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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 区科技局 发布时间: 2022-01-05 15:19 点击率: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鼓励技术创新,培育强化创新主体,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 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科技企业梯队培育

(一)鼓励在孵创客企业发展。对入驻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创客企业,给予三年50%的房租补贴。

(二)鼓励优质出孵企业发展。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出孵的企业,继续留区发展,给予两年50%的房租补贴。

(三)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市级雏鹰计划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四)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引进且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三年房租补贴。

二、鼓励科技孵化体系建设

(五)支持加大培育建设。经审核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15家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六)鼓励各级载体认定。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标准化、专业化示范、国际化示范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奖励。

(七)鼓励提升孵化绩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考核优秀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考核合格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众创空间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八)鼓励输出品牌服务。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依托主体)对区内其他主体进行品牌输出,对接受服务后被认定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每家分别给予输出方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九)支持各类主体建设海外孵化器。对新认定的省级海外孵化创新中心、市级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海外孵化创新中心资助的,按省级标准予以配套资助。

三、鼓励科技企业创新发展

(十)鼓励申报各级科技计划。支持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区财政给予配套资助。

(十一)鼓励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国家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优秀奖给予10万元奖励;获浙江省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第一责任单位予以全额奖励,第二至第五责任单位减半奖励,第六及以后不予奖励,对省级科技进步奖只给予第一责任单位奖励。

四、鼓励研发创新体系建设

(十三)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实施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规上(限上)、规下(限下)企业新增研发费分别超过200万元、50万元,按新增研发费不超过10%给予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25万元。当年已获杭州市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补助企业不重复补助。

(十四)鼓励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50万元奖励,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

(十五)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建站资助。经市首次建站考核等次为优秀 、合格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省级绩效考核优秀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市级优秀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每多引进1位院士进站,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A类、B类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建站资助,经市首次建站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鼓励产学研合作

(十六)鼓励创新国际化。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十七)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以技术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等方式承接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移的企业,给予实际支出的20%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八)加大创新券推广力度。在省级创新载体和市级创新载体的基础上,将长江三角洲城市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服务载体纳入企业使用创新券补助范围;鼓励区内企业开放共享检验、检测和实验平台,经审核的企业平台可纳入区创新券载体,给予不超过认定登记的技术服务合同金额30%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十九)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由世界一流、国内双一流大学和科研院所主导建设,以及由区内龙头企业与“名校名院名所”联合建设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新型研发机构(独立法人),经集体决策可给予重点扶持。

(二十)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辅导我区企业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每通过一家给予服务机构1万元奖励;新引进且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科技局备案后,每新引进且认定一家给予服务机构5万元奖励。

六、附则

本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区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原杭高新【2017】6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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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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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鼓励技术创新,培育强化创新主体,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 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科技企业梯队培育

(一)鼓励在孵创客企业发展。对入驻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创客企业,给予三年50%的房租补贴。

(二)鼓励优质出孵企业发展。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出孵的企业,继续留区发展,给予两年50%的房租补贴。

(三)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市级雏鹰计划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四)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引进且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三年房租补贴。

二、鼓励科技孵化体系建设

(五)支持加大培育建设。经审核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15家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六)鼓励各级载体认定。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标准化、专业化示范、国际化示范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奖励。

(七)鼓励提升孵化绩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考核优秀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考核合格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众创空间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八)鼓励输出品牌服务。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依托主体)对区内其他主体进行品牌输出,对接受服务后被认定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每家分别给予输出方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九)支持各类主体建设海外孵化器。对新认定的省级海外孵化创新中心、市级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海外孵化创新中心资助的,按省级标准予以配套资助。

三、鼓励科技企业创新发展

(十)鼓励申报各级科技计划。支持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区财政给予配套资助。

(十一)鼓励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国家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优秀奖给予10万元奖励;获浙江省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第一责任单位予以全额奖励,第二至第五责任单位减半奖励,第六及以后不予奖励,对省级科技进步奖只给予第一责任单位奖励。

四、鼓励研发创新体系建设

(十三)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实施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规上(限上)、规下(限下)企业新增研发费分别超过200万元、50万元,按新增研发费不超过10%给予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25万元。当年已获杭州市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补助企业不重复补助。

(十四)鼓励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50万元奖励,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

(十五)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建站资助。经市首次建站考核等次为优秀 、合格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省级绩效考核优秀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市级优秀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每多引进1位院士进站,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A类、B类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建站资助,经市首次建站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鼓励产学研合作

(十六)鼓励创新国际化。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十七)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以技术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等方式承接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移的企业,给予实际支出的20%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八)加大创新券推广力度。在省级创新载体和市级创新载体的基础上,将长江三角洲城市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服务载体纳入企业使用创新券补助范围;鼓励区内企业开放共享检验、检测和实验平台,经审核的企业平台可纳入区创新券载体,给予不超过认定登记的技术服务合同金额30%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十九)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由世界一流、国内双一流大学和科研院所主导建设,以及由区内龙头企业与“名校名院名所”联合建设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新型研发机构(独立法人),经集体决策可给予重点扶持。

(二十)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辅导我区企业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每通过一家给予服务机构1万元奖励;新引进且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科技局备案后,每新引进且认定一家给予服务机构5万元奖励。

六、附则

本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区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原杭高新【2017】6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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