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杭滨政复〔2021〕104号
申请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姜旭日,浙江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浦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冠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来惟贫,主任。
申请人张某某对被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浦沿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1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