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经研究,决定在杭州市范围内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裁量规则》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23日印发的《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同时废止。
二、各级办案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在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将《裁量规则》作为适用依据,并在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
三、各级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时,应当在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将《裁量规则》作为审核行政处罚适当性的依据。
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