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滨政复〔2021〕70号
申请人杭州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788号海越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孙灿平,局长。
申请人杭州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不服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陈某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一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