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区各受助单位:

为加强对我区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的监管,评估项目实施绩效,进一步促进我区大学生创业工作,经研究,决定委托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对我区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评估的范围

2020-2022年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包括《关于下达2020年第一批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资金的通知》(杭财行〔2020〕27号)、《关于下达第六届中国杭州大学生创业大赛第二批落地项目无偿资助资金的通知》(杭人社发〔2020〕29号)、《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资金的通知》(杭人社发〔2020〕107号)、《关于公布2021年第一批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的通知》(杭人社发〔2021〕95号)、《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第二批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的通知》(杭人社发〔2021〕128号)、《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七届中国杭州大学生创业大赛(第一批)及“创青春”“互联网+”等国赛资助项目的通知》(杭人社发〔2021〕129号)、《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第一批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的通知》(杭人社发〔2022〕71号)、《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七届中国杭州大学生创业大赛(第二批)及“创青春”“互联网+”等国赛资助项目的通知》(杭人社发〔2022〕86号)、《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第二批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的通知》(杭人社发〔2022〕102号)。

二、专项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受助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及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人员持股情况;

(二)受助企业获得资助情况;

(三)受助企业获得贷款或其他资金情况;

(四)受助企业财务状况;

(五)受助企业纳税情况;

(六)受助企业从业人员情况(包括社会保险参保情况);

(七)创业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八)创业资助项目运行情况。

三、评估方式

本次专项评估由中介机构负责实施,采用详细与抽样、书面与实地相结合的方法。

(一)资金拨付情况的评估。对各区、县(市)财政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套与拨付的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采用详细评估的方法。

(二)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的评估。

1.对受助企业采用书面与实地相结合的方式。各受助单位填写《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单位调查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相关材料(见附件2),并按要求于7月28日前报送纸质材料至区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滨江区丹枫路788号海越大厦2112室)。

2.抽取部分受助单位进行现场评估,并通过电话、信函等其他方式进行个别调查。实地评估按不低于填表受助企业20%的比例确定名单,进场时间由中介机构根据其工作安排确定,并提前与各受助单位联系。

四、其他事项

中介机构进行现场工作时,各受助单位应按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专项评估工作的开展。专项评估报告征求意见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逾期视同无意见。如有拒绝中介机构进场、拒不配合中介机构工作的,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取消今后申报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如发现资助对象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规定,杜绝送礼、宴请、安排娱乐活动及其他影响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发表意见的行为。

联系电话:89520832。

附件1: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单位调查表.docx

附件2: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专项评估需提供资料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