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滨政复〔2021〕50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通和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荆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翁华丽、朱钟婷,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王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案前调解未果,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6月4日作出的滨公信告(2021)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称:其是某小区业主,也是业主委员会主任。申请人发现杭州市滨江区某旅馆(以下简称“某旅馆”)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第一,某旅馆擅自将住宅充当营业用房使用;第二,该旅馆将门通往小区内部,造成小区安全隐患。第三,某旅馆存在超许可面积经营的违法行为,该旅馆登记的营业面积为94.1平方米,但被申请人下发的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面积却达到450平方米,其中包括住宅室。被申请人在审批特种行业许可时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剥夺了小区业主的知情权和行政许可的复议权。故申请人要求公开许可审批时某旅馆提供的申请资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通过网络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旅馆在申报《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备案材料:1、营业执照;2、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营业场所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协议;3、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文件;4、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或房屋工程质量证明文件;5、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楼宇和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的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被申请人于2008年8月18日收到关于某旅馆《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一份,经书面审查、实地走访,同年9月4日,被申请人依法发放滨公特治字第2008-18号《特种行业许可证》;2010年4月29日,经某旅馆申请,被申请人同意某旅馆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事项,于2010年5月5日制发变更后的滨公特治字第2008-18号《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提出的五项请求均属于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且涉及第三方利害关系人某旅馆的合法权益,与申请人无直接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4日作出不予公开决定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日13时39分,申请人通过网络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杭州市滨江区某旅馆在申报特种行业许可证时按规定提交的所需材料明细的信息。经被申请人释明,申请人于当日16时21分重新提交信息公开申请,明确要求公开某旅馆在申报《特种行业许可证》时的备案资料:1、营业执照;2、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营业场所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协议;3、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文件;4、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或房屋工程质量证明文件;5、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楼宇和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的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被申请人受理后于6月4日作出滨公信告(2021)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该5项均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且你所申请事项与你本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于当日通过邮寄方式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6月5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网页截图、办件通知单、滨公信告(2021)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达回执及快递信息。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十六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故被申请人系辖区内旅馆业特种许可的审批机关。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至第5项信息均系被申请人在依法审查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过程中要求旅馆业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作为被申请人判断是否作出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的依据,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执法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故被申请人以案涉政府信息系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理由且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的滨公信告(2021)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