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滨政复〔2021〕31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钱毓军,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