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高新(滨)市监罚催〔2024〕182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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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4年01月30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杭高新(滨)市监处罚〔2024〕1820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缴纳罚款人民币九万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元阵、郭梦舟  联系电话:0571-89838836、89837172

联系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609号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