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区发改局 发布时间: 2021-09-28 08:31 点击率: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领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充分发挥领军企业群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定条件

主营业务属于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研发投入及技术水平处于国际领先或行业领军地位,拥有一批国内外顶尖科技、管理人才的法人企业,原则上须满足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支持政策

1. 鼓励企业链式发展。鼓励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或并购基金,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优先给予支持。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生态共同体,发挥其对重点产业链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集聚发展,维护产业链安全稳定。对于新引进实到注册资本或投资额达到2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产业项目,按区相关政策分档给予资助。

2. 鼓励企业持续创新。支持企业不断优化、更新和迭代产品技术,为其新技术新产品提供示范应用场景。支持企业申报各级、各类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支持企业与世界一流、国内双一流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设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科技服务机构等高层次重大创新载体,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对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国外商标、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以及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并发布、主要参与标准制定并发布的,按区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

3. 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实施人才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引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妥善解决人才生活和工作条件。对自主申报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最高420万元资助;自主申报入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自主申报入选国家,分别给予120万元、100万元区奖励,自主申报入选市,按市财政奖励金额给予最高80万元的等额配套支持。

4. 鼓励企业提升国际化水平。鼓励企业融入“一带一路”倡议,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创新研发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持续扩大出口,按区相关政策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在本区举办符合区重点产业导向的国际展会,可给予50%的场租费补贴,单次展会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5. 支持企业拓展发展空间。优先保障企业的产业发展空间,对企业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的,按照区管委会、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其房租补贴。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确保土地资源向领军企业、领军培育企业倾斜。

6. 鼓励企业跨越发展。领军企业:政策期内给予企业专项资助。领军培育企业:对企业认定年度给予专项资助。领军企业及领军培育企业资助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扩大投资、市场开拓、绿色发展等,具体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兑付:

(1)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企业加大技术研发能力所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研发投入最高30%予以资助。

(2)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对企业银行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100%贴息资助;新引进或新增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按实到注册资本5—10%予以资助。

(3)支持企业产业投资。对企业实施的产业化、信息化、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示范等项目,可按其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资助。

(4)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企业在境内、外设立营销网络发生的经营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20%、50%给予资助。

(5)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50%的资助。

三、工作机制

1. 领军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管委会、政府提出列入领军企业跨越发展计划申请,由区发改局组织初审,报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后签订《领军企业跨越发展战略合作协议》,明确企业在经济贡献、创新成果、人才培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三年发展目标,并确定具有针对性、持续性的扶持办法。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与企业签订的《领军企业跨越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对指标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报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可不再列入跨越发展计划。

2. 领军培育企业

领军培育企业由企业申请,发改局会同各部门、街道和平台初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区管委会、政府批准。领军培育企业每年认定,认定当年有效。

四、附则

1. 原则上符合领军企业认定条件企业的全资或控股公司,一并纳入领军政策扶持范围,不享受领军培育企业政策;实施过程中既适用有关其他政策,又适用本意见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2. 本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9日制发的《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3号)同时废止。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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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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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领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充分发挥领军企业群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定条件

主营业务属于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研发投入及技术水平处于国际领先或行业领军地位,拥有一批国内外顶尖科技、管理人才的法人企业,原则上须满足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支持政策

1. 鼓励企业链式发展。鼓励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或并购基金,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优先给予支持。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生态共同体,发挥其对重点产业链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集聚发展,维护产业链安全稳定。对于新引进实到注册资本或投资额达到2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产业项目,按区相关政策分档给予资助。

2. 鼓励企业持续创新。支持企业不断优化、更新和迭代产品技术,为其新技术新产品提供示范应用场景。支持企业申报各级、各类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支持企业与世界一流、国内双一流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设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科技服务机构等高层次重大创新载体,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对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国外商标、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以及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并发布、主要参与标准制定并发布的,按区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

3. 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实施人才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引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妥善解决人才生活和工作条件。对自主申报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最高420万元资助;自主申报入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自主申报入选国家,分别给予120万元、100万元区奖励,自主申报入选市,按市财政奖励金额给予最高80万元的等额配套支持。

4. 鼓励企业提升国际化水平。鼓励企业融入“一带一路”倡议,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创新研发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持续扩大出口,按区相关政策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在本区举办符合区重点产业导向的国际展会,可给予50%的场租费补贴,单次展会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5. 支持企业拓展发展空间。优先保障企业的产业发展空间,对企业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的,按照区管委会、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其房租补贴。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确保土地资源向领军企业、领军培育企业倾斜。

6. 鼓励企业跨越发展。领军企业:政策期内给予企业专项资助。领军培育企业:对企业认定年度给予专项资助。领军企业及领军培育企业资助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扩大投资、市场开拓、绿色发展等,具体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兑付:

(1)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企业加大技术研发能力所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研发投入最高30%予以资助。

(2)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对企业银行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100%贴息资助;新引进或新增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按实到注册资本5—10%予以资助。

(3)支持企业产业投资。对企业实施的产业化、信息化、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示范等项目,可按其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资助。

(4)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企业在境内、外设立营销网络发生的经营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20%、50%给予资助。

(5)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50%的资助。

三、工作机制

1. 领军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管委会、政府提出列入领军企业跨越发展计划申请,由区发改局组织初审,报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后签订《领军企业跨越发展战略合作协议》,明确企业在经济贡献、创新成果、人才培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三年发展目标,并确定具有针对性、持续性的扶持办法。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与企业签订的《领军企业跨越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对指标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报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可不再列入跨越发展计划。

2. 领军培育企业

领军培育企业由企业申请,发改局会同各部门、街道和平台初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区管委会、政府批准。领军培育企业每年认定,认定当年有效。

四、附则

1. 原则上符合领军企业认定条件企业的全资或控股公司,一并纳入领军政策扶持范围,不享受领军培育企业政策;实施过程中既适用有关其他政策,又适用本意见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2. 本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9日制发的《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3号)同时废止。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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