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 政府关于促进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新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4-07-2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高新区(滨江)新电商集聚发展,充分发挥新电商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有效推动新电商和实体经济更好融合,加速激发消费市场活力。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新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22〕34号)和本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三个“一号工程”部署,坚持“建设天堂硅谷、打造硅谷天堂”和“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为引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高新区(滨江)数字经济的集聚优势,聚焦新电商和国货品牌建设,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加快新型消费提质扩容,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新电商产业集聚地,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按照“招引培育一批品牌电商类企业、提升提质一批传统电商类企业、做精做优一批直播电商类企业、做大做强一批跨境电商类企业”的总体思路,努力打造新电商高质量发展集聚区。力争至2026年,全区年网络零售额达2800亿元,培育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企业10家、年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企业3家。

三、扶持政策

(一)壮大新电商产业生态。

1. 聚焦新电商发展方向。充分依托本区电商优势资源,聚焦平台电商、直播电商、垂直电商、社交电商、社区电商、内容电商、兴趣电商、跨境电商等领域,重点鼓励电商平台、多频道网络(MCN)机构、新国货品牌及为电商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产业配套服务的相关企业集聚。

2. 打造新电商产业基地。以互联网小镇为核心,吸引和集聚优质电商平台、MCN机构和电商服务机构,聚焦新国货品牌建设,深化直播电商产业联合会改革发展,打造新电商高质量发展集聚地。鼓励建设多功能多业态于一体的新电商园区(基地),对符合发展规划、产业定位明晰、公共服务等配套功能齐全的新电商园区(基地),经认定给予园区(基地)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吸引新电商企业投资。着力拓展新电商产业链,新引进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电商平台、MCN机构、新国货品牌及新电商服务项目,结合企业实际经济发展情况,给予房租补贴、研发经费资助、银行贷款贴息、投资资助、市场拓展资助等政策支持。

4. 鼓励电商服务企业发展。支持软件服务、培训教育、知识产权、营销推广、行业资讯、法律支持等专业电商服务企业发展。对满足条件的新电商服务企业,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加快新电商梯队培育。

5. 培育一批“规上”企业。支持企业“个转企、小升规”,对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并上报统计数据,年度纳统批发额和零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和500万元的新电商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注册的社零企业,年度纳统零售额达5000万元(含)、1亿元(含)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 培优一批“腰部”企业。对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并上报统计数据,符合条件的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亿元(含)以上且高于全区年度平均增速的新电商存量企业,经认定给予房租补贴、研发经费资助、银行贷款贴息、市场拓展资助等专项资助。对上述企业年社会消费品零售额首次突破10亿元(含)、20亿元(含)的,分别再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 推动企业“上市”发展。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新电商企业,分阶段按进度给予专项奖励;在境外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新电商创新发展。

8. 鼓励数字化场景应用。对新电商企业应用新技术开发沉浸式消费场景、促进消费成效突出并具有可推广价值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经审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9. 鼓励跨境电商赋能。支持传统外贸和制造企业在线化发展、数字化转型,对通过跨境电商9610、9710、9810等海关监管模式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经审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10. 鼓励示范标杆建设。鼓励电商企业在传统电商模式的基础上迭代升级,对获得杭州市新电商示范企业称号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

11. 鼓励各类标准制定。对新电商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奖励。企业主要参与国家标准(前三位)、行业标准(前二位)制定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支持新电商品牌建设。

12. 支持品牌建设。对进入天猫、京东、抖音、快手、拼多多或其他电商平台销售排行榜Top10且对地方经济发展带动明显的新品牌企业,经认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围绕国风国潮Z世代创建的本土电商新品牌,年度纳统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且近两年平均增速在20%以上(含)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 推动品牌合作。鼓励本区纳统社零品牌企业与直播电商企业(机构)合作推广滨江产品,经审定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品牌企业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鼓励运营主体在电商平台建设品牌特色馆,经认定按其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14. 鼓励海外品牌推广。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跨境直播等开展自主品牌推广,鼓励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境外推广,经审定按其推广费用的2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新电商提质发展。

15. 推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积极引导新电商企业充分利用新电商全景呈现、引流带货、实时互动等特点,参与浙江山区26县美丽乡村建设和对口支援地区乡村振兴工作,挖掘培育当地农优特产业带,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对开展公益助农活动的新电商企业,按其年度开展公益活动场次和实际交易额,经审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16. 健全行业自律及合规建设。支持与新电商相关的行业协会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制订行业规章,加强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及企业结合电子商务行业特点,开展标准研制及应用。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合规体系,推动形成健康有序的产业发展环境。

17. 优化发展环境和服务体系。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经认定的行业联盟(协会或联合会),根据其工作开展情况,每年最高可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鼓励行业组织联合电商平台、MCN机构、孵化园区、电商企业、行业专家等定期举办新电商产业论坛和交流活动,为新电商企业提供服务,通过政府引导、行业自律,营造良性发展环境。

18. 优化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加强对新电商领域非正常投诉举报人滥诉进行依法规制。鼓励新电商企业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强化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完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创建“放心消费网店”“放心消费直播间”。

(六)强化新电商发展保障。

19. 金融服务保障。支持金融机构与新电商企业合作,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各类风险投资和基金支持新电商产业发展。

20. 人才服务保障。对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计划的人才给予相应奖励。对企业所聘专家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杭州市“115”引智计划等专项的,给予用人单位相应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心人员推荐其进行人才认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应人才政策。

21. 发展空间保障。对发展前景较好且地方经济发展带动明显的头部企业,可给予发展空间支持。新电商企业被认定总部企业的,在区内首次购置商业性质自用办公用房,可给予不超过购房价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2. 品牌推广保障。鼓励本区产业联盟和新电商企业承办新电商展会和活动,对举办具有行业、全国乃至国际影响力并符合条件的新电商主题展会和活动的,按其实际投入给予主办方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四、附则

1. 本意见适用于在高新区(滨江)从事电子商务相关领域经营、服务等活动的经营主体。

2. 本意见所涉奖励(或补助)含市、区两级资金,同一项目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3. 本意见自2024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6日。具体由区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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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 政府关于促进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新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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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高新区(滨江)新电商集聚发展,充分发挥新电商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有效推动新电商和实体经济更好融合,加速激发消费市场活力。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新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22〕34号)和本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三个“一号工程”部署,坚持“建设天堂硅谷、打造硅谷天堂”和“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为引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高新区(滨江)数字经济的集聚优势,聚焦新电商和国货品牌建设,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加快新型消费提质扩容,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新电商产业集聚地,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按照“招引培育一批品牌电商类企业、提升提质一批传统电商类企业、做精做优一批直播电商类企业、做大做强一批跨境电商类企业”的总体思路,努力打造新电商高质量发展集聚区。力争至2026年,全区年网络零售额达2800亿元,培育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企业10家、年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企业3家。

三、扶持政策

(一)壮大新电商产业生态。

1. 聚焦新电商发展方向。充分依托本区电商优势资源,聚焦平台电商、直播电商、垂直电商、社交电商、社区电商、内容电商、兴趣电商、跨境电商等领域,重点鼓励电商平台、多频道网络(MCN)机构、新国货品牌及为电商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产业配套服务的相关企业集聚。

2. 打造新电商产业基地。以互联网小镇为核心,吸引和集聚优质电商平台、MCN机构和电商服务机构,聚焦新国货品牌建设,深化直播电商产业联合会改革发展,打造新电商高质量发展集聚地。鼓励建设多功能多业态于一体的新电商园区(基地),对符合发展规划、产业定位明晰、公共服务等配套功能齐全的新电商园区(基地),经认定给予园区(基地)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吸引新电商企业投资。着力拓展新电商产业链,新引进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电商平台、MCN机构、新国货品牌及新电商服务项目,结合企业实际经济发展情况,给予房租补贴、研发经费资助、银行贷款贴息、投资资助、市场拓展资助等政策支持。

4. 鼓励电商服务企业发展。支持软件服务、培训教育、知识产权、营销推广、行业资讯、法律支持等专业电商服务企业发展。对满足条件的新电商服务企业,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加快新电商梯队培育。

5. 培育一批“规上”企业。支持企业“个转企、小升规”,对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并上报统计数据,年度纳统批发额和零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和500万元的新电商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注册的社零企业,年度纳统零售额达5000万元(含)、1亿元(含)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 培优一批“腰部”企业。对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并上报统计数据,符合条件的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亿元(含)以上且高于全区年度平均增速的新电商存量企业,经认定给予房租补贴、研发经费资助、银行贷款贴息、市场拓展资助等专项资助。对上述企业年社会消费品零售额首次突破10亿元(含)、20亿元(含)的,分别再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 推动企业“上市”发展。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新电商企业,分阶段按进度给予专项奖励;在境外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新电商创新发展。

8. 鼓励数字化场景应用。对新电商企业应用新技术开发沉浸式消费场景、促进消费成效突出并具有可推广价值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经审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9. 鼓励跨境电商赋能。支持传统外贸和制造企业在线化发展、数字化转型,对通过跨境电商9610、9710、9810等海关监管模式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经审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10. 鼓励示范标杆建设。鼓励电商企业在传统电商模式的基础上迭代升级,对获得杭州市新电商示范企业称号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

11. 鼓励各类标准制定。对新电商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奖励。企业主要参与国家标准(前三位)、行业标准(前二位)制定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支持新电商品牌建设。

12. 支持品牌建设。对进入天猫、京东、抖音、快手、拼多多或其他电商平台销售排行榜Top10且对地方经济发展带动明显的新品牌企业,经认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围绕国风国潮Z世代创建的本土电商新品牌,年度纳统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且近两年平均增速在20%以上(含)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 推动品牌合作。鼓励本区纳统社零品牌企业与直播电商企业(机构)合作推广滨江产品,经审定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品牌企业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鼓励运营主体在电商平台建设品牌特色馆,经认定按其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14. 鼓励海外品牌推广。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跨境直播等开展自主品牌推广,鼓励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境外推广,经审定按其推广费用的2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新电商提质发展。

15. 推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积极引导新电商企业充分利用新电商全景呈现、引流带货、实时互动等特点,参与浙江山区26县美丽乡村建设和对口支援地区乡村振兴工作,挖掘培育当地农优特产业带,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对开展公益助农活动的新电商企业,按其年度开展公益活动场次和实际交易额,经审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16. 健全行业自律及合规建设。支持与新电商相关的行业协会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制订行业规章,加强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及企业结合电子商务行业特点,开展标准研制及应用。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合规体系,推动形成健康有序的产业发展环境。

17. 优化发展环境和服务体系。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经认定的行业联盟(协会或联合会),根据其工作开展情况,每年最高可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鼓励行业组织联合电商平台、MCN机构、孵化园区、电商企业、行业专家等定期举办新电商产业论坛和交流活动,为新电商企业提供服务,通过政府引导、行业自律,营造良性发展环境。

18. 优化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加强对新电商领域非正常投诉举报人滥诉进行依法规制。鼓励新电商企业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强化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完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创建“放心消费网店”“放心消费直播间”。

(六)强化新电商发展保障。

19. 金融服务保障。支持金融机构与新电商企业合作,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各类风险投资和基金支持新电商产业发展。

20. 人才服务保障。对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计划的人才给予相应奖励。对企业所聘专家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杭州市“115”引智计划等专项的,给予用人单位相应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心人员推荐其进行人才认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应人才政策。

21. 发展空间保障。对发展前景较好且地方经济发展带动明显的头部企业,可给予发展空间支持。新电商企业被认定总部企业的,在区内首次购置商业性质自用办公用房,可给予不超过购房价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2. 品牌推广保障。鼓励本区产业联盟和新电商企业承办新电商展会和活动,对举办具有行业、全国乃至国际影响力并符合条件的新电商主题展会和活动的,按其实际投入给予主办方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四、附则

1. 本意见适用于在高新区(滨江)从事电子商务相关领域经营、服务等活动的经营主体。

2. 本意见所涉奖励(或补助)含市、区两级资金,同一项目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3. 本意见自2024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6日。具体由区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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