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管委会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 政务公开科 发布时间: 2023-12-07 09:54 点击率: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完善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强化项目变更监管,严格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确保我区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

二、本意见适用于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意见组建相应委员会负责实施。

三、杭州市滨江区建设工程重大变更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重大变更委员会”)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重大变更审批管理。区重大变更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工程变更审查办”),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工程变更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范围

四、本意见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图纸发生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增加或减少合同工作内容,对施工工艺、顺序和时间进行改变,施工条件改变以及其他客观原因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化。

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变更,按本意见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一)完善设计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艺的变更;

(二)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主要建筑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非政策性文件调价导致工程价款调整的变更;

(五)规范、技术标准的调整引起的变更;

(六)勘察、设计技术资料与施工实际不符引起的变更;

(七)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有必要增加施工内容或额外工作引起的变更;

(八)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变更,不属于本意见管辖的工程变更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签证、确认、审批:

(一)政策性文件调价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

(二)政策、法规相关条款变化引起的变更;

(三)合同条款的修改或合同主体的变更;

(四)招标时清单明确的工程量或特征描述与施工图不符的;

(五)招标时清单漏项的;

(六)招标时为暂定价或暂定量的,实际实施时导致工程金额变更的;

(七)设计时明确深化设计且深化设计后施工费用没有明显变化的,以最终设计为准;

(八)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施工内容减少不需另行报批的。

五、工程变更必须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充分论证,务必在工程项目的功能、质量、投资、工期等方面尽可能优化的原则下开展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调整。

六、工程变更应当综合考量对其他工程及专业的影响,凡是影响后续工程及专业的,包括不同部位、不同发生时间,建设单位应当一并考虑并且同期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工程招标前,建设单位要会同设计单位及相关单位仔细审查施工图,消除设计文件明显缺陷,避免和减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非必要工程变更行为。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分类

八、工程变更按变更事由分为正常工程变更与非正常工程变更。

以下情形属于正常工程变更:

(一)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会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组织专题图纸会审,结合施工工艺、环境需要对施工图文件予以修改、完善的变更。

图纸会审时应充分考虑,对需要修改、完善的设计内容、施工措施一次性办理变更手续。

(二)项目开工后,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化必须予以工程变更的。

(三)实施工程变更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 有利于提升项目品质;

2. 有利于提高施工工效;

3. 有利于优化使用功能;

4. 有利于增强施工安全;

5. 有利于节约投资成本;

6. 有利于消除风险隐患。

以下情形属于非正常工程变更:

(一)因勘察、设计文件存在严重缺陷而未在施工前发现导致不得不采取工程变更以弥补缺陷的。

(二)因施工行为不当导致不得不采取工程变更控制风险的。

(三)其他因项目管理或人为因素导致不得不采取工程变更的情形。

(四)除特殊情况外,同一事项已实施过变更再次变更的。

九、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署合同时,应明确导致非正常变更的责任条款。项目建设过程中,导致发生非正常工程变更行为的相关单位与责任人,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等级和认定

十、工程变更按变更金额分为一般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两个等级:

(一)一般工程变更。指单项或单次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合同造价500万元以下的项目)、50万元以下(合同造价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变更金额占合同造价1%以下且变更总额300万元以下(合同造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的工程变更。

(二)重大工程变更。指单项或单次变更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合同造价500万元以下的项目)、50万元(含)以上(合同造价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变更金额占合同造价1%(含)以上或变更总额300万元(含)以上(合同造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的工程变更。

本意见所称的单项变更是指合同范围内同一分项工程的措施、工艺或材料、设备发生变化导致的工程变更。

本意见所称的单次变更是指合同范围内因同一事由引起一个或多个分项施工内容发生变化导致的工程变更。

十一、工程变更的等级应准确核定,严格按“单项一项一议、单次一事一议”原则所确定的变更内容测算、定级确认:

(一)“单项一项一议”原则:在单个项目中,同一时期同一单项实施变更的,要全面梳理并一次性办理变更手续;严格把握单项原则厘清事项,不得将无关分项工程或其他事项的变更合并办理。

(二)“单次一事一议”原则:在单个项目中,同一时期同一事由实施变更的,要全面归纳所涉分项工程变更内容并一次性办理变更手续;严格把握单次原则厘清事由,不得将其他事由的变更合并办理。

第五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管理

十二、工程变更必须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重大工程变更由区重大变更委员会审批,一般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审批。

十三、区工程变更审查办负责全区建设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指导建设单位规范实施一般工程变更行为、按权限签证确认或调整有关工程变更事项,按职责负责重大工程变更的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专门成立工程变更审查小组,各建设单位工程变更审查小组按权限承担本单位所属建设工程项目的一般工程变更审批管理工作,对属于重大工程变更的按规定程序提交重大变更申请报告。

十四、工程变更按以下程序发起、定级、审批:

(一)工程变更的发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各方之一或多方认为有需要实施工程变更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召集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商议,研究工程变更必要性,明确工程变更的内容,核定变更事项与原工程设计、招标清单、合同内容的关系(新增、减少、调整)。经会商,一致认为需采取工程变更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起工程变更建议,并填报《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建议单》(附件1)。工程变更商议会议可结合监理例会召开,相应会议内容纳入监理例会记录。

(二)工程变更的定级。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将《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建议单》连同必要的变更依据材料、图示说明材料提交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审定,经分管负责人许可后交由单位内部造价审核或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测算变更金额,评估工程变更的等级。经测评后,按照第四章规定明确工程变更等级,并按对应程序审批。

不属于本意见管辖范围的工程变更,可参照一般工程变更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批或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三)一般工程变更的审批。经测评属于一般工程变更等级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申报。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工程变更(其他)报告单》(附件2),经相关负责人逐级审核确认后,提交本单位工程变更审查小组予以审议。

2. 审批。经工程变更审查小组集体商议予以批准通过的,由组长(主要行政负责人)签证后实施,建设单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归档。一般工程变更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相关材料归档或通过数字化管理系统登记,归档资料应包括:《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工程变更(其他)报告单》《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建议单》及依据材料、工程变更图或施工方案、变更的施工预算测算书面材料等。

(四)重大工程变更的审批。经测评属于重大工程变更等级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1. 申请。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申请单》(附件3),经逐级审核确认后,提交本单位工程变更审查小组予以审议。

2. 单位审议。经工程变更审查小组审议后,提交本单位“三重一大”会议研究确认。在“三重一大”会议通过3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向区工程变更审查办提交《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报告单》(附件4)及相关资料。

3. 初审。初审工作由区工程变更审查办负责组织实施,包括资料审核、专家论证。收到《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报告单》后,区工程变更审查办于2个工作日内对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未通过资料审核的,予以退回;通过资料审核的,区工程变更审查办于5个工作日内组建专家组召开审查会议,对该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予以论证,并形成《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专家审查意见》(附件5)。专家审查通过后,由区工程变更审查办向建设单位出具《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初审意见单》(附件6)。

4. 报告。建设单位将《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报告单》《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初审意见单》及相关资料一并提请分管区领导研究。经分管区领导批准的,由建设单位交由区工程变更审查办提请区重大变更委员会审批。在区重大变更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区工程变更审查办应将相关资料上报区重大变更委员会全体成员审阅。

5. 审批。区重大变更委员会负责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并开展审批工作。重大工程变更申请取得四分之三以上成员投票通过的予以批准实施,否则不予批准实施。

6. 批复。经区重大变更委员会审议予以批准实施的,区工程变更审查办出具《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批准意见书》(附件7),该项重大工程变更可组织实施。经区重大变更委员会审议不予批准实施的,区工程变更审查办出具《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不予批准意见书》(附件8),该项重大工程变更程序终止。

7. 归档。重大工程变更获准后7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相关资料归档或通过数字化管理系统登记,归档材料应包括:《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报告单》《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建议单》及依据材料、工程变更图或施工方案、变更的施工预算测算书面材料等。

十五、工程变更应落实闭环管理,按项目评估实施成效。其中,对经批准的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在实施完毕后组织专项验收,建设单位工程变更审查小组评价实施成效,《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专项验收记录》(附件9)同时归入工程档案。

十六、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价款结算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按以下原则执行:一般变更经批准后,待工程结算审计后支付或扣除;重大变更经批准后,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结算方式,工程变更最终价款以相关部门结算审核为准。

第六章  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

十七、区重大变更委员会主任由区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工程变更审查办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区重大变更委员会对重大工程变更审批实行例会制度,视重大工程变更上报情况择机召开。

十八、区工程变更审查办应组建包括经济、设计、施工等行业专家以及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联合专家组,并对行业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

十九、区工程变更审查办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重大工程变更审核制度,定期进行一般工程变更程序符合性抽查、巡检,做好工程变更的类别、数量、金额统计分析,编制工程变更月度动态、季度简报、年度报告。

二十、区工程变更审查办日常监管过程中,要按照同一单项累计、同一事由合计原则,对建设主体实施的一般工程变更进行抽查,并视情况委托第三方进行复核,重点监测化整为零、人为拆分规避审批情形。

第七章  工程变更的责任

二十一、建设单位是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负责。委托代建的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管理职责。

二十二、建设单位工程变更审查小组组长应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应包括分管工程、财务的负责人。各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变更内控、审查制度,形成完整工程变更审查记录并收集归档。

二十三、工程变更必须做到事前控制,必须按照变更的审批权限完成审批程序,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按规定应进行施工图审的,应组织审查。

二十四、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合同造价控制,避免非正常工程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审批,也不得把多次一般工程变更累计成重大工程变更。

二十五、建设单位人为拆分变更规避审批的,以及未经审查的工程变更,在办理工程款结算、支付时,其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相关管理部门不予认可。对由此造成的投资失控、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工期延误等不良后果,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违反本意见,或由于其责任造成投资失控、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工期延误等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在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二十七、对建设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二十八、如遇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区工程变更审查办提交《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特殊情况预报告单》(附件10)。

二十九、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应急抢险项目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属于重大工程变更,按相应应急抢险文件执行。

三十、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2月24日起实施。原《关于修订印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区办〔2012〕16号)废止。

附件:

1.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建议单

2.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工程变更(其他)报告单

3.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申请单

4.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报告单

5.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专家审查意见

6.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初审意见单

7.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批准意见书

8.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不予批准意见书

9.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专项验收记录

10.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特殊情况预报告单

附件1-10.doc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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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委会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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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完善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强化项目变更监管,严格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确保我区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

二、本意见适用于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意见组建相应委员会负责实施。

三、杭州市滨江区建设工程重大变更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重大变更委员会”)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重大变更审批管理。区重大变更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工程变更审查办”),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工程变更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范围

四、本意见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图纸发生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增加或减少合同工作内容,对施工工艺、顺序和时间进行改变,施工条件改变以及其他客观原因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化。

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变更,按本意见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一)完善设计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艺的变更;

(二)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主要建筑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非政策性文件调价导致工程价款调整的变更;

(五)规范、技术标准的调整引起的变更;

(六)勘察、设计技术资料与施工实际不符引起的变更;

(七)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有必要增加施工内容或额外工作引起的变更;

(八)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变更,不属于本意见管辖的工程变更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签证、确认、审批:

(一)政策性文件调价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

(二)政策、法规相关条款变化引起的变更;

(三)合同条款的修改或合同主体的变更;

(四)招标时清单明确的工程量或特征描述与施工图不符的;

(五)招标时清单漏项的;

(六)招标时为暂定价或暂定量的,实际实施时导致工程金额变更的;

(七)设计时明确深化设计且深化设计后施工费用没有明显变化的,以最终设计为准;

(八)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施工内容减少不需另行报批的。

五、工程变更必须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充分论证,务必在工程项目的功能、质量、投资、工期等方面尽可能优化的原则下开展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调整。

六、工程变更应当综合考量对其他工程及专业的影响,凡是影响后续工程及专业的,包括不同部位、不同发生时间,建设单位应当一并考虑并且同期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工程招标前,建设单位要会同设计单位及相关单位仔细审查施工图,消除设计文件明显缺陷,避免和减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非必要工程变更行为。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分类

八、工程变更按变更事由分为正常工程变更与非正常工程变更。

以下情形属于正常工程变更:

(一)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会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组织专题图纸会审,结合施工工艺、环境需要对施工图文件予以修改、完善的变更。

图纸会审时应充分考虑,对需要修改、完善的设计内容、施工措施一次性办理变更手续。

(二)项目开工后,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化必须予以工程变更的。

(三)实施工程变更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 有利于提升项目品质;

2. 有利于提高施工工效;

3. 有利于优化使用功能;

4. 有利于增强施工安全;

5. 有利于节约投资成本;

6. 有利于消除风险隐患。

以下情形属于非正常工程变更:

(一)因勘察、设计文件存在严重缺陷而未在施工前发现导致不得不采取工程变更以弥补缺陷的。

(二)因施工行为不当导致不得不采取工程变更控制风险的。

(三)其他因项目管理或人为因素导致不得不采取工程变更的情形。

(四)除特殊情况外,同一事项已实施过变更再次变更的。

九、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署合同时,应明确导致非正常变更的责任条款。项目建设过程中,导致发生非正常工程变更行为的相关单位与责任人,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等级和认定

十、工程变更按变更金额分为一般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两个等级:

(一)一般工程变更。指单项或单次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合同造价500万元以下的项目)、50万元以下(合同造价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变更金额占合同造价1%以下且变更总额300万元以下(合同造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的工程变更。

(二)重大工程变更。指单项或单次变更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合同造价500万元以下的项目)、50万元(含)以上(合同造价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变更金额占合同造价1%(含)以上或变更总额300万元(含)以上(合同造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的工程变更。

本意见所称的单项变更是指合同范围内同一分项工程的措施、工艺或材料、设备发生变化导致的工程变更。

本意见所称的单次变更是指合同范围内因同一事由引起一个或多个分项施工内容发生变化导致的工程变更。

十一、工程变更的等级应准确核定,严格按“单项一项一议、单次一事一议”原则所确定的变更内容测算、定级确认:

(一)“单项一项一议”原则:在单个项目中,同一时期同一单项实施变更的,要全面梳理并一次性办理变更手续;严格把握单项原则厘清事项,不得将无关分项工程或其他事项的变更合并办理。

(二)“单次一事一议”原则:在单个项目中,同一时期同一事由实施变更的,要全面归纳所涉分项工程变更内容并一次性办理变更手续;严格把握单次原则厘清事由,不得将其他事由的变更合并办理。

第五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管理

十二、工程变更必须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重大工程变更由区重大变更委员会审批,一般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审批。

十三、区工程变更审查办负责全区建设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指导建设单位规范实施一般工程变更行为、按权限签证确认或调整有关工程变更事项,按职责负责重大工程变更的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专门成立工程变更审查小组,各建设单位工程变更审查小组按权限承担本单位所属建设工程项目的一般工程变更审批管理工作,对属于重大工程变更的按规定程序提交重大变更申请报告。

十四、工程变更按以下程序发起、定级、审批:

(一)工程变更的发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各方之一或多方认为有需要实施工程变更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召集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商议,研究工程变更必要性,明确工程变更的内容,核定变更事项与原工程设计、招标清单、合同内容的关系(新增、减少、调整)。经会商,一致认为需采取工程变更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起工程变更建议,并填报《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建议单》(附件1)。工程变更商议会议可结合监理例会召开,相应会议内容纳入监理例会记录。

(二)工程变更的定级。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将《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建议单》连同必要的变更依据材料、图示说明材料提交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审定,经分管负责人许可后交由单位内部造价审核或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测算变更金额,评估工程变更的等级。经测评后,按照第四章规定明确工程变更等级,并按对应程序审批。

不属于本意见管辖范围的工程变更,可参照一般工程变更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批或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三)一般工程变更的审批。经测评属于一般工程变更等级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申报。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工程变更(其他)报告单》(附件2),经相关负责人逐级审核确认后,提交本单位工程变更审查小组予以审议。

2. 审批。经工程变更审查小组集体商议予以批准通过的,由组长(主要行政负责人)签证后实施,建设单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归档。一般工程变更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相关材料归档或通过数字化管理系统登记,归档资料应包括:《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工程变更(其他)报告单》《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建议单》及依据材料、工程变更图或施工方案、变更的施工预算测算书面材料等。

(四)重大工程变更的审批。经测评属于重大工程变更等级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1. 申请。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申请单》(附件3),经逐级审核确认后,提交本单位工程变更审查小组予以审议。

2. 单位审议。经工程变更审查小组审议后,提交本单位“三重一大”会议研究确认。在“三重一大”会议通过3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向区工程变更审查办提交《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报告单》(附件4)及相关资料。

3. 初审。初审工作由区工程变更审查办负责组织实施,包括资料审核、专家论证。收到《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报告单》后,区工程变更审查办于2个工作日内对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未通过资料审核的,予以退回;通过资料审核的,区工程变更审查办于5个工作日内组建专家组召开审查会议,对该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予以论证,并形成《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专家审查意见》(附件5)。专家审查通过后,由区工程变更审查办向建设单位出具《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初审意见单》(附件6)。

4. 报告。建设单位将《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报告单》《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初审意见单》及相关资料一并提请分管区领导研究。经分管区领导批准的,由建设单位交由区工程变更审查办提请区重大变更委员会审批。在区重大变更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区工程变更审查办应将相关资料上报区重大变更委员会全体成员审阅。

5. 审批。区重大变更委员会负责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并开展审批工作。重大工程变更申请取得四分之三以上成员投票通过的予以批准实施,否则不予批准实施。

6. 批复。经区重大变更委员会审议予以批准实施的,区工程变更审查办出具《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批准意见书》(附件7),该项重大工程变更可组织实施。经区重大变更委员会审议不予批准实施的,区工程变更审查办出具《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不予批准意见书》(附件8),该项重大工程变更程序终止。

7. 归档。重大工程变更获准后7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相关资料归档或通过数字化管理系统登记,归档材料应包括:《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报告单》《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建议单》及依据材料、工程变更图或施工方案、变更的施工预算测算书面材料等。

十五、工程变更应落实闭环管理,按项目评估实施成效。其中,对经批准的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在实施完毕后组织专项验收,建设单位工程变更审查小组评价实施成效,《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专项验收记录》(附件9)同时归入工程档案。

十六、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价款结算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按以下原则执行:一般变更经批准后,待工程结算审计后支付或扣除;重大变更经批准后,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结算方式,工程变更最终价款以相关部门结算审核为准。

第六章  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

十七、区重大变更委员会主任由区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工程变更审查办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区重大变更委员会对重大工程变更审批实行例会制度,视重大工程变更上报情况择机召开。

十八、区工程变更审查办应组建包括经济、设计、施工等行业专家以及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联合专家组,并对行业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

十九、区工程变更审查办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重大工程变更审核制度,定期进行一般工程变更程序符合性抽查、巡检,做好工程变更的类别、数量、金额统计分析,编制工程变更月度动态、季度简报、年度报告。

二十、区工程变更审查办日常监管过程中,要按照同一单项累计、同一事由合计原则,对建设主体实施的一般工程变更进行抽查,并视情况委托第三方进行复核,重点监测化整为零、人为拆分规避审批情形。

第七章  工程变更的责任

二十一、建设单位是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负责。委托代建的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管理职责。

二十二、建设单位工程变更审查小组组长应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应包括分管工程、财务的负责人。各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变更内控、审查制度,形成完整工程变更审查记录并收集归档。

二十三、工程变更必须做到事前控制,必须按照变更的审批权限完成审批程序,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按规定应进行施工图审的,应组织审查。

二十四、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合同造价控制,避免非正常工程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审批,也不得把多次一般工程变更累计成重大工程变更。

二十五、建设单位人为拆分变更规避审批的,以及未经审查的工程变更,在办理工程款结算、支付时,其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相关管理部门不予认可。对由此造成的投资失控、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工期延误等不良后果,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违反本意见,或由于其责任造成投资失控、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工期延误等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在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二十七、对建设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二十八、如遇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区工程变更审查办提交《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特殊情况预报告单》(附件10)。

二十九、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应急抢险项目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属于重大工程变更,按相应应急抢险文件执行。

三十、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2月24日起实施。原《关于修订印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区办〔2012〕16号)废止。

附件:

1.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建议单

2.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工程变更(其他)报告单

3.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申请单

4.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报告单

5.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专家审查意见

6.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初审意见单

7.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批准意见书

8.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不予批准意见书

9.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专项验收记录

10.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特殊情况预报告单

附件1-10.doc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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