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鼓励技术创新,培育强化创新主体,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孵化体系建设

(一)鼓励各级载体认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众创空间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对经审核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15家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鼓励提升孵化绩效。对获国家级、省级考核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众创空间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标准减半执行,其中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三年内两次绩效评优可给予1次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五星(优秀)、四星(良好)等次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运营资助。

(三)鼓励输出品牌服务。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依托主体)对区内其他主体进行品牌输出,经事先审核,对接受服务后被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每家分别给予输出方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鼓励孵化企业发展。对入驻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创客企业,前三年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租房价格50%房租补贴。鼓励毕业企业发展,毕业出孵两年内给予50%的房租补贴。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五)鼓励科技型企业提质升级。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新引进的市级新雏鹰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六)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新认定、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上规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引进且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三年房租补贴。

(七)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连续两年研发投入增速达20%、强度达10%,且增量在100万元以上的“高研值”高新技术企业,按新增研发费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研发费用首次达到200万元的规上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强化创新策源能力

(八)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由世界一流、国内双一流大学等海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主导建设,以及区内龙头企业与“名校名院名所”联合建设,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新型研发机构(独立法人),经认定可给予重点扶持。

(九)鼓励申报各级科技、产业计划项目。支持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产业计划项目,区财政给予配套资助。

(十)鼓励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给予重点支持。

(十一)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对新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责任单位予以全额奖励,第二、第三责任单位减半奖励,其他责任单位不予奖励;对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只给予第一责任单位奖励。

(十二)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对新认定为省级重点支持、市级院士工作站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建站资助;经市建站复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并通过第三年市考核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对获省级、市级优秀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每多引进1位院士进站,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A类、B类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建站资助;经市建站复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并通过第三年市考核的,A类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B类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支持博士创新站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博士创新站分别给予5万元建站资助。

(十三)鼓励参投科技保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研发类科技保险、科技成果转化保险,按上级资助给予等额配套。

四、优化成果转化体系

(十四)支持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建设。鼓励创建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对新列入认定名单的国家、省、市级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根据年度服务绩效,按上级资助给予等额配套。

(十五)加大创新券推广力度。将省级创新载体、市级创新载体、长江三角洲城市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经认定的区级载体纳入到科技企业使用创新券补助范围,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对企业给予不超过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金额30%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十六)鼓励创新国际化。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通过并购、自建等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鼓励外商依法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区财政给予配套资助。

五、优化科技创新生态

(十七)支持各类主体建设海外孵化器。建立区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培育库。对新认定的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市级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十八)鼓励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新获、新引进国家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优秀奖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获、新引进浙江省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九)鼓励建设外国专家工作站。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市级外国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十)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区内科技服务机构辅导本区企业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每通过一家给予服务机构1万元奖励。

鼓励区内外科技服务机构引育企业。新引进且当年通过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审核,每新引进且认定一家给予服务机构5万元奖励。

六、附则

(一)本意见自2024年7月14日起施行,具体由区科技局牵头实施。原《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我区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3日

原文下载:ABJD00-2024-0007杭高新〔2024〕10号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  政府关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