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水平,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
(一)推进知识产权战略。
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组合中包括5件以上均具有《专利合作条约(PCT)》同族申请的发明专利的,经认定,每个组合奖励1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区内企事业单位新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每件奖励1000元,每个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3万元。
(二)推进品牌战略。
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新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其获得商标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新获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给予10万元资助;新纳入浙江省、杭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奖励。
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高新区(滨江)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高新区(滨江)政府质量奖提名的(含创新奖、优秀奖、组织奖等),分别给予单位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
新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和组织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区标准创新奖组织奖、个人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新获得“品字标”系列品牌认证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新获得“品字标”系列品牌认定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企业、团体标准被认定为“浙江标准”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得“同线同标同质”认证认定的,给予企业2万元奖励。
(三)培育知识产权优势单位。
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和专利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通过开展自主研发活动,首次实现无发明专利“清零”的规上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首次认定为国家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的,给予3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浙江省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机构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单位,给予1.5万元奖励;对获得《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能力评价一至五级的单位,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9万元、12万元、20万元奖励。
二、激励知识产权运用
(一)鼓励知识产权创新。
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版权金奖(作品奖)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大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门类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奖励的权利人应当依法对发明人(设计人、作者)给予一定奖励。
(二)鼓励标准创新。
企业主导制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前三位)、行业标准(前二位)制定并发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牵头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引进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秘书处、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的,给予50万元奖励;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引进国家、省级标准创新基地(中心)、标准创新联合体等,经考核为优秀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获得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实验室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三)鼓励知识产权金融创新。
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按照年度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月均利率的50%予以贴息资助,每家企业年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质押贷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额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企业或其他机构为发行主体,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服务,且单个项目实际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对知识产权保险每项给予实际支出的80%保费资助,每个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对提供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保费的3%给予奖励,每个机构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四)鼓励知识产权运营创新。
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行业专利数据库建设,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以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活动,经考核,单项活动经费给予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资助不超过50万元。
每年择优开展专利导航项目10个,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30万元,每个单位至多申报1个项目。
支持高等院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实施知识产权转化工作,对每年度向我区中小微企业转让或许可专利20家以上,或当年累计成交到账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5%的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不超过30万元。支持中小微企业从国内高等院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医疗机构获得专利权转化运用,单个合同实际支付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支付许可、转让金额5%的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鼓励知识产权维权。
对在涉外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和解的企事业单位,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主体每年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知识产权行业保护。
新成立的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团体正式运作后,经审核同意,给予开办经费补贴30万元;支持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团体、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开展专利池运营,年度入池发明专利量超过200件且实现专利许可10件以上的,每年资助不超过50万元;支持建设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经审核,每年参考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资助承建方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商业秘密保护。
对新建省级、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资助。
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
(一)培育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对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备案)的合法资质且依法经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三年实际使用面积80%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500平方米。
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国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具有国外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依法在区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并正常开展业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承建品牌指导服务站且托管服务区内企业50家以上的,或者承建海外知识产权公益服务站的,经审核合格,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
(二)培育引进知识产权人才。
对新引进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且申请时在本单位担任中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的,给予该单位3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知识产权高级技术职称且申请时在本单位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给予该单位2万元奖励。获奖励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人才给予一定奖励。
五、附则
(一)享受本意见政策的对象须为高新区(滨江)内的独立法人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以及高新区(滨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者专利、标准统计在高新区(滨江)的国家、省、市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和个人。享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和个人须为第一权利人。
(二)本意见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前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13号)同时废止。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1日
原文下载:ABJD00-2024-0008杭高新〔2024〕12号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 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