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方式方法,提高服务水平,经厅党委研究同意,决定从2015年2月1日起全面实行户籍管理十二项便民服务措施。现将《户籍管理十二项便民服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迅速将通知精神传达至各级户籍管理部门和基层派出所。对目前已经具备实施条件的地方,可先行施行;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时实施。
工作中遇有问题和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
2014年11月13日
户籍管理十二项便民服务措施
一、实行户口申报事项一地办理。不需要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符合政策规定、手续材料齐全的,业务相关地派出所(含办证中心,下同)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一地受理,内部流转,不再让群众转送材料。符合政策规定、手续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耐心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二、实施户口迁移网上办理。设区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实行户口“网上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无需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三、提供预约上门服务。确有办理户口申报事项和居民身份证需要的孤寡老人、长期卧床病人等行动不便群众,无法到派出所办理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委托居住地派出所提供预约登记、上门办理等特殊便利服务。
四、推行临时居民身份证审签与发放分离。实行临时居民身份证审签与发放分离,申领人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公安机关内部流转、审批后,可在派出所直接制作和发放证件。
五、推行居民身份证相片多拍选优服务。申领人拍摄居民身份证相片时,着装、打扮应符合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规范要求。对不满意的相片,可申请重拍,原则上以3次为限。
六、提供居民身份证省内就近补领便利。因居民身份证丢失需要补领的本省户籍申领人,可就近选择到户口所在地、工作地、居住地任一户籍派出所,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书面委托他人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七、提供居民身份证省外补领便利。16周岁以上、在本省领取登记指纹信息居民身份证未满二年,因证件丢失,申领人在省外、无法返回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核通过,可由受托人办理补领手续,不再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
八、推出居民身份证快递服务。申领居民身份证时,申领人可以根据需要,自愿选择由邮政速递公司办理居民身份证快递业务;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制证后,由邮政速递公司以专递的方式直接投递至申领人指定的省内地址。邮寄费由申领人在证件到手后直接向邮政速递公司支付。公安机关不收取除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九、制发集体户居民户口簿。经本人申请、设立集体户单位同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可以为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成员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
十、开通短信、电话提醒服务。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口事项审批(核准)结果或者收到制作完成的居民身份证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十一、推出户籍窗口预约、错时服务。大中城市城区派出所户籍窗口节假日照常受理户籍事项,城镇和农村派出所户籍窗口节假日实行预约受理。根据群众办理业务需要,派出所可实行户籍窗口A、B岗轮班工作制或者错时服务制,工作日中午安排值守。
十二、建立投诉、督办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设立户口和居民身份证问题咨询、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实施省、市公安机关督办制。对不严格执行公安部、省公安厅户籍管理规定,增设再生育证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社会抚养费收据等附加条件,致使相关户口事项不能顺利办理,或者擅自放宽条件,随意办理的,由上级公安机关督促办理,并予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