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 2023-11-10 09:32 点击率: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促进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文件,现就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天然气,下同)价格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ー、本通知所称托育机构是指经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标准执行。

三、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原则上应装设分表单独计量。暂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由向托育机构转供水电气的主体和托育机构一起,与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约定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确定托育机构应执行的水电气用量,并及时将居民类价格传导到相关托育机构。需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涉及建筑区划红线以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线路设施改造费用,由托育机构承担;计量装置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责安装到位,不得向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用。

四、托育机构凭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向当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申请办理。涉及向托育机构转供水电气的,由托育机构和向托育机构转供水电气的主体联合申请。经当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现场勘查属实后,于上述用户申请次月起执行。如托育机构经营场所变更,需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气企业重新申请办理。

五、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告知,指导所在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做好贯彻落实和动态管理工作,并跟踪政策执行情况。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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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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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促进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文件,现就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天然气,下同)价格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ー、本通知所称托育机构是指经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标准执行。

三、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原则上应装设分表单独计量。暂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由向托育机构转供水电气的主体和托育机构一起,与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约定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确定托育机构应执行的水电气用量,并及时将居民类价格传导到相关托育机构。需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涉及建筑区划红线以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线路设施改造费用,由托育机构承担;计量装置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责安装到位,不得向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用。

四、托育机构凭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向当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申请办理。涉及向托育机构转供水电气的,由托育机构和向托育机构转供水电气的主体联合申请。经当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现场勘查属实后,于上述用户申请次月起执行。如托育机构经营场所变更,需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气企业重新申请办理。

五、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告知,指导所在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做好贯彻落实和动态管理工作,并跟踪政策执行情况。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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