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滨政复﹝2021﹞90号

申请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姜旭日,浙江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浦沿派出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镇前路70号。                             

负责人:丁鲁冰,所长。

申请人张某某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浦沿派出所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报警事项。因申请材料存在需要补正的情况,本机关依法通知其补正,10月1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

申请人称:2021年10月3日,申请人被他人告知其丈夫来某某去世的消息。10月5日上午,申请人到浦沿派出所报案要求查明其丈夫的死因,被申请人既不出具受案回执,也不制作笔录,申请人遂拨打110报警求助,但被申请人仍不予理会。综上,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职责违法,责令其受理申请人的报警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申请人虽提供了杭州市公安局110报警的电话截图,但经本机关查询该报警录音,申请人并未向杭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明确提出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安全的申请,110指挥中心亦未向被申请人派发该份报警单。而申请人补充提交的其妹夫叶某的书面说明亦无法证明其向被申请人提出过履职申请。综上,现有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提出过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履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