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 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4-06-28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领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充分发挥领军企业群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助推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定条件

主营业务属于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研发投入及技术水平处于国际领先或行业领军地位,拥有一批国内外顶尖科技、管理人才的法人企业。

二、支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链式发展。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组建创新联合体、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产业联盟、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新型产业创新组织,对新认定的各类新型产业创新组织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经审核验收的新型产业创新组织攻坚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研发总投入30%、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二)鼓励企业持续创新。支持企业不断优化、更新和迭代产品技术,为其新技术新产品提供示范应用场景。支持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支持企业与世界一流、国内双一流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对企业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获得国外商标、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以及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的,按区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

(三)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充分发挥我区国家级创新人才示范基地优势,对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领军人才计划的人才给予奖励。对企业所聘专家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杭州市“115”引智计划等专项的,给予用人单位相应奖励。鼓励企业与产学研合作平台、高校合作,“订单式”培养人才,给予相关配套专项资助。推进人才授权认定扩面提质,在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中对领军企业予以支持。

(四)鼓励企业提升国际化水平。鼓励企业持续扩大出口,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鼓励企业优化海外业务布局,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生产制造基地和营销服务机构。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五)支持企业拓展发展空间。优先保障企业的产业发展空间,对企业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的,按照区管委会、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其房租补贴。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确保土地资源向领军企业倾斜。支持领军企业将生产制造环节落地滨富、滨萧等特别合作区(园)。

(六)鼓励企业跨越发展。政策期内给予企业专项资助,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扩大投资、市场开拓、绿色发展等,具体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兑付:

1. 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企业提高技术研发能力所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研发投入最高30%予以资助。

2. 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对企业银行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100%贴息资助;新引进或新增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按实到注册资本5%—10%予以资助。

3. 支持企业产业投资。对企业实施的产业化、信息化、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示范等项目,可按其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资助。

4.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企业在境内、外设立营销网络发生的经营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20%、50%给予资助。

5. 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50%的资助。

三、工作机制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管委会、政府提出列入领军企业跨越发展计划申请,由区发改局组织初审,报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后签订《领军企业跨越发展战略合作协议》,明确企业在经济贡献、创新成果、人才培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三年发展目标,并确定具有针对性、持续性的扶持办法。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与企业签订的《领军企业跨越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对指标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报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可不再列入跨越发展计划。

四、附则

1. 原则上符合领军企业认定条件企业的全资或控股公司,一并纳入领军政策扶持范围;实施过程中既适用其他政策,又适用本意见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2. 本意见自2024年7月14日起施行。前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8号)同时废止。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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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 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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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领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充分发挥领军企业群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助推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定条件

主营业务属于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研发投入及技术水平处于国际领先或行业领军地位,拥有一批国内外顶尖科技、管理人才的法人企业。

二、支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链式发展。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组建创新联合体、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产业联盟、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新型产业创新组织,对新认定的各类新型产业创新组织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经审核验收的新型产业创新组织攻坚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研发总投入30%、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二)鼓励企业持续创新。支持企业不断优化、更新和迭代产品技术,为其新技术新产品提供示范应用场景。支持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支持企业与世界一流、国内双一流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对企业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获得国外商标、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以及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的,按区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

(三)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充分发挥我区国家级创新人才示范基地优势,对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领军人才计划的人才给予奖励。对企业所聘专家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杭州市“115”引智计划等专项的,给予用人单位相应奖励。鼓励企业与产学研合作平台、高校合作,“订单式”培养人才,给予相关配套专项资助。推进人才授权认定扩面提质,在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中对领军企业予以支持。

(四)鼓励企业提升国际化水平。鼓励企业持续扩大出口,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鼓励企业优化海外业务布局,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生产制造基地和营销服务机构。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五)支持企业拓展发展空间。优先保障企业的产业发展空间,对企业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的,按照区管委会、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其房租补贴。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确保土地资源向领军企业倾斜。支持领军企业将生产制造环节落地滨富、滨萧等特别合作区(园)。

(六)鼓励企业跨越发展。政策期内给予企业专项资助,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扩大投资、市场开拓、绿色发展等,具体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兑付:

1. 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企业提高技术研发能力所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研发投入最高30%予以资助。

2. 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对企业银行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100%贴息资助;新引进或新增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按实到注册资本5%—10%予以资助。

3. 支持企业产业投资。对企业实施的产业化、信息化、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示范等项目,可按其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资助。

4.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企业在境内、外设立营销网络发生的经营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20%、50%给予资助。

5. 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50%的资助。

三、工作机制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管委会、政府提出列入领军企业跨越发展计划申请,由区发改局组织初审,报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后签订《领军企业跨越发展战略合作协议》,明确企业在经济贡献、创新成果、人才培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三年发展目标,并确定具有针对性、持续性的扶持办法。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与企业签订的《领军企业跨越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对指标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报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可不再列入跨越发展计划。

四、附则

1. 原则上符合领军企业认定条件企业的全资或控股公司,一并纳入领军政策扶持范围;实施过程中既适用其他政策,又适用本意见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2. 本意见自2024年7月14日起施行。前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8号)同时废止。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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