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紧密围绕国家、省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安排部署,有效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缓解我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2021年10月25日,我市出台《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54号),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制定本《通知》,明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的适用范围、申请材料、退费管理等内容。
二、制定过程
《通知》制定历经前期调研多层面意见征求和多轮讨论修改等过程:一是与市建委、市财政局研究明确适用范围、申请材料、退费管理等核心内容;二是书面征求市发改、市建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三是通过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通知》进一步完善修订,经与市建委、市财政局讨论通过后正式发文。
三、主要内容
《通知》内容共三条,主要包括:免收范围及申请材料、退费管理、施行要求等方面。
(一)明确免收范围及申请材料,规定在2021年6月24日后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申请表、立项文件、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或认定书(预)等材料办理。
(二)明确退费管理,规定在2021年6月24日后申领施工许可证并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凭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或认定书(预)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部门办理退费。
(三)明确施行要求,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解读人:卢漩
联系电话:0571-88232759
一、制定背景
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紧密围绕国家、省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安排部署,有效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缓解我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2021年10月25日,我市出台《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54号),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制定本《通知》,明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的适用范围、申请材料、退费管理等内容。
二、制定过程
《通知》制定历经前期调研多层面意见征求和多轮讨论修改等过程:一是与市建委、市财政局研究明确适用范围、申请材料、退费管理等核心内容;二是书面征求市发改、市建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三是通过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通知》进一步完善修订,经与市建委、市财政局讨论通过后正式发文。
三、主要内容
《通知》内容共三条,主要包括:免收范围及申请材料、退费管理、施行要求等方面。
(一)明确免收范围及申请材料,规定在2021年6月24日后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申请表、立项文件、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或认定书(预)等材料办理。
(二)明确退费管理,规定在2021年6月24日后申领施工许可证并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凭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或认定书(预)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部门办理退费。
(三)明确施行要求,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解读人:卢漩
联系电话:0571-8823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