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3年6月,我区出台了总部经济政策,从认定情况看,区级总部企业已基本覆盖领军培育企业。为形成更具针对性梯次更为清晰的企业政策体系,避免政策交叉,故取消了原领军培育企业支持政策条款。同时,为进一步促进领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结合区人才、知识产权等相关政策迭代更新情况,对原政策相关条款进行了同步迭代更新,最终形成了《关于进一步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1、《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8号)
2、《推动创新链产业链“两链”深度融合的若干政策》(杭高新〔2022〕8号)
3、《关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4〕10号)
4、《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推进天堂硅谷人才行动的实施意见》(区党委〔2022〕6号)
5、《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国际化的实施意见》(区商务〔2022〕75号)
6、《关于推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区办〔2023〕12号)
三、适用对象
主营业务属于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研发投入及技术水平处于国际领先或行业领军地位,拥有一批国内外顶尖科技、管理人才的法人企业。
四、关键词解释
浙江省“海外工程师”:浙江省企业引进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海外工程师:(1)企业应在我省注册登记、纳税和生产经营,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应分属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之一;(2)海外工程师应是企业聘用的、持有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且在证件有效期内合法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外国人。详见《浙江省引进海外工程师实施办法》(浙科发外专〔2023〕29号)。
杭州市“115”引智计划:指杭州市“115”引进国(境)外智力计划项目,对于在杭州市本级及所属区(含国家级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县(市)依法设立的单位,根据杭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高端外国专家和国(境)外智力项目,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报该计划资助,经评审并立项的可享受相关资金和政策扶持。
五、支持政策
支持政策共6条,第1条至第5条为综合配套政策,包括鼓励企业链式发展、鼓励企业持续创新、鼓励企业引进人才、鼓励企业提升国际化水平、支持企业拓展发展空间,从产业链、创新资助、发展空间保障、人才激励、国际化支持等方面,为领军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撑。第6条“鼓励企业跨越发展”为核心财政支持政策条款,在政策期内给予领军企业专项资助,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扩大投资、市场开拓、绿色发展等。
六、新旧政策差异
原政策共6条,现政策删除了领军培育企业相关条款,仍维持6条。详见下表。
领军企业支持政策对照表
支持政策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备注 |
1.鼓励企业链式发展 | 鼓励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或并购基金,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优先给予支持。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生态共同体,发挥其对重点产业链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集聚发展,维护产业链安全稳定。对于新引进实到注册资本或投资额达到2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产业项目,按区相关政策分档给予资助。 | 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组建创新联合体、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产业联盟、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新型产业创新组织,对新认定的各类新型产业创新组织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经审核验收的新型产业创新组织攻坚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 根据《推动创新链产业链“两链”深度融合的若干政策》(杭高新〔2022〕8号),迭代更新原政策条款。 |
2.鼓励企业持续创新 | 支持企业不断优化、更新和迭代产品技术,为其新技术新产品提供示范应用场景。支持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支持企业与世界一流、国内双一流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设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科技服务机构等高层次重大创新载体,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对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国外商标、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以及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并发布、主要参与标准制定并发布的,按区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 | 支持企业不断优化、更新和迭代产品技术,为其新技术新产品提供示范应用场景。支持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支持企业与世界一流、国内双一流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设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科技服务机构等高层次重大创新载体,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对企业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获得发明专利、国外商标、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以及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主要参与标准制定并发布的,按区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 | 根据《关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4〕10号),迭代更新原政策条款。 |
3.鼓励企业引进人才 | 实施人才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引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妥善解决人才生活和工作条件。对自主申报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最高420万元资助;自主申报入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自主申报入选市全球引才“521”计划,给予最高160万元资助。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省“万人计划”,分别给予120万元、100万元区奖励,自主申报入选市“万人计划”,按市财政奖励金额给予最高80万元的等额配套支持。 | 充分发挥我区国家级创新人才示范基地优势,对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领军人才计划的人才给予奖励。对企业所聘专家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杭州市“115”引智计划等专项的,给予用人单位相应奖励。鼓励企业与产学研合作平台、高校合作,“订单式”培养人才,给予相关配套专项补助。在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中对领军企业予以支持,推进人才授权认定扩面提质,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人才政策。 |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推进天堂硅谷人才行动的实施意见》(区党委〔2022〕6号),迭代更新原政策条款。 |
4.鼓励企业提升国际化水平 | 鼓励企业融入“一带一路”倡议,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创新研发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持续扩大出口,按区相关政策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在本区举办符合区重点产业导向的国际展会,可给予50%的场租费补贴,单次展会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 鼓励企业融入“一带一路”倡议,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创新研发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持续扩大出口,按区相关政策给予奖励。鼓励企业优化海外业务布局,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生产制造基地和营销服务机构。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在本区举办符合区重点产业导向的国际展会,可给予50%的场租费补贴,单次展会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国际化的实施意见》(区商务〔2022〕75号),迭代更新原政策条款。 |
5.支持企业拓展发展空间 | 优先保障企业的产业发展空间,对企业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的,按照区管委会、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其房租补贴。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确保土地资源向领军企业、领军培育企业倾斜。 | 优先保障企业的产业发展空间,对企业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的,按照区管委会、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其房租补贴。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确保土地资源向领军企业倾斜。 支持领军企业将生产制造环节落地滨富、滨萧等特别合作区(园)。 | 新增“支持领军企业将生产制造环节落地滨富、滨萧等特别合作区(园)” |
6.鼓励企业跨越发展 | 领军企业:政策期内给予企业专项资助。领军培育企业:对企业认定年度给予专项资助。领军企业及领军培育企业资助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扩大投资、市场开拓、绿色发展等,具体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兑付: (1)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企业加大技术研发能力所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研发投入最高30%予以资助。 (2)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对企业银行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100%贴息资助;新引进或新增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按实到注册资本5—10%予以资助。 (3)支持企业产业投资。对企业实施的产业化、信息化、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示范等项目,可按其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资助。 (4)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企业在境内、外设立营销网络发生的经营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20%、50%给予资助。 (5)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50%的资助。 | 政策期内给予企业专项资助,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扩大投资、市场开拓、绿色发展等,具体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兑付: (1)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企业加大技术研发能力所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研发投入最高30%予以资助。 (2)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对企业银行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100%贴息资助;新引进或新增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按实到注册资本5-10%予以资助。 (3)支持企业产业投资。对企业实施的产业化、信息化、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示范等项目,可按其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资助。 (4)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企业在境内、外设立营销网络发生的经营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20%、50%给予资助。 (5)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50%的资助。 | 删除“领军培育企业”相关内容 |
七、注意事项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管委会、政府提出列入领军企业跨越发展计划申请,区发改局组织初审,报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后签订《领军企业跨越发展战略合作协议》。
2、原则上符合领军企业认定条件企业的全资或控股公司,一并纳入领军政策扶持范围;实施过程中既适用有关其他政策,又适用本意见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3、本意见自2024年7月14日起施行。前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8号)同时废止。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高新区(滨江)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曾阳(区发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联系电话:0571-8952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