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杭州九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2023年7月27日本机关作出杭滨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自收到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拆除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诚业路415号某座某楼某室东侧出入口处建设占地面积为13.44平方米的铝质门头。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
2024年8月6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催告,要求当事人自收到催告之次日起10日内,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逾期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自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对当事人所建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诚业路415号某座某楼某室东侧出入口处建设占地面积为13.44平方米的铝质门头实施强制拆除。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5日