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滨政复〔2021〕31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钱毓军,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1年4月27日
政府信息公开(资源库) > | 政府机构 > | 区司法局 >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
信息索引号 | 002493590/2022-11180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时间 | 2022-03-31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