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滨政复〔2021〕19号

申请人翁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西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官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翔,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永皓,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翁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西兴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要求西兴街道在某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依法履行指导、监督行政职责的申请》的复函(以下简称“履职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3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答复期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证据材料。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组织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职回复,要求其重新履职。

申请人称:《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业委会信息共同微信群(以下简称“微信群”)是原业委会组织部分业主参与并付出劳动而建立的虚拟资产,系全体业主其他共有财物,应当附随微信公众号一并移交,原业委会及相关人员拒不移交属违法违规。被申请人及某社区在长达1年的时间内,未按照相关规定将拒不移交情况告知全体业主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其次,本次换届选举中,被申请人及某社区始终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街道(乡镇)、社区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的通知》(杭物改[2019]3号)文件的规定对罗某、郑某的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违反上述规定。2020年11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要求西兴街道在某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依法履行指导、监督行政职责的申请》(以下简称“履职申请”),后被申请人对该履职申请进行回复,申请人不服该履职回复,要求责令其重新履职。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进行答复。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被申请人根据相关规定,对其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处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书面答复。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职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微信群系部分业主自发建立的沟通联系群,并非业委会资产,且该群已经移交新一届业委会,被申请人对此予以了告知。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敦促工作组对业委会候选人罗某、郑某是否“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重新进行审查并告知全体业主的要求,被申请人经咨询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均认为目前情况下被申请人无权否定罗某等人的选举资格,对此被申请人也多次告知申请人。现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均未对业主大会换届工作组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也未授予被申请人审核业委会候选人资格乃至否决候选人任职资格的权力。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督促工作组履行资格审核的请求与现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均不符合,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恳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西兴街道在某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依法履行指导、监督行政职责的申请》。该申请共涉及两项请求:“一、敦促原业委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完成原业委会微信群的移交,拒不移交的应公告告知全体业主,并报请司法机关介入。二、被申请人根据举报情况应敦促工作组对业委会候选人员罗某、郑某是否‘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重新进行审核并告知全体业主。”2021年1月28日,被申请人对上述履职申请作出回复,就申请人要求履职的事项进行解释与说明,主要内容为:“一、关于原业委会信息群的移交问题,经沟通了解,原信息群作为业主与原业委会的沟通平台,业委会到期后,此群由热心业主继续管理,且群名已被更改。目前新一届业委会成立后,此群已移交给业委会管理使用。二、关于候选人罗某、郑某是否违反业主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问题,此前已多次沟通解释。街道咨询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后,认为仅以您提供的证据,街道无权直接否定罗某的选举资格,且也未发现郑某违规的问题,目前该二人都已被业主依法选为业委会成员。”申请人对该履职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自2020年8月26日起,多次就业委会换届选举中的微信群移交及相关候选人资格问题向被申请人反映情况。2020年9月1日,某小区业委会换届工作组向罗某等人发送《告知函》,将申请人的相关意见告知候选人,要求其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同年9月3日,罗某等人就《告知函》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向工作组作出《关于<告知函>的回复》,并抄送被申请人及相关单位。

案涉某小区小区第二届业委会选举工作已于2020年12月底完成并于2021年1月6日进行备案,现第二届业委会已开始展开相关工作。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履职申请材料及快递截图;3.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要求西兴街道在某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依法履行指导、监督行政职责的申请>的复函》;4.《关于西兴街道、某社区在物业管理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及拒不履行指导、监督职责的举报》;5.《关于某小区原“业委会信息沟通群”至今没有移交等问题的举报》、“杭州某小区公共平台”公众号发布《关于某小区小区组建运动场地的公示》截图、某小区业主群聊天及群成员信息截图、某小区业委会群助手微信号截图;6.《关于业委会报名资格的问题的举报》;7.《告知函》及关于《告知函》的回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街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在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情况下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改选。《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第九条规定街道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第十七条规定,街道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根据上述规定,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具有指导职责,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有监督职责。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业委会成立的决定权属于业主大会,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行使选举或罢免业委会委员及变更业委会的权利,故业委会的资格来源于业主大会的选举,体现为多数业主的共同意思。街道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行使指导监督权,但不具备直接对业委会候选人资格作出决定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案涉履职申请后,已按期履行答复义务,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予以回复说明。申请人的两项主张均涉及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涉及该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应当由全体业主决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业委会的名义提起诉讼,业委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现申请人仅以其个人名义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职回复不服,复议要求被申请人督促原业委会完成微信群移交并对相关候选人的资格进行重新审核,其个人不能代表小区全体业主的意思表示,申请人不能据此要求街道对业委会候选人的资格作出评价。且本案被申请人对业委会组建过程中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具有强制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亦未造成实质影响。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翁某某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