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现行有效的、与上位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制定依据
《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
三、清理原则
清理工作要根据相关改革措施以及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梳理,确保应改尽改、应废尽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或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或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通知》主要内容
截至2023年8月31日,由区财政局制发的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拟废止或已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具体详见《通知》中的附件内容。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不设有效期。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解读人:王慎红(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党委委员、三级调研员)
联系电话:0571-8952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