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杭州市滨江区应急管理局经过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规定程序,报经局党委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公告。

附件:关于印发《滨江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杭州市滨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