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等文件规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3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杭州市滨江区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等工作部署,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2024年5月28日以前制发的3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起草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三、起草过程

从2024年5月下旬开始,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明确了本次清理的重点:根据相关改革措施以及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梳理,确保应改尽改、应废尽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或与上级改革决策相抵触的,应予以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或与上级改革决策不一致的,应予以修改。

据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整理汇总了《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征求意见稿)》。

2024年7月23日起,清理结果目录(征求意见稿)由区政府办统一在杭州高新区(滨江)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8月2日,未收到意见建议反馈。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清理结果目录(审议稿)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核。

四、主要内容

通知介绍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对2024年5月28日以前制发的3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五、适用范围

本清理结果通知适用于滨江区范围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管理行为。

六、注意事项

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该文件于2024年10月12日起施行,不设有效期。

七、关键词解释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朱执东(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联系电话:0571-87153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