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华纲: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拟将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7月22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吴华纲在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某汽车美容店因洗车问题与谢某某发生口角,后吴华纲用手殴打谢某某头部,吴华纲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

以上事实有:吴华纲的陈述和申辩;谢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据此拟对你处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刘炜 葛鹏飞 联系电话:13606536978

联系地址:杭州市滨江区绿香街1号长河派出所

邮编:310051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陈述和申辩期限内未收到你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被告知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