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至5月期间,我区进行了新一轮的试点领域目录调整,并于2022年6月10日发布了《滨江区基层政务公开试点领域标准目录调整情况说》。其中,因我区为主城区,城镇化率100%,加之脱贫攻坚全面完成,因此本轮调整中,不再保留“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此轮调整后,我区保留24个试点领域标准目录。此外,根据工作实际,对重大建设项目、公共法律服务、城乡规划、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市政服务、城市综合执法、涉农补贴等7个领域进行调整,剩余17个领域沿用2020年制作的标准目录。
在此基础上,我区于2022年8月至10月期间开展了基层政务公开新增领域目录编制。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制发的《广播电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国家新闻出版署制发的《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国家统计制发的《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制发的《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海关总署办公厅制发的《海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制发的《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制发的《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等7个领域指引,考虑到我区未设海关部门实际,加之交通领域职责权限在市级,因此删去“海关”和“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新增5个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滨江区广播电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滨江区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滨江区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滨江区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滨江区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明确废止《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81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105号)两个标准指引,将城乡规划领域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归纳整合成自然资源领域。因此,我区不再保留《滨江区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和《滨江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新编制的《滨江区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为准。
经过本轮调整,我区保留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2个,新增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5个,合计27个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特此说明。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
2022年修改目录清单(5个领域)
序号 | 领域 | 牵头单位 |
1 | 重大建设项目领域 | 发改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财政局、规划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综合执法局 |
7 | 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 司法局 |
17 | 市政服务领域 | 住建局、综合执法局 |
18 | 城市综合执法领域 | 住建局、综合执法局 |
19 | 涉农补贴领域 | 发改局(农业农村局) |
未修订领域目录清单(17个领域)
序号 | 领域 | 牵头单位 |
2 |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 住建局、财政局、规划资源分局 |
3 | 义务教育领域 | 教育局 |
4 | 户籍管理领域 | 公安分局 |
5 | 社会救助领域 | 民政局 |
6 | 养老服务领域 | 民政局 |
8 | 财政预决算领域 | 财政局 |
9 | 就业领域 | 人社局 |
10 | 社会保险领域 | 人社局 |
13 | 生态环境领域 | 生态环境分局 |
14 | 保障性住房领域 | 住建局 |
15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 | 住建局 |
20 |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 | 文广旅体局 |
21 | 卫生健康领域 | 卫生健康局 |
22 | 安全生产领域 | 应急管理局 |
23 | 救灾生产领域 | 应急管理局 |
24 |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 | 市场监管局 |
25 | 税收管理领域 | 税务局 |
删减领域目录清单(4个领域)
序号 | 领域 | 牵头单位 |
11 | 城乡规划领域 | 规划资源分局 |
12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规划资源分局 |
16 | 农村危房改造领域 | 住建局 |
26 | 扶贫领域 | 发改局(农业农村局) |
特别说明:本次修订的目录序号沿用国务院26个领域目录编序,因此存在删减领域11、12、16、26序号的缺失。
新增目录清单(5个领域)
序号 | 领域 | 牵头单位 |
1 | 广播电视领域 | 文广旅体局 |
2 | 旅游领域 | 文广旅体局 |
3 | 统计领域 | 统计局 |
4 | 新闻出版版权领域 | 文广旅体局、宣传部 |
5 | 自然资源领域 | 规划资源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