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滨政复〔2021〕43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钱毓军,局长。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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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02493590/2022-10714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时间 | 2022-03-01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