰、碳中和、绿色技术、可持续发展、公共卫生与传染病防控等全球重大发展议题布局建设。 三、申报条件 (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符合《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浙科发外〔2017〕187号,附件1)规定的申报条件。重点面向科创走廊、国家自创区、自贸试验区等重大开放创新平台布局。鼓励依托单位做好资源渠道整合,高校每个学院原则上累计建设不超过一个基地。 (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 符合《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外〔2018〕63号,附件2)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企业海外研发机构 1.申报主体为在浙江省内合法注册、运营且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企业。一般支持近五年内设立(并购)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且该海外研发机构运行状况良好。 2.海外研发机构需拥有核心技术和重大发明专利,有专业研发人才团队和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研发项目以及研发经费投入。 3.通过并购方式设立的,被并购机构注册成立时间应不少于2年,且与出资主体无产权关联关系。 4.省内企业通过海外子公司、分公司投资设立(并购)研发机构的,需提供投资主体与省内企业所属关系证明材料。 研发机构设立在港澳台地区的也可纳入申报范围。 (四)“一带一路”联合共建实验室(研究中心) 1.中方依托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外方依托单位原则上应为在国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 2.共建实验室的中方、外方依托单位需同时具备相应科研能力及条件, 均应有一定面积的独立物理空间, 为实验室配备稳定的学术带头人、高水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能够为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及实验设施等支持。 3.中外方依托单位已经就共建联合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投入产出等达成明确共识,已签署相关协议、备忘录或合作意向书。外方依托单位支持中方依托单位向我厅申请建设,并对同时被认定为外方依托单位不持异议。 4.优先支持已纳入中外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框架或纳入双方政府间机制性会议讨论议题的相关合作,优先支持与我省国际友城相关机构开展的合作。 四、支持政策 (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定期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优先支持基地申报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定期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企业海外研发机构。经核定评审,申报企业设立或并购海外研发机构的核定累计研发投入总金额高于(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按核定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一带一路”联合共建实验室(研究中心)。优先支持申报各类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 五、申报方式与时间安排 (一)申报方式 实行网络在线填报方式申报,无需报送纸质件。申报单位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新申报单位需先注册。具体方式为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zjzwfw.gov.cn),选择“法人服务”,部门导航中选择“省科技厅”,根据申报的载体类型点击进入相应模块进行填报。 (二)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或省级归口管理部门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在线完成审核推荐工作。 (三)材料要求 1.在线填写申报书(样表参见附件3-6); 2.根据提示在线上传相关佐证材料,未提供佐证材料的数据与信息在评审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用。 (四)联系人 政策业务咨询:省科技交流中心陈晟颖,87978953 省科技厅合作处廖川杰,87054108 系统技术支持: 85118011(企业海外研发机构) 87054113(其它三类载体) 本项目省申报截止时间是7月15日 关于开展2021年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根据《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杭科高〔2020〕7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1年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本次市级孵化器认定包括市级标准化孵化器和市级专业化孵化器,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市级标准化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运营主体为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独立法人,发展方向清晰,服务功能健全,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同一主体不能同时申请市级孵化器和市级众创空间。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可用于企业孵化的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在孵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服务团队中至少有3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创业导师2名(含)以上,并开展相关辅导活动。 4.认定时孵化器自有场地内注册办公并经备案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且户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从事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户均可适当放宽到1000平方米。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投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7.孵化器运营主体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市级专业化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市级标准化孵化器要求。 2.聚焦人工智能、集成电路、5G产业、区块链、新材料、高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等领域,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 3.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三)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 2.企业职工人数小于100人,且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1000万元。 3.企业入驻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4.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5.鼓励孵化“飞地”建设。西部县(市)的孵化器在城区建立孵化“飞地”的,对注册在西部县(市)孵化器内实际办公地址在“飞地”的企业,经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且符合在孵条件的,可作为西部县(市)孵化器的在孵企业。 二、申报程序 (一)备案申报 1.备案:申报单位在杭州市科技创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孵化场地和孵化企业等备案,备案账号请向杭州市科技信息研究院申请。未开展备案的单位将取消2021年认定资格。 2.申报:通过杭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推荐使用Chrome浏览器或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打开,企业用户点击“法人登录”,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无政务服务网账号的请先注册。登录系统完善基本信息后,进入“杭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模块填写《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表》,并上传佐证材料。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二)审核报送 各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和运营单位申报条件、运营状态以及上年度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等进行审核,通知企业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走访。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将《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表》和佐证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报各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材料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于7月10日前,通过杭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同时将一份企业申报材料、纸质推荐函和《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推荐汇总表》(均加盖公章)报送至市科技局。 三、其他事项 (一)业务咨询 市科技局高新处: 康智勇 联系电话:87060184 王立华 联系电话:85394613 市科技信息研究院: 刘 斌 联系电话:87060354 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咨询电话,见附件1。 (二)网络技术咨询 陶 砾 联系电话:87054113 本项目市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关于征集2021年度科技评估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科技评估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国标委发〔2021〕3号)和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计划,科技评估标委会即日起征集本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原则和重点 申报项目应围绕科技评估领域标准化发展需求,促进科技评估高质量发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控制数量、确保质量,满足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协调性等要求。申报项目应属于科技评估领域,包括科技政策评估、科技计划评估、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估、区域科技创新评估、科技机构与基地评估、科技人才评估、科技经费评估、科技绩效与影响评估等,参见科技评估国家标准体系结构图。本年度重点是科技评估领域基础、通用层标准和当前热点急需的应用层标准。 二、申报材料 项目应提供国家标准草案、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国家标准项目申报说明,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重大推荐性国家标准还应提供预研材料。申报材料应完备、规范、准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负责,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1、标准草案。应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内容完整。标准结构和格式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GB/T 1.1-2020)的规定和要求。 2、项目建议书。应加盖项目牵头单位公章。 3、项目申报说明。应加盖项目牵头单位公章,并明确标准与科技评估国家标准体系的对应关系,标准与国内外已发布和在研相关标准的关系,相关工作基础,对标准实施的有关考虑,知识产权承诺等。 4、预研材料。应明确项目涉及的标准化对象行业发展情况,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协调性,国内外标准情况等。 三、申报要求 1、标准制定项目完成周期(从下达计划到完成报批)不超过24个月,修订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完成周期不超过12个月。 2、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与标准研制所需的能力与条件。项目应具备较好的基础,能够在相应时限内完成。 四、申报方式 本通知全年有效。申报单位需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送至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为便于管理,统一邮件标题为:“标准项目名称-立项申报”,申报材料所含文件标题为:“标准项目名称-草案/建议书/申报说明/预研材料”。 本项目市申报全年有效 关于开展2021年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及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着力培养一批技能精湛、素质优秀的“名城工匠”,根据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倍增计划”,现就做好2021年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及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项目市申报截止时间是6月30日 关于征集2021年度国、省重大科技专项资助市级配套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钱塘区、临平区经发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杭科资〔2020〕70号),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省重大科技专项,集聚优势科技资源,加快推进重大科技项目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经研究,启动征集2021年度承担国、省重大科技专项的市级财政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杭州市范围注册登记并纳税的科技型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引进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等。 2、补助范围:属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立项支持项目;其他由我市组织推荐且在合同(任务)书中承诺经费配套支持的国、省重大科技项目。 3、时限要求:本次征集时间段以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为准,对在该期间实际到账的专项资助资金,按比例给予补助。同一项目按合同分期下达资金的,以到账年度分别计算配套补助额。项目资金不在本通知时段内到账的,其他国、省科技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要求配套以及承担2021年省重点研发计划择优委托项目,不在申报范围。 4、申报单位如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子课题或作为参与方并接受项目总牵头单位拨款的,应在项目总合同(任务)书所列表中。项目产业化不在杭州的,以及项目合同资助总金额少于50万元以下(或当期实际到账资金少于10万元)的原则上不安排补助。 二、补助方式及标准 根据管理办法,对符合申请补助要求的国、省重大科技项目,市级配套资金按不超过国、省重大科技项目在征集时段内到账资金25%的比例给予补助。同一法人单位同一年度国、省项目的配套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单个项目申请市级配套补助资金超过500万元(或特别重大项目),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提出配套补助申请,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商配套方案(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并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市级配套补助资金由市本级和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富阳区和钱塘区与市本级的承担比例为1:1;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与市本级的承担比例为1:3。如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由相关文件明确承担比例。 如申报单位所承担的国、省项目已经获得过市级工业或科技专项立项补助的,经查重产并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扣减或调整补助差额。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须提供相关申报纸质材料一式2份(附电子版申报表),交由属地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申报材料包括: 1)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市级财政资金配套申报表(附件1)。 2)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的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任务)书、当期项目经费拨款通知书和银行入账凭证等复印件。如属承担国、省项目子课题或合作参与单位并接受总项目承担单位拨款的,还需提供总项目承担单位的拨款通知单和银行入账凭证、项目委托任务书等复印件。 请各区县(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真实性审核,补齐所需申报材料,在项目申报表中签署本级财政资金配套意见并盖章,汇总配套推荐项目清单(附件2)。于2021年7月20日前将项目申报表、推荐汇总表的电子版发市科技局项目受理办公室,项目申报材料和汇总表等纸质材料一并快递。逾期不再受理。 四、项目申报咨询联系 市项目受理办公室 沈吉英 电话:87025452 电子邮箱:sjy@hznet.com.cn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40号科委大楼506室 资源配置处 胡小庭 电话:87061059 本项目市申报截止时间是7月20日 关于开展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杭科高〔2020〕74号)规定,现对我市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的在孵企业或毕业1年内的企业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征集,并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在孵化器一定的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全市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征集企业要求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补助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孵企业或毕业1年内的孵化企业。 2.企业获得以下认定资质:国家重点扶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3.企业入驻孵化器时满足在孵企业标准参照新旧办法执行节点进行审核。 4.企业须已在市科技局孵化企业备案平台备案。未备案企业不符合文件规定,建议不要申报。 三、征集企业认定时间 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之间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时间以认定证书或认定文件为准。 四、申报程序 1、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 申报资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登录杭州市科技局孵化企业备案平台,点击“企业申报”——“培育高企补助申报”,填报企业信息。填报完成后导出统计表,打印盖章。 按照统计表填报企业顺序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包括企业成立之初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当前营业执照,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证书或文件,孵化协议。毕业企业需提供毕业证书或文件。 申报单位无需提供纸质材料。请按照以下顺序将有关材料扫描成PDF文件,上传至申报系统。材料顺序为:统计表(企业盖章),第1家企业4种材料(营业执照,认定佐证材料,孵化协议,毕业佐证材料),第2家企业4种材料,以此类推。排序严格对照统计表企业顺序。 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申报截止时间6月30日。 2、审核推荐。 各区、县(市)科技局对各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的运营状态以及上年度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等进行审核,并通知科技企业孵化器完成网上补充完善材料。 经主要领导签字后,各区、县(市)科技局于7月10日前,将纸质推荐函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统计表》(均加盖公章)报送至市科技局。 五、联系方式 1.受理部门:杭州市科技信息研究院。 2.咨询电话: 高新处 康智勇 联系电话:87060184 市信息院 刘 斌 联系电话:87060354 本项目市申报截止时间是6月30日 关于征集2021年度高新区(滨江)工厂物联网试点项目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推进“未来工厂”建设,加快制造业数字化改造,根据杭州市经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工厂物联网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杭州市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高新区(滨江)工厂物联网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试点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高新区(滨江)区域范围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 企业有投资预算,具有实施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智能化改造意愿和信息化基础。 3. 企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 4. 项目实际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不高于1000万元。 5. 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试点项目。 二、项目范围 鼓励企业通过物联网技术将工厂中的人员、设备、物料信息以及工艺参数、环境参数、质量状况等要素联网,实现工业数据的全面感知、动态传输、实时分析,形成科学决策与智能控制,提高制造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制造质量;鼓励企业在工厂物联网的基础上,完善工业安全保障措施,发展基于公共云平台的工业互联网深度应用,构建设计、生产与供应链资源有效协同的制造体系,开展用户个性需求与产品设计、生产制造精准对接的规模化定制,推动制造业面向质量追溯、设备健康管理、产品增值服务的服务化转型。 试点方向包括研发设计协同化、生产过程智能化(协同制造)、能源管控集成化、服务模式延展化、个性化定制5类,详见附件3。 三、资助形式 对经认定的“工厂物联网试点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申报项目需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投资额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结束。 四、工作程序 1、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提交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区经信局初审后,报市经信局。 2、项目入库。市经信委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布列入试点库项目名单;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并视实际情况进行项目增补和调整。 3、组织验收。区经信局集中组织项目验收,时间一般为每年10月份前后,形式为企业答辩、专家质询相结合的现场评审。申请验收项目需为正式完工项目。 4、验收结果经市经信局审定、公示、认定发文后,兑付补助资金。 五、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填写《杭州高新区(滨江)工厂物联网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和《2021年杭州高新区(滨江)工厂物联网试点项目汇总表》,于6月26日下班前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此次申报截止后,仍有项目如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增补入库。 本项目高新区申报截止时间是6月26日 关于开展杭州高新区(滨江)直播产业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 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号)和《关于扶持直播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区办〔2020〕7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直播产业做强做大,经研究,决定开展首批直播产业企业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播产业企业备案条件 (一)主营业务符合高新区(滨江)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导向和《关于扶持直播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区办〔2020〕7号)规定的扶持对象范畴,经营状况正常、信用良好、合法合规,且工商注册、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设立(或引进)时间6个月(含)以上,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分公司性质企业不予备案),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员工人数30人(含)以上。 (二)同时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直播电商平台,指淘宝系、拼多多、抖音、快手、网易严选、考拉海购等主流直播电商平台,以及在垂直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及示范带动作用的直播电商平台。 2、头部MCN机构,要求机构签约入驻微博、微信、抖音、快手、哔哩哔哩、小红书、淘宝直播等主流直播平台,具有优质内容创作能力或优质带货能力的帐号数超过5个,机构入驻帐号总粉丝量超过100万,且位列所在平台MCN机构带货量或内容创作年度排名前20位。 3、直播电商企业,要求企业拥有头部MCN机构(符合上述第2条相关要求),且以直播为主要营销方式及销售渠道,并自主拥有主播、MCN机构、销售平台、供应链等完整产业链要素。 4、为直播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产业配套服务等相关企业,企业应已开展相关业务时间超过6个月,并为直播产业发展提供有效助力,年度服务或业务分成收入超过200万。 5、头部主播创办企业,要求主播及所创办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主播年带货实际销售额(去除退货等金额)20亿元(含)以上;(2)主播为所在企业创始人,且为企业第一自然人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3)企业符合上述第3条“直播电商企业”备案确认条件。 (三)对已备案确认的直播产业企业实行动态化管理,对主营业务转向非直播产业领域,或申报政策时已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以及经营异常或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予以取消直播产业企业备案资格。后续备案确认中,如与已备案确认的直播产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办公地址,以及主要业务内容等均有雷同的企业,不予以重复备案。 二、申请备案需提交材料 (一)基础材料: 1、《杭州高新区(滨江)直播产业企业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1); 2、有效的“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实缴注册资本有效到资凭证复印件(银行回单需备注明确为投资款,并加盖公章); 4、经市场监管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5、人力社保部门出具(或网站拉取)的近3个月企业缴纳社保员工花名册(加盖公章); 6、企业申请备案年度审计报告; 7、企业设立(或引进)年度至申请备案前一年度历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如设立(或引进)时间较久的,可提供近三年的上述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个性材料:直播产业企业备案确认条件第(二)条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具体如下: 1、直播电商平台: (1)直播电商平台介绍材料; (2)软件著作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公网安备)、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或EDI(在线数据交易与处理)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以及根据平台销售内容所获得的相关出版、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 2、头部MCN机构: (1)MCN机构介绍材料; (2)与相关主流直播平台签约入驻协议或由平台出具的其他有效入驻证明材料; (3)旗下账号及粉丝量、带货量和内容创作排名情况证明材料。 3、直播电商企业: (1)企业介绍材料(包括销售平台、供应链等产业链要素建设情况); (2)旗下头部MCN机构介绍材料; (3)旗下头部MCN机构与相关主流直播平台签约入驻协议或由平台出具的其他有效入驻证明材料; (4)MCN机构旗下账号与相关主流直播平台签约入驻协议或由平台出具的其他有效入驻证明材料; (5)旗下主播介绍材料。 4、为直播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产业配套服务等相关企业: (1)企业业务内容介绍材料(包含技术支撑、产业配套服务等相关业务情况); (2)团队介绍; (3)与直播电商平台、头部MCN机构、直播电商企业开展业务合作情况证明材料(如合作协议等); (4)相关服务支撑或配套业务能力资质认定或授权等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上年度服务收入或业务分成收入证明材料(如甲方打款单据、专项审计报告等) 5、头部主播创办企业: (1)平台出具的头部主播年度实际销售额证明材料; (2)企业股权结构证明材料; (3)上述第3条“直播电商企业”所需提交材料。 申请备案材料一式一份,按材料清单顺序装订成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原件现场需核验,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三、其他相关事项 1、符合条件企业向所在街道、平台提出备案申请,材料报送部门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企业申请备案常年受理,集中确认,原则上每季度确认一次,逾期滚动到下一期。 3、企业可关注“滨江文创”微信公众号,了解直播产业企业备案及政策申报相关信息。 4、列为备案企业不等于直接享受区直播政策扶持,具体申报政策扶持将另行通知。 附件: 杭州高新区(滨江)直播产业企业备案申请表
填表人: 手机号码: 填表时间: 本项目高新区申报常年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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