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全国专精特新名城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3〕81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24〕16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我区高成长型瞪羚企业创新创造活力,打造更具竞争力的专精特新企业梯队,为全区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对象
在高新区(滨江)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法人企业(含新迁入企业)。
二、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属于统计在库的规上企业;
(二)企业属于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申请当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的科技型企业;
(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快速增长,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专精特新企业:企业属于有效期内的国家“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或者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之一,申请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1亿元的,近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当年正增长;申请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申请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正增长;
2. 存量企业:申请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1亿元的,近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5%,且当年正增长;申请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近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当年正增长;
3. 新增企业:成立未满三年的新注册企业,申请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
4. 上市后备企业:企业属于我区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且当年正增长。
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企业,不再认定为瞪羚企业,鼓励申报认定区领军企业、总部企业。
三、保障企业快速发展
(一)鼓励企业创新投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支持企业申报各类技术攻关和创新项目,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的重大研发、产业化、技术改造等各类项目,按所申报项目的配套要求给予及时足额配套。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另行研究确定。
(二)给予房租补贴支持。在我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瞪羚企业(含控股公司、同一实控人公司),在杭州市范围内租用楼宇、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区管委会、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认定年度实际租用研发、办公、生产经营用房80%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为5000平方米,对专精特新企业给予相应政策倾斜。对保障经营用房的瞪羚企业,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年度起,原则上不再给予房租补贴支持。
(三)保障企业发展空间。对达到一定规模、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可以安排工业综合体保障发展空间。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保障用地需求,或预留发展用地。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企业认定年度给予专项资助,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兑付:
(一)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对企业创新投入优先给予支持,研发类项目可按其当年实际研发投入给予最高30%的资助。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给予最高50%的贴息补助。区高新担保公司优先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区科技创新产业基金优先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参加和举办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可按展位费给予最高50%的资助。
(四)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企业产业链协同创新、产业投资、技术改造等项目,可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资助。
(五)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用于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50%的资助。
五、附则
(一)瞪羚企业由企业申请,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街道和平台初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区管委会、政府批准。瞪羚企业每年度认定,认定当年有效。
(二)实施过程中既适用有关其他政策,又适用本意见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三)本意见自2024年8月4日起施行。前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0〕11号)同时废止。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
原文下载:ABJD00-2024-0009杭高新〔2024〕13号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 政府关于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