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滨政复〔2021〕22号
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钱毓军,局长。
申请人何某于2021年2月27日通过邮寄申请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3月2日收悉。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3月4日通知申请人补正。3月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于3月9日收悉。3月9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案前调解。经调解未果,本机关依法进行受理审查。
申请人称,其于2021年2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发布虚假价格折扣广告(受理编号:1330108002021021888140168)。其举报称:被举报人宣传“羽绒服全场75折,年末给力好货来袭”。女士户外中长羽绒服宣传价格为699元,惊喜价594元。男士户外中长羽绒服价格为599元,惊喜价509元。但是按照被举报人全场75折的宣传,699元的女士中长款羽绒服打折后应为524.25元,但实际支付价格为594元。599元的男士中长款羽绒服打折后应为449.25元,但实际支付509元。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虚构折扣,而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逾期未告知其是否受理。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告知其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有至少十五个工作日的立案核查期,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后,另有五个工作日的告知期。申请人2月18日提出履职申请,截至2月27日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的立案核查期尚未届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法定履职期限届满前便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