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强化知识产权、质量、标准工作,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国家、省、市级相关文件为指导,修订完善知识产权产业政策。修订后的政策将更好地支持全面创新,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1.《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2021颁布)
2.《“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2021颁布)
3.《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
4.《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3)》(2023年发布)
5.《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2024发布)
6.《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分配因素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市监知〔2023〕10号)。
7.《关于印发<杭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市管〔2023〕145号)
8.《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标准化分配因素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市监标准〔2023〕8号)
三、主要内容
政策主要有促进知识产权创造、激励知识产权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知识产权服务等4个板块共12条,内容主要包括: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包括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品牌战略、培育知识产权优势单位3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要求,删除现政策对单件专利授权的资助,改为奖励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新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奖励、纳入省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企业的奖励、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等内容,归集已在《杭州高新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评审管理办法》确定的奖励。新增国家级、省级版权示范单位的奖励。根据现行评定情况,删除中国商标金奖奖励等内容。
(二)激励知识产权运用。包括鼓励知识产权创新、鼓励标准创新、鼓励知识产权金融创新、鼓励知识产权运营创新4条。新增中国版权金奖、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奖励、引进国际、国家和省级重大标准化组织奖励等内容,删除创新创意大赛奖励事项,将现有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的支持纳入政策体系。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包括鼓励知识产权维权、鼓励知识产权行业保护、鼓励商业秘密保护3条。新增对专利池运营、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的奖励,将现行对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工作的支持纳入政策体系。
(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包括培育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引进知识产权人才2条。根据国家现行评定情况,删除对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等奖励内容,新增对国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识产权人才等的奖励。
四、关键词解释
1.数据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加工后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
2.知识产权质押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数据知识产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质押标的物出质,经评估作价后向银行等融资机构获取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
3.《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能力评价是指ISO/TC279创新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备案的国际贯标项目,是创新管理标准化国际合作伙伴计划(IMSPP)的标准实施项目。该项目定位于《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的实施及有效性评价。分级评价采用《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分级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结合线下评价机构评价与线上大数据校验的评价模式来确保评价一致性。
五、适用对象
适用于高新区(滨江)内的独立法人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以及高新区(滨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者为专利、标准统计在高新区(滨江)的国家、省、市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和个人。享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和个人须为第一权利人。
六、注意事项
该意见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前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13号)同时废止。
七、新旧政策主要差异
主要内容 | 政策条款 | 政策调整情况 |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 | 第(一)部分 推进知识产权战略 | 对条款名称做适应性调整,将“推进专利战略”修改为“推进知识产权战略”。 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通知要求: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专利授权类资助。因此删除原有专利授权资助。 将原第7条高价值专利组合条款提前,调整相关要求和奖励额度,突出对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的奖励。 参考市级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奖励条款,新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奖励,鼓励企业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 |
第(二)部分 推进品牌战略 | 补充质量奖提名奖的具体名称。 新增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奖励,新增浙江省、杭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奖励。 新增对新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和组织奖,滨江区标准创新奖组织奖、个人奖的企业/个人提供相应奖励。 新增对企业、团体标准被认定为“浙江标准”的单位提供相应奖励。 新增对新获得“同线同标同质”认证认定的企业提供相应奖励。 | |
第(三)部分 培育知识产权优势单位 | 新增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新增首次实现无发明专利“清零”的规上企业奖励。 根据新修订的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调整条款表述,同时调整奖励额度。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动《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能力评价工作要求,参考市级该项奖励条款,新增对获得该国际标准评价一-五级的奖励。 | |
二、激励知识产权运用 | 第(一)部分 鼓励知识产权创新 | 对条款名称做适应性调整,将“鼓励专利创新”修改为“鼓励知识产权创新”。 对新增的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及其门类奖提供相应奖励。 删除创新创意大赛奖励事项。 |
第(二)部分 鼓励标准创新 | 为防止同一企业同类标准重复奖励,补充限定每年每家企业标准制定的相关奖补不超过200万元。 新增对引进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秘书处、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的单位提供相应奖励。 调整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奖励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新增对引进国家、省级标准创新基地(中心)、标准创新联合体等的单位,经国家或省市场监管局考核为优秀的单位给予奖励。 新增对获得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的企业提供相应奖励。 新增对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企业实验室提供相应奖励。 | |
第(三)部分 鼓励知识产权金融创新 | 对条款名称做适应性调整,将“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修改为“鼓励知识产权金融创新”。 参考市级证券化奖励条款,新增知识产权证券化奖励,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发展,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参考市级知识产权保险奖励条款,修订知识产权保险资助,不限定知识产权保险类型,以鼓励金融创新。 | |
第(四)部分 鼓励知识产权运营创新 | 对条款名称做适应性调整,将“鼓励知识产权储备运营”修改为“鼓励知识产权运营创新”。 增加专利导航数量,不再限定导航类型。 参考市级专利转化奖励条款,新增鼓励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条款,推动专利快速转化工作。 | |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 第(一)部分 鼓励知识产权维权 | 对条款名称做适应性调整。 |
第(二)部分 鼓励知识产权行业保护 | 对条款名称做适应性调整,将“鼓励设立知识产权联盟”修改为“鼓励知识产权行业保护”。 为鼓励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团体、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积极开展专利池运营工作,新增对专利池运营的资助。 为激励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开展工作,新增运营成本奖励。 | |
第(三)部分 鼓励商业秘密保护 | 新增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 |
四、加强知识产权服务 | 第(一)部分 培育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 为引进国外优质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新增对国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区内设立常驻代表处的奖励。 将原第12条品牌指导服务站奖励调整至此处,使结构更合理。同时为推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新增对海外知识产权公益服务站的运营经费资助。 |
第(二)部分 培育引进知识产权人才 | 根据现行评定情况,删除原有的对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知识产权百名高层次人才、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的奖励。 同时为进一步鼓励人才培育引进,参考市级知识产权人才奖励条款,新增对培育引进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高级职称人员的单位的奖励。 |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史琼(区市场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1-89838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