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0月1日9时33分许,司机赵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滨江区冠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信诚南路口右转弯时,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含赔偿费)106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工程运输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安委办〔2019〕9号)的相关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总工会、滨江交警大队、滨江交通执法大队和浦沿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滨江交警大队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事故车辆技术性能状况进行了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取视频监控、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防范措施。
调查小组分析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及人员情况
1、杭州依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依博市政萧山分公司)。该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21日,登记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AX465X3(1/2);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湘山路58号A座1005室;负责人:华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承接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服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运;批发、零售;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取得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浙交运管许可杭字330109100330),有效期至2032年5月7日;现有工程运输车40台;员工30余人、配备安全管理员1人(持有安全培训合格资格证书)。
2、赵某,浙A2Q91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系依博市政萧山分公司员工,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2022年7月10日,聘用期限一年;赵某(男)、居民身份证号:5324XXXXXXXXXX1715,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05月10日,准驾车型:A2。
3、杨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XXXXXXXXXX0814,“杭0853517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浙A2Q919号陕汽牌SX3310MB406(绿色)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所有人:杭州依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发动机号:1417G084061;注册登记日期:2017年9月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9月; 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BHAZ150Y2022B001716X。
2、“杭0853517号”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所有人:杭州市滨江区联庄三区101号杨某,损坏。
(三)事故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情况
2022年10月1日,滨江交警大队委托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对悬挂“杭0853517号”电动自行车制动系、转向系、照明信号装置技术性能进行鉴定;对浙A2Q919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技术性能进行鉴定;对浙A2Q919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是否改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如下:
1、“杭0853517号”电动自行车鉴定意见(浙江共安车鉴〔2022〕HZ滨江085号):该车制动系技术状况、转向系技术状况、照明信号装置技术均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车安全技术规范》第6条的技术要求。
2、浙A2Q919号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技术性能鉴定(浙江共安车鉴〔2022〕HZ滨江092号),鉴定意见:
(1)该车转向系技术状况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6条的技术要求;
(2)该车制动系技术状况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条的技术要求;
(3)该车左前转向信号灯技术状况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条的技术要求。
3、浙A2Q919号重型自卸货车是否改装(浙江共安车鉴[2022]HZ滨江093号),鉴定意见:
(1)浙A2Q919号重型自卸货车第三轴轮胎、第四轴轮胎层级与车辆公告查询信息比对不一致,不符合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第6.4.4.1条要求。
(2)浙A2Q919号重型自卸货车整备质量为21700kg,比行驶证上的整备质量重6200 kg,与车辆行驶证信息比对不一致,货厢存在更换改装。
二、事发道路状况
2022年10月1日,滨江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对事发现场进行勘验,情况如下:
事故发生地周边为河道、桥梁、绿化及工地。
事故发生路口为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漆划人行横道线,干燥路面,沥青铺装。
信诚南路呈南北走向,道路中央设有绿化隔离带,机动车道间漆画白色分道线。路口北侧由北向南设有四个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设有隔离护栏;由南向北方向设有二个机动车道及一个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漆画白色分道线。路口南侧由北向南方向设有二个机动车道及一个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设有隔离护栏;由南向北方向设有四个机动车道及一个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设有隔离护栏。
冠山路呈东西走向,道路中央设有绿化隔离带,机动车道间漆画白色分道线。路口东侧由东向西方向设有五个机动车道及一个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设有绿化隔离带;路口西侧道路由东向西方向设有三个机动车道及一个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设有绿化隔离带;由西向东方向设有四个机动车道及一个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设有绿化隔离带。涉事车辆分别为浙A2Q919号重型自卸货车和悬挂“杭0853517号”电动自行车。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0月1日9时33分许,赵某驾驶浙A2Q919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冠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信诚南路口右转弯时,与在冠山路同向直行的由杨某骑行的“杭0853517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四、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相关人员笔录,结合视频监控、现场勘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材料,事故调查组认为发生本次事故的原因为:赵某在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右转弯通过路口时未注意观察已在路口内行驶的车辆。
五、责任认定
依据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30108120220000017号),在此事故中,赵某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大于杨某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故确定:赵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六、相关单位和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1、依博市政萧山分公司安全管理责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力。涉事的浙A2Q919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转向灯不符合技术标准,轮胎、货厢、整备质量与已登记信息不一致,不符合车辆上路行驶的技术要求。依博市政萧山分公司对上述安全风险未能及时制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经查,该公司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共发生交通违法行为394次;肇事司机赵某自2022年7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共发生交通违法行为5次。该公司对从业人员赵某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未严格执行右转弯停车礼让的规定,没有落实交管部门对车辆管控要求,对车辆驾驶员失管失控,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最终酿成事故。
2、华某作为依博市政萧山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导致赵某驾驶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上路行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力,致使下属员工安全意识缺失,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右转弯时未关注右侧盲区动态安全状况,以致发生事故。
3、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提前进入路口。
七、部门履职情况
1、依博市政萧山分公司登记机关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主管部门为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2、滨江交警大队:今年以来扎实开展工程车专项整治、深入彻底的对全区进行工程运输车进行基础排查、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一是强化源头治理。2022年,依博市政萧山分公司在本辖区内承接土方运输的工地共5个,报备车辆40辆、驾驶员40位,当前剩余11位驾驶员。二是开展安全教育。交警大队规定运输企业管理层人员每月组织一次安全会议、驾驶员每月两次常态宣教外,要求企业做好每日驾驶员出车前的安全教育,并将出车前的教育信息以照片、短视频方式上传微信责任防群,接受大队监督。大队每月定期召开企业安全员会议。2022年到依博市政萧山分公司共上门常态化宣教4次、事故约谈2次、下发2份事故责令整改通知书。三是加强动态监管力度。滨江交警大队动态监管室每天对上路行驶的车辆进行实行监管,巡查人员对每天查获的驾驶员违规行为通报并下发,由企业于次日进行自行教育处理,使动态监管室查获的违规行为形成闭环,促使工程车驾驶员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2022年对该公司共追处45条视频违规,督促其均已对驾驶员进行内部安全宣教,该公司按规定内部处罚了22条。
八、事故责任认定及对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赵某在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右转弯通过路口时未注意观察已在路口内行驶的车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赵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2022年10月1日,杭州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决定对赵某(依博市政萧山分公司的驾驶员)以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10月2日,赵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二)建议追究行政责任的单位
依博市政萧山分公司安全管理责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力。该分公司员工赵某驾驶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重型自卸货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一)项: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故依博市政萧山分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依博市政萧山分公司,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滨江交通执法大队将该起事故上报给杭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建议追究行政责任的个人
1、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提前进入路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也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故杨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华某作为依博市政萧山分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涉事浙A2Q919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转向灯不符合技术标准,轮胎、货厢、整备质量与已登记信息不一致,不符合车辆上路行驶的技术要求(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车辆的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致使下属员工安全意识缺失,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右转弯时未关注右侧盲区动态安全状况,故华某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博市政萧山分公司负责人华某,根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九、事故整改措施建议
1、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博市政萧山分公司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严格按照交管部门对车辆管控要求,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督促驾驶人员按规定的路线、车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2、严格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依博市政萧山分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道路交通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对工程车驾驶员及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充分认识本起事故的经过和原因,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3、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工程车运输车管理秩序。浦沿街道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并配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委会做好路面管控等相关工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等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工程运输企业及工程运输车的安全监管,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运输车专项整治联动机制,充分利用信息互联共享平台,严厉打击工程运输车违章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滨江区人民政府“10.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小组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