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高新区江北区块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江北发展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5-16 16:32 点击率: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高新区江北区块产业孵化培育力度,促进江北区块高质量发展,根据《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江北区块楼宇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适用于高新区江北区块范围内所有楼宇。原则上楼宇内高新区企业承租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二)扶持政策

1、鼓励楼宇招商。

对当年符合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的企业承租面积合计达3000平方米的楼宇,给予楼宇5万元奖励,每增加1000平方米再奖励0.5万元。

楼宇内新引进或新注册满1年、有实际经营活动并属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的企业,给予楼宇每家0.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优质服务。

鼓励园区楼宇积极做好高新区企业服务工作,对在经济统计、企业服务、固本提质、产业协作、安全生产等涉企服务领域表现出色,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的园区,经综合评估后给予一定扶持奖励。

3、鼓励招强育优。

当年新认定或引进上市后备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优质企业的,给予楼宇招强育优政策。当年新增上市企业、总部企业、国家重点小巨人的,给予楼宇每家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属上市企业、总部企业、国家重点小巨人的,不重复享受奖励);当年新认定为区上市后备企业、国家小巨人的,给予楼宇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当年首次认定或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楼宇每家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新培育或引进规上(限上)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楼宇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同一企业只奖励差额部分)。

4、鼓励企业南迁。

如该搬迁企业当年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楼宇每家2万元;当年属于瞪羚企业(或省级专精特新、规上(限上)企业之一的)奖励5万元;当年属当年上市后备企业(或国家小巨人企业之一的),给予楼宇每家7万元奖励;当年属上市企业(或总部企业、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之一的),给予楼宇每家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只奖励差额部分)。

(三)扶持要求

楼宇政策申报主体为楼宇经营机构,楼宇经营机构可给予运营团队不低于总扶持额度20%的奖励。

本政策所涉及的楼宇承租企业,其必须在杭州高新区,且承租企业的主要经营地须在本楼宇内(不包括江南租赁企业)。

二、江北区块招商引育政策

(一)扶持对象

由江北发展服务办公室新引入或新设的科技型公司,在高新区(滨江)且符合区鼓励类产业导向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扶持政策

1、房租补贴。根据企业当年实际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三年研发办公场地1.6元/平方米/天、2.0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人均补贴面积上限15平方米;生产场地按补贴单价减半执行,最高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2、研发投入补贴。对符合鼓励类产业导向的新设或新引入科技型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除给予2.0元/平方米/天、人均补贴面积上限15平方米的三年房租补贴外,根据企业的研发投入、融资及高层次人才等情况再给予不超过三年15%的研发投入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含)以上;

(2)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累计1000万元(含)以上;

(3)创始人取得理工科类博士学历,并为企业主要股东(主要创始人股东30%股权以上或主要创始人股东和博士团队合计50%以上);或创始人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百强、上市企业3年以上高管任职经历,并为企业主要股东(主要创始人股东30%股权以上或主要创始人股东和博士团队合计50%以上)。

3、鼓励中介机构引荐优质企业。新引荐企业引进时为国高企业或引进后次年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等优质企业的,分别给予中介机构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引荐企业次年内成功认定为区“5050”计划给予中介机构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

4、加大优质存量企业扶持力度。鼓励企业扎根杭州高新区发展壮大,符合条件的按比例给予房租补贴、研发投入补贴等政策扶持。

三、北企南迁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江北区块内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且投资额累计达1000万元及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以及其他重点企业,将实际办公地址(包括注册地址)由江北区块内迁往江南区块范围内。

(二)扶持政策

1、保障发展空间。

加强企业产业空间需求对接服务,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给予供地或供楼,优先保障区内优质企业的产业发展空间,企业供地或供楼需求可即提即议。全力盘活存量工业用地,拓展企业发展空间,供地或购买工业体的具体条件和相关经济指标根据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对购置滨江区商务写字楼并用于公司研发办公的“北企南迁”企业,按购置的研发办公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供地、购买商业写字楼或已提供工业综合体的企业不享受南迁的房租补贴及研发经费补贴政策。

2、房租补贴政策。

对租用江南区块楼宇的“北企南迁”企业,自搬迁之日起给予三年研发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房租补贴按人均租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补贴单价不超过2.0元/平方米/天,生产场地(含实验室、展厅)补贴单价不超过1.0元/平方米/天。

3、研发资助政策。

自搬迁年度起三年内,最高给予研发投入15%的资助(已享受购置商务写字楼补贴和供地供楼的企业除外)。

4、贷款担保支持。

自搬迁年度起三年内,区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南迁企业优先提供最高500万元的贷款担保额度。

5、人才公寓及交通补贴政策。

“北企南迁”企业可优先在滨江配租人才公寓房;按搬迁之日的社保参保人数,以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公司一年的交通补贴,由公司统筹安排。

6、保障人才子女就学。

“北企南迁”企业中,符合滨江区Ⅰ类、Ⅱ类、Ⅲ类人才认定条件的人才子女;上市企业、总部企业、上市后备企业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副总及以上)的子女;“5050计划”(B类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外籍核心人员子女就学,根据杭州市招生及转学政策给予重点保障。

四、附则

1、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是指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文化创意、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2、涉及同一企业、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资助(奖励)差额部分。同一承租企业涉及楼宇和中介机构引荐优质企业奖励政策的,只兑现中介机构引优奖励。

3、未涉及的其他扶持政策仍按现行“1+X”产业政策执行。

4、鼓励享受区产业扶持政策的企业扎根高新区发展,确需外迁发展的,须返还历年产业扶持资金。

5、本意见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2023年引进的企业可参照执行。江北区块的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每年由江北发展服务办公室会同区相关部门进行核定,具体由江北发展服务办公室、区财政局负责政策的兑现和解释。2023年10月16日制发的《关于促进高新区江北区块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江北〔2023〕 5号)同时废止。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局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北发展服务办公室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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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高新区江北区块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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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高新区江北区块产业孵化培育力度,促进江北区块高质量发展,根据《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江北区块楼宇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适用于高新区江北区块范围内所有楼宇。原则上楼宇内高新区企业承租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二)扶持政策

1、鼓励楼宇招商。

对当年符合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的企业承租面积合计达3000平方米的楼宇,给予楼宇5万元奖励,每增加1000平方米再奖励0.5万元。

楼宇内新引进或新注册满1年、有实际经营活动并属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的企业,给予楼宇每家0.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优质服务。

鼓励园区楼宇积极做好高新区企业服务工作,对在经济统计、企业服务、固本提质、产业协作、安全生产等涉企服务领域表现出色,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的园区,经综合评估后给予一定扶持奖励。

3、鼓励招强育优。

当年新认定或引进上市后备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优质企业的,给予楼宇招强育优政策。当年新增上市企业、总部企业、国家重点小巨人的,给予楼宇每家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属上市企业、总部企业、国家重点小巨人的,不重复享受奖励);当年新认定为区上市后备企业、国家小巨人的,给予楼宇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当年首次认定或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楼宇每家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新培育或引进规上(限上)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楼宇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同一企业只奖励差额部分)。

4、鼓励企业南迁。

如该搬迁企业当年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楼宇每家2万元;当年属于瞪羚企业(或省级专精特新、规上(限上)企业之一的)奖励5万元;当年属当年上市后备企业(或国家小巨人企业之一的),给予楼宇每家7万元奖励;当年属上市企业(或总部企业、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之一的),给予楼宇每家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只奖励差额部分)。

(三)扶持要求

楼宇政策申报主体为楼宇经营机构,楼宇经营机构可给予运营团队不低于总扶持额度20%的奖励。

本政策所涉及的楼宇承租企业,其必须在杭州高新区,且承租企业的主要经营地须在本楼宇内(不包括江南租赁企业)。

二、江北区块招商引育政策

(一)扶持对象

由江北发展服务办公室新引入或新设的科技型公司,在高新区(滨江)且符合区鼓励类产业导向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扶持政策

1、房租补贴。根据企业当年实际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三年研发办公场地1.6元/平方米/天、2.0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人均补贴面积上限15平方米;生产场地按补贴单价减半执行,最高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2、研发投入补贴。对符合鼓励类产业导向的新设或新引入科技型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除给予2.0元/平方米/天、人均补贴面积上限15平方米的三年房租补贴外,根据企业的研发投入、融资及高层次人才等情况再给予不超过三年15%的研发投入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含)以上;

(2)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累计1000万元(含)以上;

(3)创始人取得理工科类博士学历,并为企业主要股东(主要创始人股东30%股权以上或主要创始人股东和博士团队合计50%以上);或创始人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百强、上市企业3年以上高管任职经历,并为企业主要股东(主要创始人股东30%股权以上或主要创始人股东和博士团队合计50%以上)。

3、鼓励中介机构引荐优质企业。新引荐企业引进时为国高企业或引进后次年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等优质企业的,分别给予中介机构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引荐企业次年内成功认定为区“5050”计划给予中介机构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

4、加大优质存量企业扶持力度。鼓励企业扎根杭州高新区发展壮大,符合条件的按比例给予房租补贴、研发投入补贴等政策扶持。

三、北企南迁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江北区块内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且投资额累计达1000万元及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以及其他重点企业,将实际办公地址(包括注册地址)由江北区块内迁往江南区块范围内。

(二)扶持政策

1、保障发展空间。

加强企业产业空间需求对接服务,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给予供地或供楼,优先保障区内优质企业的产业发展空间,企业供地或供楼需求可即提即议。全力盘活存量工业用地,拓展企业发展空间,供地或购买工业体的具体条件和相关经济指标根据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对购置滨江区商务写字楼并用于公司研发办公的“北企南迁”企业,按购置的研发办公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供地、购买商业写字楼或已提供工业综合体的企业不享受南迁的房租补贴及研发经费补贴政策。

2、房租补贴政策。

对租用江南区块楼宇的“北企南迁”企业,自搬迁之日起给予三年研发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房租补贴按人均租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补贴单价不超过2.0元/平方米/天,生产场地(含实验室、展厅)补贴单价不超过1.0元/平方米/天。

3、研发资助政策。

自搬迁年度起三年内,最高给予研发投入15%的资助(已享受购置商务写字楼补贴和供地供楼的企业除外)。

4、贷款担保支持。

自搬迁年度起三年内,区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南迁企业优先提供最高500万元的贷款担保额度。

5、人才公寓及交通补贴政策。

“北企南迁”企业可优先在滨江配租人才公寓房;按搬迁之日的社保参保人数,以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公司一年的交通补贴,由公司统筹安排。

6、保障人才子女就学。

“北企南迁”企业中,符合滨江区Ⅰ类、Ⅱ类、Ⅲ类人才认定条件的人才子女;上市企业、总部企业、上市后备企业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副总及以上)的子女;“5050计划”(B类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外籍核心人员子女就学,根据杭州市招生及转学政策给予重点保障。

四、附则

1、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是指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文化创意、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2、涉及同一企业、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资助(奖励)差额部分。同一承租企业涉及楼宇和中介机构引荐优质企业奖励政策的,只兑现中介机构引优奖励。

3、未涉及的其他扶持政策仍按现行“1+X”产业政策执行。

4、鼓励享受区产业扶持政策的企业扎根高新区发展,确需外迁发展的,须返还历年产业扶持资金。

5、本意见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2023年引进的企业可参照执行。江北区块的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每年由江北发展服务办公室会同区相关部门进行核定,具体由江北发展服务办公室、区财政局负责政策的兑现和解释。2023年10月16日制发的《关于促进高新区江北区块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江北〔2023〕 5号)同时废止。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局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北发展服务办公室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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