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8日,长河派出所民警在办理一起辖区内盗窃案件时,于本案案发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某地接受证据材料现金一百元,现无法查明上述物品属于何人,无法发还,现存放于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长河派出所。请原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长河派出所认领,主张权利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办案单位联系人:胡冠华
联系电话:0571-86624929
联系地址: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长河派出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绿香街1号)
邮编:310000
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