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本机关)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杭州高新区(滨江)”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luchovivas.com/)“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也可在本机关网站(网址://www.luchovivas.com/col/col1229244070/index.html /上查阅或下载。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788号海越大厦21楼
办公时间:夏令时9∶00-12∶00,14∶30-18∶00;冬令时:9∶00-12∶00,14∶00-17∶30(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571—89521628
传真:0571—89521628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网址://www.luchovivas.com/jact/front/front_mailwrite.action?sysid=76
二、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区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主动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类。主要公开机构概况、机构领导、内设机构、工作职能等信息。
2.政策法规类。主要公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信息。
3.政府决策类。主要公开发展规划、重点工作等信息。
4.工作信息类。主要公开计划总结、政务动态、提案议案、统计数据等信息。
5.行政职权类。主要公开行政许可、行政监管等信息事项。
6.人事信息类。主要公开人事任免信息。
7.财政信息类。主要公开财政预决算情况报告等信息。
8.办事指南类。主要公开本部门所承担的各类相关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受理费用、办事流程、受理条件及申报材料、联系方式等信息。
9.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目录。
(三)信息分类和编制体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有“组织机构、财政信息、法规文件、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就业创业、行政执法、重点工作栏目、工作总结计划、建议提案、人事信息”等内容;政务“五公开”分类有“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标题、日期、发布机构、索引号、文号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时间及公开机构等项目内容。
(四)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公开地址为滨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uchovivas.com/col/col1229244070/index.html。本机关还采用局微信公众号“滨江人社”公开。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五)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公开时间为信息产生后的20 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杭州高新区(滨江)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网上申请地址://www.luchovivas.com/jact/front/front_mailwrite.action?sysid=76;
2、信件申请。申请人可以从杭州高新区(滨江)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递交。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人社局进行现场申请。现场申请受理机构: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地址: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788号海越大厦21楼2102室,工作时间: 夏令时9∶00-12∶00,14∶30-18∶00;冬令时:9∶00-12∶00,14∶00-17∶30(法定工作日)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受理程序
1.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提交: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提交:
(1)《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三)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市人社局)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