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滨政复〔2021〕58号


申请人韩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钱毓军,局长。


申请人韩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