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滨政复〔2021〕105号


申请人:施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158号彩宏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树人,该局局长。


申请人施某对被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